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1)
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为了加强会计管理,改进会计人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使每个会计人员能够分清职责、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保守秘密,特制定以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一、财务部门全体会计人员工作职责(一)按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严格按各项收入、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分清资金渠道,正确使用资金。(二)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达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三)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对经营所得依法交纳各种税金。(四)按照银行制度规定,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五)按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披露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提出建议。(六)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七)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宣传、维护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坚决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八)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机关部门来公司了解、检查财务工作,要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九)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要将所经管的会计凭证、帐目、款项和未了事项,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监交。(十)公司因故决定撤消、合并的,会计人员要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等移交清册,办理移交手续。二、财务部门全体人员履行职责,赋予会计人员以下工作权限:(一) 有权要求本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批准的计划、预算、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费用,并有权向公司领导人报告。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行为,会计人员必须坚决与其斗争,并有权向企业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机关检举揭发。会计人员对于违反制度、法令的事项,不予拒绝,又不向公司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机关报告的,应与有关人员负连带责任。(二) 有权参与本公司编制计划、制定定额、签定经济合同,参加有关经营管理的会议,公司领导人和有关部门对会计人员提出的有关财务收支和经济效果方面的问题和意见,要认真考虑,合理的意见要加以采纳。(三) 有权监督、检查本公司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四) 本公司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要支持会计人员行使工作权限。公司领导人对会计人员所反映的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有损国家和公司利益行为的人和事,要给予会计人员支持,及时作出处理意见。(五) 为了保障会计资料的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特规定如下;1.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3.帐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若须报批手续的,经批准后,方可处理。4.对违法的收支不办理。对违法的收支,首先应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则用书面形式向本公司领导报告,提出处理的建议。否则,会计人员应承担责任。5.对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6.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帐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7.对伪造、毁灭各种会计资料,利用假凭证及各种会计资料偷税、漏税或损害国家及公共利益的,单位应追究个人责任。8.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帐目的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