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成本费用核算办法
存货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存货成本费用核算办法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目的为了达到以下目的,特制定本办法。1.通过对存货成本费用的核算,为管理层决策提供数据支持。2.有效控制存货数量,降低存货成本费用。3.方便成本费用的计划、控制和业绩评价。第 2 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存货的成本费用核算工作,包括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等自制或需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第 3 条 相关术语定义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第 2 章 建立存货成本费用核算体系第 4 条 存货成本费用核算原则在存货成本费用核算过程中,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1.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2.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3.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第 5 条 存货成本费用的构成1.自制的存货包括自制原材料、自制包装物、自制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及库存商品等,其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的各项实际支出。2.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包括加工后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其成本包括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费、装卸费、保险费、委托加工的往返运输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费。第 6 条 不计入存货成本的费用下列费用不应计入存货成本,而应在其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应计入存货成本。因自然灾害而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由于这些费用的发生无助于使该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不应计入存货成本,而应确认为当期损益。计划成本的核算程序2.仓储费用是指在存货采购入库后发生的储存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应计入存货成本,如某种酒类产品生产企业为使生产的酒达到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而必须发生的窖藏仓储费用,应计入酒的成本,不应计入当期损益。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存货成本。第 7 条 实际成本核算规范实际成本核算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小、存货品种简单、采购业务不多的公司。1.公司在平时核算时可以采用计划成本、定额成本和标准成本等,但最终必须调整为实际成本。2.实际成本核算的特点是,从存货的收发凭证到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均按其实际成本计价。3.由于各种存货是分次购入或分批生产形成的,同一项目的存货,其单价或单位成本往往不同。第 8 条 计划成本核算规范1.计划成本核算方法一般适用于存货品种繁多、收发频繁的公司。2.计划成本的核算程序如下图所示。1 公司应先制订各种原材料的计划成本目录,规定原材料的分类,各种原材料的名称、规格、编号、计量单位和计划单位成本;计划单位成本在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2 取得原材料时,应按计划单位成本计算出收入原材料的计划成本并填入收料单,将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作为“材料成本差异”分类登记3平时领用、发出的存货,均按计划成本计算,月份终了再将本月发出原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进行分摊,随同本月发出原材料的计划成本记入有关账户,将发出原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发出原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必须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分摊计划成本的核算程序第 3 章 存货成本费用的核算方法第 9 条 存货成本初始计量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2.公司应当选择合适的存货成本核算方法,确定存货的实际成本。3.一般情况下,存货成本的核算方法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第 10 条 先进先出法1.先进先出法是指根据先入库先发出的原则,对于发出的存货以先入库存货的单价计算发出存货成本的方法。2.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的商品。3.具体做法如下:先按存货的期初余额的单价计算发出的存货的成本,领发完毕后,再按第一批入库的存货的单价计算,依此从前向后类推,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第 11 条 加权平均法1.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本月全部进货数量加上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除以本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的一种方法。2.此方法适用于前后进价相差幅度不大且月末定期计算和结转销售成本的存货。3.加权平均法的计算公式如下: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本 月 购 入 存 货 数 量月 初 结 存 存 货 数 量 本 月 购 入 存 货 成 本月 初 结 存 成 本 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数量存货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本期发出存货的成本本期发出存货的数量存货加权平均单位成本第 12 条 个别计价法1.个别计价法是指假设存货的成本流转与实物流转相一致,按照各种存货,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分别按其购入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作为计算各批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的方法。2.此方法适用于容易识别、存货品种数量不多、单位成本较高的存货。3.个别计价法的计算公式如下: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各批(次)存货发出数量 该批次存货实际进货单价第 4 章 附则第 13 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编制、修订与解释。第 14 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