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嵩阳煤业有限公司财务联签制度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嵩阳煤业有限公司财务联签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避财务风险,提高财务活动的合理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财务联签制度”是指公司投资、借款、资产抵押、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事项未达到董事会批准权限,或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借款计划、担保计划等,在每一笔具体实施时,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相关事项副总、主管财务领导等联合签署,方为有效并可办理的制度。第二章 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中需联签的有关财务业务主要是指:涉及公司重大资金调度、财务运作和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坏账处理、资产抵押、资产处置、投资性资金借款、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或接受劳务、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第四条 有关财务业务联签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坏账处理、资产抵押、资产处置、提供或接受劳务事项。1.上述单项 100 万元以下事项,由主管财务副总、相关事项副总代表董事会做出相应的决定,但签署以上事项在当年度分别累计不能超过 500 万元。2.单项达到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时,或累计分别达到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时,由总经理与主管财务副总、相关事项副总联合代表董事会做出相应的决定,但在当年度分别累计不能超过 2000 万元。3.单项达到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时,或累计分别达到 2000 万元以上到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值 5%以下时,由董事长、总经理和主客财务副总、相关事项副总四人联合签署决定。但在当年度分别累计不能达到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二)关联交易事项1.单项 1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担保除外) ,由主管财务副总代表董事会做出相应的决定。但在当年度各类关联交易分别累计不能超过 500 万元。2.单项 100 万元以上到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下金额时,或当以上事项在本年度已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时,由董事长、总经理和主管财务副总三人联合签署决定。但在当年度各类关联交易分别累计不能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三)担保事项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担保计划,在每一笔具体实施时,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主管财务副总三人签署。(四)贷款事项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贷款计划,在每一笔具体实施时,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主管财务副总三人签署。(五)对购买或销售商品、代理等生产经营性业务活动或其他特殊事项1.单项达到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以下金额时,由总经理代表董事会做出相应的决定。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财务副总和其他中级高级管理者做出相应的决定。2.单项达到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以上 3%以下金额时,由总经理与财务副总联合代表董事会做出相应的决定。3.单项达到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上以下金额时,由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副总联合签署。(六)重大资金调度、除工资、资金色外的一次提取万元以上的现金,由总经理与主管财务副总经理联合签署。、通过银行办理一次 100 万元以上的非生产经营转账结算,由总经理与主管财务副总经理联合签署决定。(七)董事长、总经理、主管财务副总经理三人以上认为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第五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财务副总因公外出,需由其签署的事项一般应暂缓签署。确因时间紧迫,应电告外出的董事长、总经理、主管财务副总经理认可后,由其委托一名董事代为签署。第六条 联签内容不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党务、工会等非经营管理的专项经费。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在办理相关事项时,须将联签事项以书面形式提交行政办公室,由行政办公室对联签事项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然后由行政办公室送董事长、总经理、财务副总经理联签。第八条 以上金额以人民币计值,亦包括同等价值的外币。本细则所称“以上” “以下”均含本数,当处理坏账、资产处置、资产抵押以及承担担保责任等使公司当年出现亏损时,董事会不再授权。第九条 联签的局面材料须有一份由行政办公室留存。第三章 附 则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间日起执行。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嵩阳公司财务经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