辅导、保荐及发行与上市的程序
第四章 辅导、保荐及发行与上市的程序一、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应进行辅导和保荐,并经当地证监局验收合格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在具有保荐资格的保荐人的辅导、保荐下规范运作,辅导情况需报当地证监局备案。辅导机构应于辅导期内对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集中授课和必要的书面考试。辅导期限已没有明确要求,实务中辅导期一般不少于 3 个月。在辅导规范后,证监会驻当地派出机构对股份公司的改制设立合法性、规范运作及公司的独立性(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方面五分开)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至少两种主要报纸连续公告两次以上。二、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2.发行对象;3.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4.募集资金用途;5.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6.决议的有效期;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8.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三、制作全套申请文件发行人、保荐人组织各中介机构根据证监发行20066 号文件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通知的规定,需提供的申请文件目录如下: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主承销商推荐文件、发行人律师的意见、发行申请及授权文件、募集资金运用的有关文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文件及章程、发行方案及发行定价分析报告(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其他文件。其中,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主管部门的相关意见。四、保荐人(证券公司)的内核和推荐由于我国现实行的是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保荐人面临较大的责任和风险。为了更好地规范保荐人从事股票发行上市保荐与主承销业务,也为了防范发行上市的风险,2001 年 3 月 17 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 48 号) ,该文件要求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进行内核和推荐。一般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制作完毕后,保荐人在其公司内部组织各级主管投资银行的领导、各专业人士召开内核会议进行审议,有些证券公司也有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兼任内核成员。内核成员最终将形成是否保荐的意见,也会就项目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对申报材料中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对于通过内核的,保荐人决定推荐发行的,要负责向证监会推荐发行人,并出具发行保荐书 , 发行保荐书 、 保荐协议 、 承销协议 、保荐人资质文件及其他有关保荐文件是向证监会申报的必备材料。五、证监会受理发行人申请文件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用。 六、初审(预审)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职能部门(主要为发行监管部)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也称预审) ,并一般在 30 日内将初审反馈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保荐人。保荐人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一般在 10 日内将反馈意见的答复意见及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证监会。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发行监管部在初审后,将综合其内部各处室分别在财务和法律等各方面的审核意见,形成其内部使用的初审报告 。在发行监管部内部还可能召开初审报告会,讨论初审中有关项目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六、初审(预审)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职能部门(主要为发行监管部)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也称预审) ,并一般在 30 日内将初审反馈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保荐人。保荐人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一般在 10 日内将反馈意见的答复意见及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证监会。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发行监管部在初审后,将综合其内部各处室分别在财务和法律等各方面的审核意见,形成其内部使用的初审报告 。在发行监管部内部还可能召开初审报告会,讨论初审中有关项目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七、预披露制度根据新证券法第二十一条和首发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文件在证监会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八、发行审核委员会开会审核发行监管部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后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发行监管部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证监会设立的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审核。发审委委员由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证监会聘任;发审委委员为 25 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证监会的人员 5 名,证监会以外的人员 20 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 5 名。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规定开展审核工作。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发审委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发审委委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发审委委员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全面审阅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在审核时,发审委委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填写个人审核意见:(1)发审委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发审委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对相关内容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2)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3)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发审委委员在发审委会议上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底稿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同时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发审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并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适用普通程序。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 7 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 5 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为未通过。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陈述和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九、证监会在发审委审核后核准发行证监会在发审委审核后作出是否核准发行的决定。如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 6 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 6 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十、会后事项及会后封卷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根据 2002 年 5 月 10 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 15 号) (以下称 15 号文)的规定,对会后事项监管及会后封卷工作的具体操作规程明确如下:1.公司发行前,审核员应督促发行人提供会后重大事项说明,要求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公司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分别出具专业意见。 2.备忘录第 5 号详细规定了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标准。发行人如果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不再提交发审会审核: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重大关联交易规范、披露完整及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3.拟发行公司若最近一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一年的净利润或盈利预测数(如有) ,或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公司承诺的收益率,由发行部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4.在证监会将核准文件交发行人的当日或者发行公司刊登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的前一个工作日中午 12 时以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向发行部提交承诺函,承诺自提交会后事项材料日至提交承诺函日止(即最近两周左右时间内) ,无 15 号文所述重大事项发生。如有重大事项发生的,应重新提交会后事项材料。5.在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至获准上市前,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有关说明提交发行部后,经审阅无异议的,公司方能于第二日刊登补充公告。 十一、询价定价发行阶段早在 2004 年 8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法 、 证券法修正案,取消了新股发行价格须经监管机构核准的规定,于 2005 年 10 月27 日修订通过的公司法也肯定了上述修改成果。在法律修改和市场变化的推动下,证监会于 2006 年 9 月 17 日发布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根据情况对询价制度进行了完善。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 6 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 6 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十二、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上市申请时,应当按交易所的规定向其提交全套申请文件,包括编制上市公告书,律师协助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文件的制作,并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十三、在证券交易所同意其上市申请后,上市公司应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批准其上市申请后,应当于其股票挂牌交易日的 5 日之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和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刊登上市公告书及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指定网站上刊登公司章程,供公众查阅。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交易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