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神火股份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制度】相关DOC文档
中联 重 科股份有限 公 司非金 融 企业债务融 资 工具信息披 露 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了 规范和加 强本公 司的信 息披 露管理 ,保护 投资 者、债 权 人 及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法 等 法律、 行政法 规、 中国人民 银行发布的 银 行间债 券市场非
哈尔 滨 电气集团佳木斯 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年报 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 任追究制度(经 第 六 届 董 事会 第 十 二 次 会 议审 议 通 过 )第 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 司” ) 规范运作水平, 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 法 ”)
富 奥 汽 车 零 部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年 报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差 错 责 任 追 究 制 度(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了进一步提 高公司规 范 运作水 平, 提高年报 信 息披露 的质 量和透明度, 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上市公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提 高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水 平 , 加 大 对 年 报 信 息 披 露 责 任 人 的问责力度,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易食集 团 股份 有 限公司信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二一四年一月九日七届九次董事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 保 障易食 集 团 股 份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真实、 及时、 准确、 合法 、 完整,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等国家
易食集 团 股份 有 限公司年报信 息 披露 重 大差错 责 任追 究 制度(2014 年三月三日七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修订)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强化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工作职 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四 川 浩 物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四 川 浩 物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或 “公 司 ”)及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的 信 息 披 露 行 为 , 加 强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 促 进 公 司 依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制度四 川 浩 物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年 报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差 错 责 任 追 究 制 度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水平, 增强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结合公司运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 二 条 本 制 度
江 西 赣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2013 年 4 月 12 日第 六 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 议制 定 )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规 范 江 西 赣 能 股份有 限 公司 (以下 简 称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信 息 披露的 行 为 ,确 保信息 披 露的 统 一、真 实 、 准
1福 建 中 福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务 融 资 工具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度(201 3 年 12 月 10 日经 公 司 第七 届董 事 会 2013 年 第 十五次 会议 审议 通过 )第 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规范福 建中福 实业 股份有限 公司 ( 以下简 称“公司 ”)信 息披露行为, 确保信息披露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南 京 中 北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经 2013 年 8 月 9 日召 开 的第八届董事会 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 过)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 南京 中北 (集 团) 股份 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公司” )发行债务 融资工 具 的信息披 露行为 , 加强公司 信息披
河 南 同 力 水 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201 3 年 4 月 3 日 经公 司 第四届 董事 会 2013 年度 第 三次会 议审 议通 过)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信息披 露水平, 规范在 银行间 债券市场 发行债 务融资 工具的信 息披露 事务行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方 大 锦 化 化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201 3 年 4 月 18 日 公司 第五届 董事 会第 二十 三次 会议审 议通 过)第 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规范方大 锦 化化工科 技股 份有限 公 司(以下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深 圳 赤 湾 港 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 深圳赤 湾港航股 份有限 公司( 简称“公 司”) 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行为,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 运作,
湖 北 能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本制度 经公司 第 七届董事 会第二 十 六次会议 审议通 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 湖北 能源集团 股份有 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 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发 行债务 融资工 具的 信息披 露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 露” )行为, 保
河 南 神 火 煤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信 息 披 露 制 度第一条 为了规 范 河南神 火 煤电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公 司 ”)及相 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 信息披露行为 , 加强信息 披 露事务 管 理 , 保 护投 资 者合法权益 , 根 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 工具 信息 披 露规则 等法 律 、 行政法 规
海 口 农 工 贸 ( 罗 牛 山 ) 股 份 有 限 公司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度(经 2013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第 七届董 事 会第二次 会议审 议 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 高海口 农 工贸 ( 罗 牛山) 股 份有限 公 司 (以下 简 称“公 司” )信 息披 露水平 ,规范 在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发行 债务融 资 工具的信
山 西 西 山 煤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 健 全公司的 债务融 资 工具信息 披露制 度, 提高公司信息披 露水平 和 信息披露 的规范 性 , 保护投资 者合法 权益, 公司 本着 公平、 公正、 公开 的原则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公司 法 (以 下简 称“公 司法 ”) 、
武 汉 武 商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债 务 融 资 工 具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武 汉 武 商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 “公司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发 行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的 信 息 披 露 行 为 , 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