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零用金管理细则
建筑企业零用金管理细则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为规范企业及各工地零用金的管理,提高企业资金整体的利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细则。第 2 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所有用途的零用金管理。第 2 章 零用金管理组织设置第 3 条 企业本部由财务部出纳员统一负责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的零用金管理与支付,出纳员向财务部经理负责。第 4 条 工地总务组应负责配备专职的零用金管理员,负责本工地零用金的领用、发放与监控工作,以及与本部财务部做好沟通联系,向本工地的项目主管人员负责。第 3 章 零用金的额度限定第 5 条 各个工地每月的零用金应经常保持 万元左右,将来可视实际状况进行增减,再行研究。第 4 章 零用金的借支程序第 6 条 各下属单位的零星费用开支,如需预备现金,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填具零用金借(还)款通知单 ,并提交给工地总务组专设的零用金管理员,方可凭单领取现金。第 7 条 暂支的零用金有一定的限度,一般每人每次不得超过 元,特别事故者应交由本工地的项目管理人员核准。第 8 条 借支零用金时,借支手续经办人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取得正式发票或收据,并加盖本人及其主管人员的费用章后,交零用金管理员冲转借支。如果超过 5 个工作日尚未办理冲转手续,则将该笔借支出去的款项转入经办人的私人借支账户,并于当月的薪资中一次扣还。第 5 章 零用金保管及作业程序第 9 条 零用金的收支应设立零用金专用账户,并编制零用金收支日报表,送呈工地项目主管人员或财务部经理核阅。第 10 条 各下属单位、工地应将本周的零用金借支所收到的发票或收据,编制零用金支付传票结报,由零用金管理员送交企业本部财务部。第 11 条 企业本部财务部收到零用金支付传票的结报后,应于当天即行付款,以期保持各下属单位、各个工地的零用金总额与正常周转。第 12 条 财务部收到零用金支付传票的结报,补足零用金后,如发现所附单据有疑问,可直接通知各部门及各单位的经办人办理补正手续,如经办人延迟不办,则应照第 8 条的相关规定办理。第 13 条 零用金账户应逐月清结。第 6 章 附则第 14 条 零用金应由专职的保管员出具保管收据,存财务部,如有短少一概由零用金保管员负责赔偿。第 15 条 本管理细则呈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