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账款管理办法
问题账款管理办法受控状态制度名称问题账款管理办法编 号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为妥善处理“问题账款” ,争取时效,维护企业、各部门及相关营业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问题账款”的内涵1.本办法所称的“问题账款” ,系指本企业各营业单位的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发生被骗、被倒账、所收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况所涉的账款。2.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账款,自发票开立日起算,满 60 天尚未收回者,也未按企业的相关规定办理销货退回的款项,也视同“问题账款” 。但情况特殊经企业财务总监特准者,不在此限。第 3 条 本办法各条文中所称“问题账款”发生之日,如票据未能兑现,系指第一次收回票据的到期日;如为被骗,则为被骗的当日;此外的原因,则为该笔交易发票开立之日起算第 60 天。第 2 章 问题账款的处理过程第 4 条 “问题账款”发生后,相关营业单位应于 2 个工作日内,据实填妥问题账款报告书 ,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本单位相关主管人员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集团法务部协助处理。第 5 条 问题账款报告书上的“客户基本资料”栏,由相关营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填写;问题账款发生的经过、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相关栏目,由各单位的问题账款经办人(系问题账款的营业人员)如实填写。第 6 条 问题账款经办人填写问题账款报告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问题账款经办人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2.“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在括弧内简略注明原因。3.“经过情况”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依时间的先后,逐一载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过情况。本栏空白若不够,可另加粘白纸填写。4.“处理意见”栏用于问题账款经办人拟具赔偿意见,如有需企业协助者,也请在本栏内填明。第 7 条 企业法务部应于收到问题账款报告书后 2 个工作日内,与经办人及相关营业单位的主管人员会商,了解情况后拟定问题账款处理办法,呈请总裁批示,协助经办人处理。第 8 条 若问题账款报告书未依第 5 条的规定填写者,法务部须退回问题账款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的 2 个工作日内重新填写提出。第 9 条 问题账款报告书经企业总裁批示后,法务部应立即复印一份,并通知财务部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票的“问题账款” ,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第 10 条 “问题账款”发生后,若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问题账款报告书 ,请求协助处理者,法务部可不予受理。超过 15 个工作日仍未提出者,该“问题账款 ”应由经办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第 11 条 会计人员未主动填写问题账款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或该营业单位的主管人员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期限内填妥并提出问题账款报告书 ,致使经办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时,该单位的主管人员或会计人员应连带接受行政处分。第 12 条 “问题账款”处理期间,相关营业单位的问题账款经办人及其主管人员应与企业的法务部充分合作,必要时,法务部须借阅有关单位的账册、资料,并须请求有关单位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单位相关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拖。第 13 条 企业法务部对“问题账款”的受理均以问题账款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须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提请法务部处理,事后应及时补交 问题账款报告书 。第 3 章 无法追回的“问题账款”的赔偿第 14 条 各营业单位的营业人员销货时,应负责收取全部货款。第 15 条 遇倒账或收回票据未能如期兑现时,相关营业人员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 50%;所售对象为私人时,相关营业人员应负赔偿售价或损失的 60%。如果收回的票据不是统一发票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因而未能如期兑现或交货尚未收回货款,且不按企业规定作业、手续不全者,相关营业人员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 80%。商品遗失时,相关营业人员应负责赔偿商品底价的 100%。第 16 条 上述赔偿应于发生后即行签报,若相关营业人员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于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悉数缴回营业单位,再由企业就其原先赔偿的金额依比例发还。第 17 条 法务室协助营业单位处理的“问题账款” ,自该“问题账款”发生之日起 40 个工作日内尚未能处理完毕,除情况特殊经报请总裁核准延期赔偿者外,财务部应依第 15 条的规定,签拟相关营业人员应赔偿的金额及偿付方式,呈请总裁核定。第 18 条 经核定由相关营业人员先行赔偿的“问题账款” ,法务部仍应尽一切可能的途径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商品或货款时,应及时通知企业财务部于追回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依追回的比率一次性退还给相关营业人员。第 19 条 若问题账款经办人未据实填写问题账款报告书 ,从而妨碍“问题账款”的处理时效及结果者,除应负全额赔偿责任外,法务部还须视情节的轻重情况签请对相关人员的惩处。第 4 章 附则第 20 条 本办法由企业财务总监负责制订、修改,经企业总裁批准后公布实施。第 21 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