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山 东 晨 鸣 纸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披露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公司、 股东、 债权人及 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文 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指定联络人, 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 度, 确保公司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第 五 条 公 司 应 当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地 向 所 有 投 资 者 同 时 公 开 披 露 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1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 (包括各分公司) 、 各子公司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 工商、 税务等有关部门) 报送财务 报表等信息时, 职能部门 (包括各分公司) 、 各子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在第一 时间将相关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 否披露。 在有关非公开信息未披露前相关职能部门 (包括各分公司) 、 各子公司 应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第 七 条 公 司 公 开 披 露 信 息 的 指 定 报 纸 为 : 中 国 证 券 报 、 香 港 商 报 。 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公司在公司网站以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媒体, 不得以新 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公司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 八 条 公 司 应 当 将 信 息 披 露 公 告 文 稿 和 相 关 备 查 文 件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山东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 九 条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应 保 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 二 章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一 般 规 定第十条 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 公正、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 保证所 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第十二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 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时间不得先于公 司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依法披露 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2第十四条 公司应关注本公司股票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当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披露。 公 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公司应当及时 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 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 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有关条件的, 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 情形, 按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第 三 章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1、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消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3、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 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 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做 相应的补充公告。4、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35、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 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确保引用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6、上述 1-5 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7、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3、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执行。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 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报 告 的 内 容 是 否 能 够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地 反 映 上 市 公 司 的 实 际情况。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5、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6、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7、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第十八条 临时报告41、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4 )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营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 仲裁, 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 罚;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3)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5(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18)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20)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3、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情况。 4、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5、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 1 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1、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 股 本 总 额 、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62、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之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 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讯。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第四章 信 息 内 容 的 编 制 、 审 议 、 披 露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的编制、内部传递和审批程序:(一) 公司相关部门、 控股子公司和联营公司根据本制度第三章规定向资本 运营部提供应披露信息的相关基础资料;( 二 ) 公 司 资 本 运 营 部 根 据 上 述 资 料 , 按 照 信 息 披 露 格 式 指 引 的 有 关 要 求编制信息草案;(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四)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履行法定审批 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五) 除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以外的其他临时报告, 需 由董事会秘书报公司董事长或签字审批,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予以公告;(六) 公司开展对外宣传推介活动, 若涉及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查。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2、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7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二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 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长的意见。2、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 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人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 上述 知情人均不得回答。 证券服务机构、 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 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3、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 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第二十四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1、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动传真系统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 并按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2、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 核。 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 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 补充完善。3、 发布: 发布信息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 在 中国证券报 、 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8第 五 章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各级职责: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 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 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履行如下职责:(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 监事 会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四)组织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 董事会印章、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信息披露资料等;(五)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 及时 与交易所沟通,必要时公告;(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及时回复交易所所有问询;(七) 组织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 本规则及相关规 定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知悉公司作出 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予以提醒。公司资本运营部在董事会秘书的组织下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 包括: 牵 头制作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公告文稿; 接受投资者咨询和接待投资 者参观; 接受证监会和交易所的问询; 组织和参与重大事件调查; 收集市场信息 及澄清虚假信息; 监控本公司股票交易情况等。 资本运营部履行投资者咨询和接 待职责时, 应当严格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 相关规 定。 公司相关部门、 控股子公司和联营公司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 的资料和信息。 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 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第二十六条 公司 (包括控股子公司和联营公司) 发生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9和第十九条规定事项时, 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除监事会 公告外,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 二 十 九 条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勤 勉 尽 责 , 关 注 信 息 披 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 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1 、 董 事 应 当 了 解 并 持 续 关 注 公 司 生 产 经 营情 况 、 财 务 状 况 和 公 司 已 经 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应 当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1、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2、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3、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4、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 对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 应提前通知董事 会。5、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10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有 关 公 司 经 营 或 者 财 务 方 面 出 现 的 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 六 章 保 密 责 任第三十三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 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本制度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所列之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6、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对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有 显 著 影 响 的 其 他 重 要 信息。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以 及 由 于 法 定 职 责 对 证 券 的 发 行 、 交 易 进 行 管理的其他人员;6、 保 荐 人 、 承 销 的 证 券 公 司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证 券 服 务 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11第三十六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 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 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部消息, 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况, 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或损害 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第三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 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第 七 章 财 务 管 理 和 会 计 核 算 的 内 部 控 制 及 监 督 机 制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 四 十 条 公 司 在 每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4 个 月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山 东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2 个月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山 东监 管 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送 中 期 财 务 会 计 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山东 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薄外,将不另立会计帐薄。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四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 八 章 涉 及 子 公 司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和 报 告 制 度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第四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 对外投资、 股权变化、 重大合同、 担保、 资产出售、 以及12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 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子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办理。第 九 章 档 案 管 理第 四 十 五 条 公 司 对 外 信 息 披 露 的 文 件 ( 包 括 定 期 报 告 和 临 时 报 告 ) 档 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股东大会文件、 董事会文件、 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记录, 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 1 名记录员负责记录, 并可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管。第四十七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山东 监管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第 十 章 责 任 追 究 与 处 理 措 施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公平性负责, 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义务 的除外。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四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 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 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部门另有处 分的可以合并处罚。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 十 一 章 附 则13第五十一条性文件为准。第五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 法规有冲突时, 以国家法律、 法规、 规范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