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立项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立项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工程项目审批和决策程序,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落实各级责任制,以便化解风险,减少损失,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程项目,是指企业进行的建造、安装等土建活动。第三条 管理职责1.工程项目部负责统筹项目立项事宜。2.预算合同部负责工程项目概算与预算编制。3.总经理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立项事宜。第四条 审批权限划分本公司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划分如下:1.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工程项目立项,由总经理审批。2.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的工程项目立项,须由董事会会议审批。3.1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二章 项目可行性研究第五条 工程项目部根据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并结合企业高层的投资意向,提出项目建议书 。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建设地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项目进度安排、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估计、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等。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按照审批权限审批通过后,由工程项目部具体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如果工程规模较大,也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并最终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市场预测、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外部配套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卫生防疫、消防、节能、节水、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建设周期及进度安排、招投标法规定的相关内容等。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工程项目部组织规划、工程、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和评审。如果工程规模较大,也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论证与评审工作。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项目投资方案、投资规模、资金筹措、生产规模、布局选址、技术、设备、环境保护等资料来源和取得途径是否真实、可靠和完整。第三章 项目立项审批与决策第八条 论证通过后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经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最终审批通过后,项目方可正式立项。第九条 项目立项的审批应严格遵守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实施,且决策过程中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第十条 1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经最高决策层审议通过,且经股东大会批准方可立项。第四章 项目立项责任追究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立项决策程序,如果出现擅自变更决策事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因决策变更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则需责任人补偿相应的损失。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决策过程中,每个参与决策者都有平等发表各自意见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当某一工程项目立项决策失误时,将追究赞成立项人员的责任;反对该项目的决策人员可免于追究责任,但必须在会议纪要中申明自己的反对立场及反对原因。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通过后,工程项目部负责指定专人办理工程项目的报建手续,并在正式施工前取得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施工等方面的行政许可。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立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必须建立专门的档案保存。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工程项目部拟订和修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工程项目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