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立项决策制度
项目立项决策制度第 1 条 为规范企业工程项目决策的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企业有关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本制度所称工程项目立项决策是指集团企业本部、全资子企业、控股或参股子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建设、改造、装修、维护等。第 3 条 工程项目决策必须遵循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原则。1.民主化,严禁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2.科学化,工程项目的立项研究必须按照科学的方法并保持严谨的态度。3.规范化,工程项目决策必须纳入集团企业重大决策程序,遵循相应的管理规范或实施细则。第 4 条 工程项目决策应以集团整体战略规划为依据。1.集团本部及其全资子企业的决策结果应符合集团的整体战略规划。2.对控股或参股子企业的重大决策要尽量引导其符合集团的整体战略规划。第 5 条 在工程项目的决策过程中,企业的相关部门应履行其职能,提供必要的、合理的建议。1.工程部,为工程项目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 编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财务部,为工程项目提供财务方面的参考意见。3.审计部,对决策的过程实施监督审计。4.法务部,为工程项目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5.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第 6 条 对需要外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决策时应该明确以下事项。1.明确发包方式(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 。2.明确招标程序。3.明确招标执行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第 7 条 工程项目内部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1.工程项目投资未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值的 5%,由总裁办公会议评估论证并批准。2.工程项目投资未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值的 20%,由总裁办公会议评估论证,报董事会批准。3.超过以上投资额的项目由总裁办公会议评估论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 8 条 集团企业审计委员会对工程项目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实行审计,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决策的结果负责评审并作出结论。第 9 条 本制度解释权及修改权归集团企业董事会。第 10 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