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罗牛山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DOC文档
西安旅 游 股份 有 限公司信息披 露 事务 管 理制度(经 2014 年 1 月 10 日第七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领导与管理
中联 重 科股份有限 公 司非金 融 企业债务融 资 工具信息披 露 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了 规范和加 强本公 司的信 息披 露管理 ,保护 投资 者、债 权 人 及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法 等 法律、 行政法 规、 中国人民 银行发布的 银 行间债 券市场非
哈 尔 滨 电 气 集 团 佳 木 斯 电 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经 第 六 届 董 事会 第 五 次 会 议 审议 通 过 )第 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哈 尔 滨 电 气 集 团 佳 木 斯 电 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司 ”)的 信 息 披 露行 为, 促 进公 司依 法规 范 运作 , 维护 公司 、股
吉 林 金 浦 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规范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或 “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深 圳 市 太 光 电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第 一 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规范本公司信 息披露,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 市规则 ”)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甘 肃 上 峰 水 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 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以及甘肃上峰 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 章程 的规定, 为 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
中国天 楹】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制度二 O 一 四 年 六月1【 中国 天 楹 】 股 份有限 公 司信息披 露 事务 管 理制度(第六 届董 事会 第一 次会 议审议 通过 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本着公平、 公正、 公开 的原则,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
五 矿 稀 土 股 份 有 限 公司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度(经第六 届董事 会 第四次会 议审议 通 过)第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加强 五矿 稀土股 份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公司 ”)信息披露管 理, 规 范 公司的信 息披露 行 为, 促进 公司依 法 规范运作 , 维护公司、 股 东、 债 权人及其 他利益 相 关人的合 法权益, 依据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公司法
江 西 赣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2013 年 4 月 12 日第 六 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 议制 定 )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规 范 江 西 赣 能 股份有 限 公司 (以下 简 称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信 息 披露的 行 为 ,确 保信息 披 露的 统 一、真 实 、 准
1福 建 中 福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务 融 资 工具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度(201 3 年 12 月 10 日经 公 司 第七 届董 事 会 2013 年 第 十五次 会议 审议 通过 )第 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规范福 建中福 实业 股份有限 公司 ( 以下简 称“公司 ”)信 息披露行为, 确保信息披露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南 京 中 北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经 2013 年 8 月 9 日召 开 的第八届董事会 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 过)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 南京 中北 (集 团) 股份 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公司” )发行债务 融资工 具 的信息披 露行为 , 加强公司 信息披
河 南 同 力 水 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201 3 年 4 月 3 日 经公 司 第四届 董事 会 2013 年度 第 三次会 议审 议通 过)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信息披 露水平, 规范在 银行间 债券市场 发行债 务融资 工具的信 息披露 事务行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方 大 锦 化 化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201 3 年 4 月 18 日 公司 第五届 董事 会第 二十 三次 会议审 议通 过)第 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规范方大 锦 化化工科 技股 份有限 公 司(以下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深 圳 赤 湾 港 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 深圳赤 湾港航股 份有限 公司( 简称“公 司”) 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行为,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 运作,
湖 北 能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本制度 经公司 第 七届董事 会第二 十 六次会议 审议通 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 湖北 能源集团 股份有 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 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发 行债务 融资工 具的 信息披 露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 露” )行为, 保
河 南 神 火 煤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信 息 披 露 制 度第一条 为了规 范 河南神 火 煤电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公 司 ”)及相 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 信息披露行为 , 加强信息 披 露事务 管 理 , 保 护投 资 者合法权益 , 根 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 工具 信息 披 露规则 等法 律 、 行政法 规
海 口 农 工 贸 ( 罗 牛 山 ) 股 份 有 限 公司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度(经 2013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第 七届董 事 会第二次 会议审 议 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 高海口 农 工贸 ( 罗 牛山) 股 份有限 公 司 (以下 简 称“公 司” )信 息披 露水平 ,规范 在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发行 债务融 资 工具的信
山 西 西 山 煤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 健 全公司的 债务融 资 工具信息 披露制 度, 提高公司信息披 露水平 和 信息披露 的规范 性 , 保护投资 者合法 权益, 公司 本着 公平、 公正、 公开 的原则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公司 法 (以 下简 称“公 司法 ”) 、
武 汉 武 商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武 汉 武 商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 “公司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发 行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的 信 息 披 露 行 为 , 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