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1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修订审议通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林金浦钛[ Tag ]
成 都 华 泽 钴 镍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度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 规 范 成 都 华 泽 钴 镍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本 公司” )的 信息 披露 管理 ,保护 公司 及其 股东 、 债权人 及其 他利 益相 关 人的合 法权 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哈 尔 滨 电 气 集 团 佳 木 斯 电 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经 第 六 届 董 事会 第 五 次 会 议 审议 通 过 )第 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哈 尔 滨 电 气 集 团 佳 木 斯 电 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司 ”)的 信 息 披 露行 为, 促 进公 司依 法规 范 运作 , 维护 公司 、股
吉 林 金 浦 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规范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或 “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吉 林 金 浦 钛 业股 份 有 限 公司年 报 信 息 披 露重 大 差 错 责 任 追究 制 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 公司 的规范 运作水平 ,增 强信息 披 露的真实 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确保财务报告真实、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 公司法 、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
深 圳 市 太 光 电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第 一 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规范本公司信 息披露,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 市规则 ”)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1 济南柴 油 机 股份有 限 公 司信息披 露 管 理制度( 经 公 司 于 2014 年 3 月 5 日 召 开 的第 六 届 董 事 会 2014 年 第 一 次会 议 修订 审 议 通过)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了加强济南柴 油 机股 份 有限公 司 (以 下 简称 “公司 ”) 信 息披 露 管 理工作 , 根 据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公 司法 、 中
富 奥 汽 车 零 部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信 息 披 露 制 度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 本公司 信息披露 ,促进 公司依 法规范运 作,维 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 规则 ”)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甘 肃 上 峰 水 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 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以及甘肃上峰 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 章程 的规定, 为 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
浙 江 上 风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经公 司第 七届 董事 会第 三次会 议审 议通 过)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规范 浙江 上风 实 业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公 司” ) 信息 披露 行为 , 加强 信息披露 事务 管理 , 保 护投 资者合 法权 益,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公 司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中国天 楹】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制度二 O 一 四 年 六月1【 中国 天 楹 】 股 份有限 公 司信息披 露 事务 管 理制度(第六 届董 事会 第一 次会 议审议 通过 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本着公平、 公正、 公开 的原则,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
五 矿 稀 土 股 份 有 限 公司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度(经第六 届董事 会 第四次会 议审议 通 过)第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加强 五矿 稀土股 份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公司 ”)信息披露管 理, 规 范 公司的信 息披露 行 为, 促进 公司依 法 规范运作 , 维护公司、 股 东、 债 权人及其 他利益 相 关人的合 法权益, 依据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公司法
佛 山 佛 塑 科 技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2013 年 3 月 21 日经 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 三十七次会议审 议 通过)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与加强信息管理工作,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深圳证券
山 东 晨 鸣 纸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披露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公司、 股东、 债权人及 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南风化 工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 司信息披 露 事务 管 理制 度 ( 2013 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公司法 、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 市规则)
厦 门 信 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经 2013 年 6 月 27 日 第八 届 董事会 2013 年度 第五 次会 议审议 通过 )第 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信息披 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治
国 药 集 团 一 致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经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宜华地 产 股份 有 限公司信息披 露 事务 管 理制度(2013 年 4 月 24 日第五届董事会十九次审议修订)第 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 本公司 信息披露 行为, 进一步 增强公司 透明度 ,加强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 公司董事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
广 发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理 制 度2013 年 6 月 25 日( 经 公 司 2013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东 大 会 审 议通 过 )广发 证 券信息披露事务 管 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规 范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公 司” ) 信息 披露 工作的开展, 根据 公司 法 、 证券法 、 上市 公司信息披
广 东 广 弘控 股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信 息披 露 管 理 制度(本制度于 2013 年 6 月 28 日经公司 2013 年第二次 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广弘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或“公司 ”) 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江 西 赣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2013 年 4 月 12 日第 六 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 议制 定 )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规 范 江 西 赣 能 股份有 限 公司 (以下 简 称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信 息 披露的 行 为 ,确 保信息 披 露的 统 一、真 实 、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