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 1月 26日 财 会 2014 7号第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财 务 报 表 的 列 报 , 保 证 同 一 企 业 不 同 期 间 和 同 一 期 间不 同 企 业 的 财 务 报 表 相 互 可 比 ,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 制 定 本 准则 。第 二 条 财 务 报 表 是 对 企 业 财 务 状 况 、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的 结 构 性 表述 。 财 务 报 表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组 成 部 分 :( 一 ) 资 产 负 债 表 ;( 二 ) 利 润 表 ;( 三 ) 现 金 流 量 表 ;( 四 ) 所 有 者 权 益 ( 或 股 东 权 益 , 下 同 ) 变 动 表 ;( 五 ) 附 注 。财 务 报 表 上 述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同 等 的 重 要 程 度 。第 三 条 本 准 则 适 用 于 个 别 财 务 报 表 和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 以 及 年 度 财 务 报表 和 中 期 财 务 报 表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2号 -中 期 财 务 报 告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和 列 报 , 还 应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号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 现 金 流 量 表 的 编 制 和 列 报 , 还 应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1号 -现 金 流 量 表 ;其 他 会 计 准 则 的 特 殊 列 报 要 求 , 适 用 其 他 相 关 会 计 准 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 四 条 企 业 应 当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 ,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交 易 和 事 项 , 按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和 其 他 各 项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确 认 和 计 量 ,在 此 基 础 上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 企 业 不 应 以 附 注 披 露 代 替 确 认 和 计 量 , 不 恰 当 的 确认 和 计 量 也 不 能 通 过 充 分 披 露 相 关 会 计 政 策 而 纠 正 。如 果 按 照 各 项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披 露 的 信 息 不 足 以 让 报 表 使 用 者 了 解 特 定 交易 或 事 项 对 企 业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时 , 企 业 还 应 当 披 露 其 他 的 必 要 信息 。第 五 条 在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的 过 程 中 , 企 业 管 理 层 应 当 利 用 所 有 可 获 得 信息 来 评 价 企 业 自 报 告 期 末 起 至 少 12个 月 的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评 价 时 需 要 考 虑 宏 观 政 策 风 险 、 市 场 经 营 风 险 、 企 业 目 前 或 长 期 的 盈 利能 力 、 偿 债 能 力 、 财 务 弹 性 以 及 企 业 管 理 层 改 变 经 营 政 策 的 意 向 等 因 素 。评 价 结 果 表 明 对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产 生 重 大 怀 疑 的 , 企 业 应 当 在 附 注 中 披 露导 致 对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产 生 重 大 怀 疑 的 因 素 以 及 企 业 拟 采 取 的 改 善 措 施 。第 六 条 企 业 如 有 近 期 获 利 经 营 的 历 史 且 有 财 务 资 源 支 持 , 则 通 常 表 明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是 合 理 的 。企 业 正 式 决 定 或 被 迫 在 当 期 或 将 在 下 一 个 会 计 期 间 进 行 清 算 或 停 止 营 业的 , 则 表 明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不 再 合 理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企 业 应当 采 用 其 他 基 础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 并 在 附 注 中 声 明 财 务 报 表 未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编 制 的 事 实 、 披 露 未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 编 制 的 原 因 和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第 七 条 除 现 金 流 量 表 按 照 收 付 实 现 制 原 则 编 制 外 ,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权 责发 生 制 原 则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第 八 条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的 列 报 应 当 在 各 个 会 计 期 间 保 持 一 致 , 不 得 随 意变 更 , 但 下 列 情 况 除 外 :( 一 ) 会 计 准 则 要 求 改 变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的 列 报 。( 二 ) 企 业 经 营 业 务 的 性 质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对 企 业 经 营 影 响 较 大 的 交 易或 事 项 发 生 后 , 变 更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的 列 报 能 够 提 供 更 可 靠 、 更 相 关 的 会 计 信 息 。第 九 条 性 质 或 功 能 不 同 的 项 目 , 应 当 在 财 务 报 表 中 单 独 列 报 , 但 不 具有 重 要 性 的 项 目 除 外 。性 质 或 功 能 类 似 的 项 目 , 其 所 属 类 别 具 有 重 要 性 的 , 应 当 按 其 类 别 在 财务 报 表 中 单 独 列 报 。某 些 项 目 的 重 要 性 程 度 不 足 以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 利 润 表 、 现 金 流 量 表 或 所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中 单 独 列 示 , 但 对 附 注 却 具 有 重 要 性 , 则 应 当 在 附 注 中 单 独 披露 。第 十 条 重 要 性 , 是 指 在 合 理 预 期 下 , 财 务 报 表 某 项 目 的 省 略 或 错 报 会影 响 使 用 者 据 此 作 出 经 济 决 策 的 , 该 项 目 具 有 重 要 性 。重 要 性 应 当 根 据 企 业 所 处 的 具 体 环 境 , 从 项 目 的 性 质 和 金 额 两 方 面 予 以判 断 , 且 对 各 项 目 重 要 性 的 判 断 标 准 一 经 确 定 ,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 判 断 项 目 性 质的 重 要 性 , 应 当 考 虑 该 项 目 在 性 质 上 是 否 属 于 企 业 日 常 活 动 、 是 否 显 著 影 响 企业 的 财 务 状 况 、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因 素 ; 判 断 项 目 金 额 大 小 的 重 要 性 , 应当 考 虑 该 项 目 金 额 占 资 产 总 额 、 负 债 总 额 、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额 、 营 业 收 入 总 额 、营 业 成 本 总 额 、 净 利 润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等 直 接 相 关 项 目 金 额 的 比 重 或 所 属 报 表单 列 项 目 金 额 的 比 重 。第 十 一 条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资 产 项 目 和 负 债 项 目 的 金 额 、 收 入 项 目 和 费 用项 目 的 金 额 、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利 润 的 利 得 项 目 和 损 失 项 目 的 金 额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但 其 他 会 计 准 则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一 组 类 似 交 易 形 成 的 利 得 和 损 失 应 当 以 净 额 列 示 , 但 具 有 重 要 性 的 除 外 。资 产 或 负 债 项 目 按 扣 除 备 抵 项 目 后 的 净 额 列 示 , 不 属 于 抵 销 。非 日 常 活 动 产 生 的 利 得 和 损 失 , 以 同 一 交 易 形 成 的 收 益 扣 减 相 关 费 用 后的 净 额 列 示 更 能 反 映 交 易 实 质 的 , 不 属 于 抵 销 。第 十 二 条 当 期 财 务 报 表 的 列 报 , 至 少 应 当 提 供 所 有 列 报 项 目 上 一 个 可比 会 计 期 间 的 比 较 数 据 , 以 及 与 理 解 当 期 财 务 报 表 相 关 的 说 明 , 但 其 他 会 计 准则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根 据 本 准 则 第 八 条 的 规 定 , 财 务 报 表 的 列 报 项 目 发 生 变 更 的 , 应 当 至 少对 可 比 期 间 的 数 据 按 照 当 期 的 列 报 要 求 进 行 调 整 , 并 在 附 注 中 披 露 调 整 的 原 因和 性 质 , 以 及 调 整 的 各 项 目 金 额 。 对 可 比 数 据 进 行 调 整 不 切 实 可 行 的 , 应 当 在附 注 中 披 露 不 能 调 整 的 原 因 。不 切 实 可 行 , 是 指 企 业 在 作 出 所 有 合 理 努 力 后 仍 然 无 法 采 用 某 项 会 计 准则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企 业 应 当 在 财 务 报 表 的 显 著 位 置 至 少 披 露 下 列 各 项 :( 一 ) 编 报 企 业 的 名 称 。( 二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或 财 务 报 表 涵 盖 的 会 计 期 间 。( 三 ) 人 民 币 金 额 单 位 。( 四 ) 财 务 报 表 是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 应 当 予 以 标 明 。第 十 四 条 企 业 至 少 应 当 按 年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涵 盖 的 期 间短 于 一 年 的 , 应 当 披 露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的 涵 盖 期 间 、 短 于 一 年 的 原 因 以 及 报 表 数据 不 具 可 比 性 的 事 实 。第 十 五 条 本 准 则 规 定 在 财 务 报 表 中 单 独 列 报 的 项 目 , 应 当 单 独 列 报 。其 他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单 独 列 报 的 项 目 , 应 当 增 加 单 独 列 报 项 目 。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第 十 六 条 资 产 和 负 债 应 当 分 别 流 动 资 产 和 非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和 非流 动 负 债 列 示 。金 融 企 业 等 销 售 产 品 或 提 供 服 务 不 具 有 明 显 可 识 别 营 业 周 期 的 企 业 , 其各 项 资 产 或 负 债 按 照 流 动 性 列 示 能 够 提 供 可 靠 且 更 相 关 信 息 的 , 可 以 按 照 其 流动 性 顺 序 列 示 。 从 事 多 种 经 营 的 企 业 , 其 部 分 资 产 或 负 债 按 照 流 动 和 非 流 动 列报 、 其 他 部 分 资 产 或 负 债 按 照 流 动 性 列 示 能 够 提 供 可 靠 且 更 相 关 信 息 的 , 可 以采 用 混 合 的 列 报 方 式 。对 于 同 时 包 含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一 年 内 ( 含 一 年 , 下 同 ) 和 一 年 之 后 预 期将 收 回 或 清 偿 金 额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单 列 项 目 , 企 业 应 当 披 露 超 过 一 年 后 预 期 收 回或 清 偿 的 金 额 。第 十 七 条 资 产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 应 当 归 类 为 流 动 资 产 :( 一 ) 预 计 在 一 个 正 常 营 业 周 期 中 变 现 、 出 售 或 耗 用 。( 二 ) 主 要 为 交 易 目 的 而 持 有 。( 三 ) 预 计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起 一 年 内 变 现 。( 四 ) 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起 一 年 内 , 交 换 其 他 资 产 或 清 偿 负 债 的 能 力 不 受限 制 的 现 金 或 现 金 等 价 物 。正 常 营 业 周 期 , 是 指 企 业 从 购 买 用 于 加 工 的 资 产 起 至 实 现 现 金 或 现 金 等价 物 的 期 间 。 正 常 营 业 周 期 通 常 短 于 一 年 。 因 生 产 周 期 较 长 等 导 致 正 常 营 业 周期 长 于 一 年 的 , 尽 管 相 关 资 产 往 往 超 过 一 年 才 变 现 、 出 售 或 耗 用 , 仍 应 当 划 分为 流 动 资 产 。 正 常 营 业 周 期 不 能 确 定 的 , 应 当 以 一 年 ( 12个 月 ) 作 为 正 常 营 业周 期 。第 十 八 条 流 动 资 产 以 外 的 资 产 应 当 归 类 为 非 流 动 资 产 , 并 应 按 其 性 质分 类 列 示 。 被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应 当 归 类 为 流 动 资 产 。第 十 九 条 负 债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 应 当 归 类 为 流 动 负 债 :( 一 ) 预 计 在 一 个 正 常 营 业 周 期 中 清 偿 。( 二 ) 主 要 为 交 易 目 的 而 持 有 。( 三 ) 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起 一 年 内 到 期 应 予 以 清 偿 。( 四 ) 企 业 无 权 自 主 地 将 清 偿 推 迟 至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一 年 以 上 。 负 债 在其 对 手 方 选 择 的 情 况 下 可 通 过 发 行 权 益 进 行 清 偿 的 条 款 与 负 债 的 流 动 性 划 分 无关 。企 业 对 资 产 和 负 债 进 行 流 动 性 分 类 时 , 应 当 采 用 相 同 的 正 常 营 业 周 期 。企 业 正 常 营 业 周 期 中 的 经 营 性 负 债 项 目 即 使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超 过 一 年 才 予 清偿 的 , 仍 应 当 划 分 为 流 动 负 债 。 经 营 性 负 债 项 目 包 括 应 付 账 款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等 , 这 些 项 目 属 于 企 业 正 常 营 业 周 期 中 使 用 的 营 运 资 金 的 一 部 分 。第 二 十 条 流 动 负 债 以 外 的 负 债 应 当 归 类 为 非 流 动 负 债 , 并 应 当 按 其 性质 分 类 列 示 。 被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应 当 归 类 为 流 动 负 债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于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起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负 债 , 企 业 有 意 图 且有 能 力 自 主 地 将 清 偿 义 务 展 期 至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一 年 以 上 的 , 应 当 归 类 为 非 流动 负 债 ; 不 能 自 主 地 将 清 偿 义 务 展 期 的 , 即 使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 财 务 报 告 批准 报 出 日 前 签 订 了 重 新 安 排 清 偿 计 划 协 议 , 该 项 负 债 仍 应 当 归 类 为 流 动 负 债 。第 二 十 二 条 企 业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或 之 前 违 反 了 长 期 借 款 协 议 , 导 致 贷款 人 可 随 时 要 求 清 偿 的 负 债 , 应 当 归 类 为 流 动 负 债 。贷 款 人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或 之 前 同 意 提 供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一 年 以 上 的 宽限 期 , 在 此 期 限 内 企 业 能 够 改 正 违 约 行 为 , 且 贷 款 人 不 能 要 求 随 时 清 偿 的 , 该项 负 债 应 当 归 类 为 非 流 动 负 债 。其 他 长 期 负 债 存 在 类 似 情 况 的 , 比 照 上 述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款 处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资 产 类 至 少 应 当 单 独 列 示 反 映 下 列 信 息 的项 目 :( 一 ) 货 币 资 金 ;( 二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 三 ) 应 收 款 项 ;( 四 ) 预 付 款 项 ;( 五 ) 存 货 ;( 六 ) 被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及 被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处 置 组 中的 资 产 ; ( 七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 八 )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 九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十 )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 十 一 ) 固 定 资 产 ;( 十 二 ) 生 物 资 产 ;( 十 三 ) 无 形 资 产 ;( 十 四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第 二 十 四 条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资 产 类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流 动 资 产 和 非 流 动 资产 的 合 计 项 目 , 按 照 企 业 的 经 营 性 质 不 切 实 可 行 的 除 外 。第 二 十 五 条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负 债 类 至 少 应 当 单 独 列 示 反 映 下 列 信 息 的项 目 :( 一 ) 短 期 借 款 ;( 二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 三 ) 应 付 款 项 ;( 四 ) 预 收 款 项 ;( 五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 六 ) 应 交 税 费 ;( 七 ) 被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处 置 组 中 的 负 债 ;( 八 ) 长 期 借 款 ;( 九 ) 应 付 债 券 ;( 十 ) 长 期 应 付 款 ;( 十 一 ) 预 计 负 债 ;( 十 二 )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第 二 十 六 条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负 债 类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流 动 负 债 、 非 流 动 负债 和 负 债 的 合 计 项 目 , 按 照 企 业 的 经 营 性 质 不 切 实 可 行 的 除 外 。第 二 十 七 条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类 至 少 应 当 单 独 列 示 反 映 下 列信 息 的 项 目 :( 一 ) 实 收 资 本 ( 或 股 本 , 下 同 ) ;( 二 ) 资 本 公 积 ;( 三 ) 盈 余 公 积 ;( 四 ) 未 分 配 利 润 。在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 应 当 在 所 有 者 权 益 类 单 独 列 示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第 二 十 八 条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类 应 当 包 括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合 计项 目 。第 二 十 九 条 资 产 负 债 表 应 当 列 示 资 产 总 计 项 目 ,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总计 项 目 。第四章 利润表第 三 十 条 企 业 在 利 润 表 中 应 当 对 费 用 按 照 功 能 分 类 , 分 为 从 事 经 营 业务 发 生 的 成 本 、 管 理 费 用 、 销 售 费 用 和 财 务 费 用 等 。第 三 十 一 条 利 润 表 至 少 应 当 单 独 列 示 反 映 下 列 信 息 的 项 目 , 但 其 他 会计 准 则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一 ) 营 业 收 入 ;( 二 ) 营 业 成 本 ;( 三 )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 四 ) 管 理 费 用 ;( 五 ) 销 售 费 用 ;( 六 ) 财 务 费 用 ;( 七 ) 投 资 收 益 ;( 八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 九 )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 十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益 ;( 十 一 ) 所 得 税 费 用 ;( 十 二 ) 净 利 润 ;( 十 三 )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各 项 目 分 别 扣 除 所 得 税 影 响 后 的 净 额 ;( 十 四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金 融 企 业 可 以 根 据 其 特 殊 性 列 示 利 润 表 项 目 。第 三 十 二 条 综 合 收 益 , 是 指 企 业 在 某 一 期 间 除 与 所 有 者 以 其 所 有 者 身份 进 行 的 交 易 之 外 的 其 他 交 易 或 事 项 所 引 起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项 目 反 映 净 利 润 和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扣 除 所 得 税 影 响 后 的 净 额 相 加 后 的 合 计 金 额 。第 三 十 三 条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 是 指 企 业 根 据 其 他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未 在 当 期损 益 中 确 认 的 各 项 利 得 和 损 失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项 目 应 当 根 据 其 他 相 关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分 为 下 列 两 类 列 报 :( 一 )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能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项 目 , 主 要 包 括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导 致 的 变 动 、 按 照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在 被 投资 单 位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能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中 所 享 有 的 份 额 等 ;( 二 )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在 满 足 规 定 条 件 时 将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项 目 , 主 要 包 括 按 照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在 满 足 规 定 条 件时 将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中 所 享 有 的 份 额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值 变 动 形 成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重 分 类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形 成 的利 得 或 损 失 、 现 金 流 量 套 期 工 具 产 生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中 属 于 有 效 套 期 的 部 分 、 外币 财 务 报 表 折 算 差 额 等 。第 三 十 四 条 在 合 并 利 润 表 中 , 企 业 应 当 在 净 利 润 项 目 之 下 单 独 列 示 归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损 益 和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损 益 , 在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项 目 之 下单 独 列 示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和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综 合 收 益 总额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第 三 十 五 条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应 当 反 映 构 成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各 组 成 部 分当 期 的 增 减 变 动 情 况 。 综 合 收 益 和 与 所 有 者 ( 或 股 东 , 下 同 ) 的 资 本 交 易 导 致的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变 动 , 应 当 分 别 列 示 。与 所 有 者 的 资 本 交 易 , 是 指 企 业 与 所 有 者 以 其 所 有 者 身 份 进 行 的 、 导 致企 业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的 交 易 。第 三 十 六 条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至 少 应 当 单 独 列 示 反 映 下 列 信 息 的 项 目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 在 合 并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中 还 应 单 独 列 示 归 属 于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和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 二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和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的 累 积 影 响 金 额 ;( 三 ) 所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和 向 所 有 者 分 配 利 润 等 ;( 四 ) 按 照 规 定 提 取 的 盈 余 公 积 ;( 五 ) 所 有 者 权 益 各 组 成 部 分 的 期 初 和 期 末 余 额 及 其 调 节 情 况 。第六章 附注第 三 十 七 条 附 注 是 对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 利 润 表 、 现 金 流 量 表 和 所 有 者 权益 变 动 表 等 报 表 中 列 示 项 目 的 文 字 描 述 或 明 细 资 料 , 以 及 对 未 能 在 这 些 报 表 中列 示 项 目 的 说 明 等 。第 三 十 八 条 附 注 应 当 披 露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 相 关 信 息 应 当 与 资 产负 债 表 、 利 润 表 、 现 金 流 量 表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等 报 表 中 列 示 的 项 目 相 互 参照 。第 三 十 九 条 附 注 一 般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顺 序 至 少 披 露 :( 一 ) 企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1.企 业 注 册 地 、 组 织 形 式 和 总 部 地 址 。2.企 业 的 业 务 性 质 和 主 要 经 营 活 动 。3.母 公 司 以 及 集 团 最 终 母 公 司 的 名 称 。4.财 务 报 告 的 批 准 报 出 者 和 财 务 报 告 批 准 报 出 日 , 或 者 以 签 字 人 及 其 签字 日 期 为 准 。5.营 业 期 限 有 限 的 企 业 , 还 应 当 披 露 有 关 其 营 业 期 限 的 信 息 。( 二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 三 )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声 明 。 企 业 应 当 声 明 编 制 的 财 务 报 表 符 合 企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 真 实 、 完 整 地 反 映 了 企 业 的 财 务 状 况 、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量 等 有 关 信 息 。( 四 )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的 说 明 , 包 括 财 务 报 表项 目 的 计 量 基 础 和 在 运 用 会 计 政 策 过 程 中 所 做 的 重 要 判 断 等 。 重 要 会 计 估 计 的说 明 , 包 括 可 能 导 致 下 一 个 会 计 期 间 内 资 产 、 负 债 账 面 价 值 重 大 调 整 的 会 计 估计 的 确 定 依 据 等 。企 业 应 当 披 露 采 用 的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并 结 合 企 业 的 具 体 实 际披 露 其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的 确 定 依 据 和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的 计 量 基 础 , 及 其 会 计 估 计 所采 用 的 关 键 假 设 和 不 确 定 因 素 。( 五 )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以 及 差 错 更 正 的 说 明 。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8号 -会 计 政 策 、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和 差 错 更 正 的 规 定 , 披 露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以 及 差 错 更 正 的 情 况 。( 六 ) 报 表 重 要 项 目 的 说 明 。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资 产 负 债 表 、 利 润 表 、 现 金流 量 表 、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及 其 项 目 列 示 的 顺 序 , 对 报 表 重 要 项 目 的 说 明 采 用文 字 和 数 字 描 述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披 露 。 报 表 重 要 项 目 的 明 细 金 额 合 计 , 应 当与 报 表 项 目 金 额 相 衔 接 。企 业 应 当 在 附 注 中 披 露 费 用 按 照 性 质 分 类 的 利 润 表 补 充 资 料 , 可 将 费 用分 为 耗 用 的 原 材 料 、 职 工 薪 酬 费 用 、 折 旧 费 用 、 摊 销 费 用 等 。( 七 ) 或 有 和 承 诺 事 项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非 调 整 事 项 、 关 联 方 关 系 及 其交 易 等 需 要 说 明 的 事 项 。( 八 ) 有 助 于 财 务 报 表 使 用 者 评 价 企 业 管 理 资 本 的 目 标 、 政 策 及 程 序 的信 息 。第 四 十 条 企 业 应 当 在 附 注 中 披 露 下 列 关 于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各 项 目 的 信 息 :( 一 )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各 项 目 及 其 所 得 税 影 响 ;( 二 )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各 项 目 原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 当 期 转 出 计 入 当 期 损益 的 金 额 ;( 三 )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各 项 目 的 期 初 和 期 末 余 额 及 其 调 节 情 况 。第 四 十 一 条 企 业 应 当 在 附 注 中 披 露 终 止 经 营 的 收 入 、 费 用 、 利 润 总 额 、所 得 税 费 用 和 净 利 润 , 以 及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终 止 经 营 利 润 。第 四 十 二 条 终 止 经 营 , 是 指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已 被 企 业 处 置 或 被 企业 划 归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 在 经 营 和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时 能 够 单 独 区 分 的 组 成 部 分 :( 一 ) 该 组 成 部 分 代 表 一 项 独 立 的 主 要 业 务 或 一 个 主 要 经 营 地 区 。( 二 ) 该 组 成 部 分 是 拟 对 一 项 独 立 的 主 要 业 务 或 一 个 主 要 经 营 地 区 进 行处 置 计 划 的 一 部 分 。( 三 ) 该 组 成 部 分 是 仅 仅 为 了 再 出 售 而 取 得 的 子 公 司 。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件 的 企 业 组 成 部 分 ( 或 非 流 动 资 产 , 下 同 )应 当 确 认 为 持 有 待 售 : 该 组 成 部 分 必 须 在 其 当 前 状 况 下 仅 根 据 出 售 此 类组 成 部 分 的 惯 常 条 款 即 可 立 即 出 售 ; 企 业 已 经 就 处 置 该 组 成 部 分 作 出 决 议 , 如按 规 定 需 得 到 股 东 批 准 的 , 应 当 已 经 取 得 股 东 大 会 或 相 应 权 力 机 构 的 批 准 ; 企业 已 经 与 受 让 方 签 订 了 不 可 撤 销 的 转 让 协 议 ; 该 项 转 让 将 在 一 年 内 完 成 。第 四 十 三 条 企 业 应 当 在 附 注 中 披 露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 财 务 报 告 批 准报 出 日 前 提 议 或 宣 布 发 放 的 股 利 总 额 和 每 股 股 利 金 额 ( 或 向 投 资 者 分 配 的 利 润总 额 ) 。第七章 衔接规定第 四 十 四 条 在 本 准 则 施 行 日 之 前 已 经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企 业 , 应 当按 照 本 准 则 调 整 财 务 报 表 的 列 报 项 目 ; 涉 及 有 关 报 表 和 附 注 比 较 数 据 的 , 也 应当 做 相 应 调 整 , 调 整 不 切 实 可 行 的 除 外 。第八章 附则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准 则 自 2014年 7月 1日 起 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