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款管理办法
账款管理办法第 1 条 凡销售货物应统一开发票,并按照顺序记录到当日的流水账目中,不得漏开、短开或多开。第 2 条 如果出现退货或者重开发票在 60 日之内的,应将原发票的收执联收回作废,在流水账中作为减项,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发票开票日期,并对业务员的应收账款账目进行修改。超过 60 天的,抵缴税由相关人员赔偿。第 3 条 客户收货未回款,要与客户约定明确的回款日期,且要开具有对方签章的发票签收单,并交由会计按照约定回款日期先后次序保管。如果会计发现当日销售货物没有回款也没有发票签收单,则应于次日上班向财务部领导汇报,并进行记录,待回款或者收到发票签收单时进行相应注销登记。第 4 条 会计应于约定回款期的前 1 日主动转告账款归属人收取,如客户出现延期情况,应重新约定回款日期,并修改相应的会计记录。第 5 条 超过销售合同期限 1 个月或未签订销售合同的超过开具发票之日 1 个月仍未回款者,视为有问题账。非公司原因,由业务员垫付,待收回该项应收账款后再予以退还。且由账款归属人的主管领导签字。如果需要进行法律处理,则应由分管领导批准。第 6 条 回款时会计将明细填入出纳日报表中,如果不是现款,应对未回款账目进行销账处理。第 7 条 会计每月日按业务人员制订 3 份应收账款控制表和超账期账目明细表,一份交主管领导,一份交业务员,一份财务存档。第 8 条 客户公司倒闭或者视同倒闭,应进行坏账处理,并对业务员进行相应处罚。第 9 条 折扣应严格按照客户分级结果执行,如出现折扣低于规定折扣时,应由主管领导签字,否则不能进行记账处理。第 10 条 收取票据注意事项。(1)票据必须准确无误,且不能涂改,否则为无效票据,如果字迹不清晰应重新开立。(2)票据抬头上要求写清本公司的全称。(3)背书票据客户要自行填写齐全,他人不能代签。如果是禁止背书转让的票据,一律不予签收。(4)回款票据大于应收账款时,不能以现金或坐支方式找补,但可以另行购物抵账或经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后,由财务部门以现金返还。第 11 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呈总经理核准公布后实施,修订时同。财务部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