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工作管理规范
会计人员工作管理规范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目的为了加强会计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 2 条 管理范围本企业会计各项基础工作的管理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第 2 章 会计组织设置第 3 条 会计管理人员条件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2.具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3.主管一个部门或者部门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 2 年。4.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相关知识。5.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第 4 条 会计人员任用条件1.各部门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2.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3.会计人员应当按照本企业和国家相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第 5 条 会计岗位设置1.财务部门人员负责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工作,具备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系统管理等职责。2.财务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3.财务部需严格遵守本公司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与核算工作。第 3 章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 6 条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1.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2.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符合所从事工作的要求。3.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本公司领导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第 7 条 会计人员工作规范和要求1.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2.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3.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法规,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4.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 8 条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处罚1.会计人员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和职业道德的,由财务部对其进行处罚。2.情节严重的,由财务部向会计证发证机关申请,吊销其会计证,并与其解除聘用关系。第 9 条 经营活动的会计监督会计人员需对本公司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其内容包括以下 5 点。1.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2.会计人员应当对公司财物、款项的使用进行监督,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及时上报部门或公司领导。3.会计人员对本部门人员指使、强行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处理。4.会计人员应当对部门和公司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并不予办理。5.会计人员对本公司人员违反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本公司财务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公司总经理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第 4 章 会计核算管理第 10 条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1.财务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人员不得伪造、编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第 11 条 会计核算依据1.本公司发生的各业务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会计人员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2.财务部有权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准则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财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第 5 章 会计凭证管理第 12 条 原始凭证的要求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2.从其他公司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公司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公司公章。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4.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5.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第 13 条 记账凭证管理1.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对其连续编号。2.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3.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4.会计人员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5.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6.记账凭证填写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7.对打印的记账凭证应认真审核,确保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并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会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第 14 条 会计凭证保管1.财务部、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并及时传递,不得积压。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3.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4.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5.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部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财务部负责人、会计主管批准,可以复制。6.从外公司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公司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财务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第 6 章 登记账簿第 15 条 设置账簿1.财务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其中包括总分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2.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由出纳人员编制,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3.本公司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会计人员、会计主管和财务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第 16 条 账簿启用1.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部门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会计人员和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2.会计人员或者会计主管财务部负责人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3.使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 1 页到末页按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需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第 17 条 登记账簿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有以下 8点。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2.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3.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能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4.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笔或者碳素墨水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5.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在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登记负数等国家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会计记录时,可用红色墨水笔书写记账。6.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若则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 、 “此页空白”字样,并由会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7.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Q”表示。8.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或“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第 18 条 账簿核对及更错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会计人员不得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得重新抄写,可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1.登记账簿的过程中发生错误时,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画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画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会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全部画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画去错误的部分。2.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的,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3.财务部应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第 19 条 结账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定期结账。1.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2.结账时,会计人员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画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画单红线;年底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3.年底,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第 7 章 财务报告编制第 20 条 财务报告编制原则及要求1.财务部必须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主表、财务报表附表和附注。2.本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3.本公司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财务部自行规定。4.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5.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财务报表与上期财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第 21 条 对外报送财务报告1.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2.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本公司名称、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和送出日期,并由公司领导人、财务总监、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3.如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公司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部门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第 8 章 附则第 22 条 本规范由财务部制定,经总经办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第 23 条 财务部保留对本规范进行解释、修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