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湛江晨鸣为广东慧锐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山东晨鸣 纸业集 团 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 董事关于湛江 晨鸣为 广 东慧锐提 供担保 的 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的 有关要求, 作为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 独立董事 ,我们 对湛江 晨鸣浆纸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湛江晨 鸣” ) 为 广东慧锐 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东慧锐”)提供担保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为保障广东慧锐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并降低其财务费用, 广东慧锐向湛江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开立人民币 4,000 万元银行保函, 以置换之前广东慧锐 因履行湛江市海东新区岸线和滩涂综合治理工程 BT 建设项目合同 而缴纳的 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4,000 万元, 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同时, 应出具保函的银行要求, 湛江晨鸣为广东慧锐的本银行保函提供人民币 4,000 万元的担保, 担保期限两年,具体日期以合同约定为准。我们认为:广东慧锐是湛江晨鸣的控股子公司, 湛江晨鸣对其具有控制权,经营稳定, 资信状况良好, 担保风险可控。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 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和 公司章程 等有 关规定, 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 信息披露义务,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 的利益。独立董事: 王爱国 张志元 张宏 潘爱玲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