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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上 风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章 程(经 2013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二 一 三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 大会审议 通 过)二 一 三 年 八月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第二章 第三章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第四章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第五章第一节 第二节第六章第七章第一节 第二节第八章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第九章第一
浙江 上 风实业股份有限 公 司关于 关 联交易的事前确 认 函作为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对于公司 2013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及公司及子公 司 2013 年度向控股股东拆借资金的关联交易 经过事前确认,发表意见如下:此两项关联交易属于正常业务范围, 交易定价均采用市场价格 , 充分体现了公平、 公允的原则。 上 述
浙 江 上 风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草案 )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 浙江 上风 实业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称“公司 ”)及 其控股 子公 司关联 交易, 维 护公 司投 资者 特别 是中小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保证 公司 与关 联人 之间 订立的 关联 交易合同符 合公 开、 公 平、 公 正的原 则, 根 据有 关法 律 、 法规
浙 江 上 风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内 幕 信 息 保 密 制 度(经 公 司第 七届 董事 会第 三次会 议审 议通 过)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规范 浙江 上风 实 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公 司” ) 的 内幕 信息 管理, 加强内幕 信息 保密 工作, 保 护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根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公 司 法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 券
浙 江 上 风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子 公 司 管 理 制度(经公 司第 七 届 董事 会第 三次 会 议审 议通 过)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 为加 强浙 江上风实 业股 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 公司” ) 对子 公司的 管理, 建 立有 效的 控制 机制, 对公司 的组 织、 资源、 资产 、 投资 等和 公司 的运 作进 行风险 控制 ,提高上 市公 司整 体运 作效
浙 江 上 风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监 事 会 议 事 规则(草案 )第 一 章 总则第一条为明 确浙 江上 风实 业股份 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 称 “公司 ”) 监 事会 职责 权限 , 规 范监事会 的组 织和 行为 , 充 分发挥 监事 会的 监督 管理 作用 , 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浙 江 上 风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草案 )第 一 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 范公 司行 为, 保证股 东大 会依 法行 使职 权,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司 法 (以下 简称 公 司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法 (以 下简 称 证 券法 ) 及 浙 江上风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章程 (以 下简 称 公司 章程
浙 江 上 风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董 事 会 议 事 规则( 草 案)第 一 条 宗旨为了进 一步 规范 浙江 上风 实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本公 司” ) 董事 会的 议事方 式和决策 程序 ,促 使董 事和 董事会 有效 地履 行其 职责 ,提高 董事 会规 范运 作和 科学决 策水 平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 司法 (以 下简 称 公司 法
浙 江 上 风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内 部 审 计 管 理 制 度(经公 司第 七 届 董事 会第 三次 会 议审 议通 过)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 的: 为了 强化 公司董 事会 决策 功能 , 做 到事前 监督 、 专 业审 计, 确保董 事会对高级 管理 人员 的有 效监 督, 进 一步 完善 公司 的治 理结构 , 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公 司法 、上市 公司
浙 江 上 风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投 资 管 理 制 度(草案 )第 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 为规 范浙 江上风实 业股 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 公司” ) 及公 司全资 、控股子 公司 ( 以下 简称 “子公司 ”) 的 投资 行为, 降 低投资 风险, 提高 投资 收 益, 维护 公司 、股东和 债权 人的 合法 权益 ,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公 司 法
浙 江 上 风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制 度(经公 司第 七 届 董事 会第 三次 会 议审 议通 过)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 浙江上 风实 业股份有 限公 司(以 下简 称:公司 )及 公司全 资、 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 称“子 公司” )的证 券投资 行为, 防范 证券投 资风险 ,保证 证券 投资资 金的安全, 实 现证 券投 资决 策及 流程的
北海银河投资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 公 司 2014 年 6 月 12 日召开的 2014 年 第二 届 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 审议通过)第一 章 总则第一条 为 规范 北海银 河投 资产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募 集资 金的 存放、 使用 和管 理,保证募 集资 金的 安全 , 最 大限度 地保 障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公司
成 都 华 泽 钴 镍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 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
浙江上 风 实业 股 份有限 公 司募集资 金 管理 制 度第 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 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金 叶 珠 宝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 一节 总 则第 一条 为规范金叶 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金 叶 珠 宝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经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 一节 总 则第 一条 为规范金叶 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1广 东 韶 能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经 2014 年 4 月 28 日 召 开的 公 司 七 届董 事 会 第 二十 八 次会议 通 过 ,需提 交 股东 大 会审 议 通过方 可 实 施 )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加 强 公司 募 集 资 金 的管理 ,提 高 募 集 资 金 的 使用效率 ,最大 限 度 地保障 投 资 者
顺 发 恒 业 股 份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本 制 度内 容 已 经 2014 年 3 月 24 日 , 公司 召 开 的 第 六 届董 事 会 第 十五 次会议审 议 修 订, 尚 需 提 交公 司 2013 年 年 度股 东 大会 表 决 批 准 。 )第 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募集资金的运用和管理 , 确保公司募
广 东 风 华 高 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办 法(2014 年 4 月 22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了进一 步规范广 东风华 高 新科技股 份有限 公 司 (以下简 称“公 司 ”) 募 集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 确 保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安 全 性 , 提 高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