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稀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五 矿 稀 土 股 份 有 限 公司年 报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差 错 责 任 追 究 制度(经第 六 届董事 会 第四次会 议审议 通 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 提高公 司的规 范 运作水 平 , 增强信息 披露的 真 实性、准确性、 公平性 、 完整性和 及时性 , 提高年报 信息披 露 的质量和 透明 度,根据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结 合公司实 际情况 , 制定本制 度。第 二条 本制度 是指年 报信 息披露 工作中 相关 人员不 履行或 不正 确履行职 责、 义务 或其他个 人原因, 对公司造 成重大 经 济损失或 造成 不良社会 影响时 的 追究与处 理制度 。第 三条 实行责 任追究 制度 ,应遵 循以下 原则 :实事 求是、 客观 公正、有 错必究 ; 过错与责 任相适 应 ;责任与 权利对 等 原则。第 四条 公司证 券部在 董事 会秘书 领导下 负责 收集、 汇总与 追究 责任有关 的资料, 按制度规 定提出 相 关处理方 案, 逐级 上报公司 董事会批准。第二章 年报信 息 披露相 关 责任人及重大差 错 的范围第 五条 年报信 息披露 相关 责任人 包括但 不限 于:公 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 、 董事会秘 书、 会 计主管、 各 子公司 负责人及 与年 报信息披 露工作 有 关的其他 人员。第六条 年报 信息披 露重大 差 错的范 围 包括但 不 限于:- 1 -(一)重 大会计 差 错更正;(二)重 大信息 遗 漏补充;(三)业 绩预告 修 正;(四)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 会和深 圳 证券交易 所规定 或 认定为 重大差错 的其他 事 项。第三章 年报信 息 披露重 大 差错的责任追究第七条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 应 当追究 相 关责任 人 的责任 :(一) 违反 公 司 法 、 证券法 、 企业会计 准则 和 企业会 计制度 等 国家法 律法规的 规定, 使 年报信息 披露发 生 重大差错 或造 成不良影 响的;(二) 违 反 上 市 公司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 、 深圳证 券 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 则 以 及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和深 圳证券 交 易所发布 的 有关年报 信息披 露 指引、 准 则、 通 知 等, 使年 报信息 披 露发生重 大差 错或造成 不良影 响 的;(三) 违反 公司 章程 、 信 息披露 管理制度 以及公 司其他内 部控制制 度,使 年 报信息披 露发生 重 大差错或 造成不 良 影响的;(四) 未 按照年 报信 息披露工 作中的 规 程办事且 造成年 报 信息披 露重大差 错或造 成 不良影响 的;(五) 年报 信息披 露工作中 不及时 沟 通 、 汇报 造 成重大 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 响的;(六) 其 他个人 原因 造成年报 信息披 露 重大差错 或造成 不 良影响的。- 2 -第八条 有下 列情形 之一, 应 当从重 或 者加重 处 理:(一) 情 节恶劣 、 后果严 重 、 影响 较 大且事 故 原因确 系 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 的;(二)打 击、报 复 、陷害调 查人或 干 扰、阻 挠 责任追 究 调查的;(三)不 执行董 事 会依法 作 出的处 理 决定的;(四)董 事会认 为 其它应当 从重或 者 加重处 理 的情形 的 。 第九条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 , 应当从 轻 、减轻 或 免于处 理 :(一)有 效阻止 不 良后果发 生的;(二)主 动纠正 和 挽回全部 或者大 部 分损失 的 ;(三)确 因意外 和 不可抗力 等非主 观 因素造 成 的;(四)董 事会认 为 其他应当 从轻、 减 轻或者 免 于处理 的 情形的。 第 十条 在对责 任人作 出处 理前, 应当听 取责 任人的 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 权 利。第四章 追究责 任 的形式 及 种类第十一条 追 究责任 的形式:(一)责 令改正 并 作检讨;(二)通 报批评 ;(三)调 离岗位 、 停职、 降 职、撤 职 ;(四)赔 偿损失 ;(五)解 除劳动 合 同。第 十二 条 公司 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 员、 各子公 司负责 人出 现年报信 息披露 重 大差错范 围 所述 情 形时, 公 司在进 行上 述处罚的 同- 3 -时可附带 经济处 罚 ,处罚金 额由董 事 会视情节 酌定。第五章 附则第 十三 条 本制 度未尽 事宜 ,或者 与有 关 法律 、法规 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 、法规 、 规章处理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本 制度由 公司董事 会负责 解 释和修订 。本 制度自 董事会审 议通过 之 日起执行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