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兴地产:监事会议事规则
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13 年 4 月 23 日 召开的 2012 年度股 东大会 审议通过)第一条 宗旨为进一步 规范本 公 司监事会 的议事 方 式和表决 程序, 促使 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 履行监 督 职责,完 善公司 法 人治理结 构,根 据 公司法 、证券法 、 上 市公司治 理准则 、 深圳证券交 易 所股票上 市规则 和 国兴 融达地 产股份有 限公司 章 程 ( 以下简 称 公 司章程 )等有关规 定,制 订 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 会办公 室监事会设 监事会 办 公室,处 理监事 会 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 席兼任 监 事会办公 室负责 人 , 保管监事 会印章。 监事会主 席可以指定 公司证 券 事务代表 或者其 他 人员协助 其处理 监 事会日常 事务。第三条 监事 会定期 会议和临 时会议监事会会 议分为 定 期会议和 临时会 议 。监事会定 期会议 应 当每六个 月召开 一 次。 出现下 列情况 之一的, 监 事会应当在 十日内 召 开临时会 议:(一)任 何监事 提 议召开时 ;(二) 股东 大会、 董事会会 议通过 了 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 监管 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 要 求、 公司章 程、 公司 股东大会 决议和 其 他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 ;(三) 董 事和高 级管 理人员的 不当行 为 可能给公 司造成 重 大损害或 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 劣 影响时;(四)公 司、董 事 、监事、 高级管 理 人员被股 东 提起 诉 讼时;(五) 公司 、 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受到证 券监管 部 门处罚或 者被深圳证 券交易 所 公开谴责 时;(六)证 券监管 部 门要求召 开时;(七)本 公司 章 程规定 的其他 情 形。第四条 定期 会议的 提案在发 出召开 监 事会定期 会议的 通 知之前, 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 向 全体监事 征集会 议 提案, 并 至少用 两天 的时间向 公司全体员 工征求 意 见。 在征集 提案和 征求意见 时, 监事 会办公室 应当说明监事 会重在 对 公司规范 运作和 董 事、 高级 管理人 员职 务行为的 监督而非公 司经营 管 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 会议的 提议程序监事提议 召开监 事 会临时会 议的, 应当 通过监事 会办公 室 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 经 提议监事 签字的 书 面提议。 书面提 议中 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提 议监事 的 姓名;(二)提 议理由 或 者提议所 基于的 客 观事由;(三)提 议会议 召 开的时间 或者时 限 、地点和 方式;(四)明 确和具 体 的提案;(五)提 议监事 的 联系方式 和提议 日 期等。在监事会 办公室 或 者监事会 主席收 到 监事的书 面提议 后 三日内, 监事会办公室 应当发 出 召开监事 会临时 会 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 公室怠 于 发出会议 通知的 , 提 议监事应 当及时 向 监管部门 报告。第六条 会议 的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由监 事 会主席召 集和主 持; 监事会主 席不能 履 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 务的, 由 半数以上 监事共 同 推举一名 监事召 集 和主持。第七条 会议 通知召开监事 会定期 会 议和临时 会议, 监事 会办公室 应当分 别 提前十日 和三日将盖 有监事 会 印章的书 面会议 通 知, 通过专 人送出 或 电话、 传真 、邮件等方 式, 提 交 全体监事 。 非直 接 送达的, 还应当 通 过电话进 行确认并做相 应记录 。情况紧急, 需要尽 快召开监 事会临 时 会议的, 可 以随时 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 会 议通知, 但召集 人 应当在会 议上做 出 说明。第八条 会议 通知的 内容书面会议 通知应 当 至少包括 以下内 容 :(一)会 议的时 间 、地点;(二)拟 审议的 事 项(会议 提案) ;(三)会 议召集 人 和主持人 、临时 会 议的提议 人及其 书 面提议;(四)监 事表决 所 必需的会 议材料 ;(五)监 事应当 亲 自出席会 议的要 求 ;(六)联 系人和 联 系方式。口头会议 通知至 少 应包括上 述第 (一 ) 、 (二) 项内容, 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 监 事会临时 会议的 说 明。第九条 会议 召开方 式监事会会 议应当 以 现场方式 召开。 必 要时, 监事 会会议 可以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 但监 事 会召集人 (会议 主 持人) 应 当向与 会 监事说明 具体的情况。 在 通讯表 决时, 监事 应当将 其对审议 事项的 书 面意见签 字确认后传真 至监事 会 办公室。第十条 会议 的召开监事会会 议应当 由 全体监事 的三分 之 二以上出 席方可 举 行。 相关 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 于 出席会议 导致无 法 满足会议 召开的 最 低人数要 求的,其他 监事应 当 及时向监 管部门 报 告。董事会秘 书和证 券 事务代表 应当列 席 监事会会 议。第十一条 会 议审议 程序会议主持 人应当 逐 一提请与 会监事 对 各项提案 发表明 确 的意见。会议主持 人应当 根 据监事的 提议, 要 求董事、 高级管 理 人员、 公 司其他员工或 者相关 中 介机构业 务人员 到 会接受质 询。第十二条 监 事会决 议监事会会 议的表 决 实行一人 一票, 以 记名和书 面方式 进 行。监事的表 决意向 分 为同意、 反 对和弃 权。 与会监 事应 当 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 择或者同 时选择 两 个以上意 向的, 会 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 事重新 选 择, 拒不 选择的 , 视为弃权 ; 中途 离 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 的,视 为 弃权。监事会形 成决议 应 当经出席 会议的 监 事过半数 同意。第十三条 会 议录音监事会将 根据中 国 证监会及 证券交 易 所的相关 规定确 定 会议是否 进行录音。第十四条 会 议记录监事会办 公室工 作 人员应当 对现场 会 议做好记 录。 会 议记 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 议届次 和 召开的时 间、地 点 、方式;(二)会 议通知 的 发出情况 ;(三)会 议召集 人 和主持人 ;(四)会 议出席 情 况;(五)关 于会议 程 序和召开 情况的 说 明;(六) 会议 审议的 提 案、 每位监 事对有 关 事项的发 言要点 和 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 表决意 向 ;(七) 每项 提案的 表决方式 和表决 结 果 (说明具 体的同 意、 反对、 弃权票数) ;(九)与 会监事 认 为应当记 载的其 他 事项。对于通讯 方式召 开 的监事会 会议, 监 事会办公 室应当 参 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 记录。第十五条 监 事签字与会监事 应当对 会 议记录、 会 议纪要 和决议记 录进行 签 字确认。 监 事对会议记 录、 会议 纪要或者 决议记 录 有不同意 见的, 可 以在签字 时作出有书面 说明。 必 要时, 应 当及时 向 监管部门 报告, 也 可以发表 公开声明。监事不按 前款规 定 进行签字 确认, 不对 其不同意 见做出 书 面说明或 者向监管部 门报告 、 发表公开 声明的 , 视为完全 同意会 议 记录、 会 议纪要和决议 记录的 内 容。第十六条 决 议公告监事会决 议公告 事 宜, 由董事 会秘书 根据 深圳 证券交 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 定 办理。第十七条 决 议的执 行监事应当 督促有 关 人员落实 监事会 决 议。 监事 会主席 应当 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 上通报 已 经形成的 决议的 执 行情况。第十八条 会 议档案 的保存监事会会 议档案 , 包括会议 通知和 会 议材料、 会议签 到 簿、 会议 录音资料、 表决 票、 经 与会监事 签字确 认 的会议记 录、 会议 纪要、 决议 记录、决议 公告等 ,由董事会 秘书负 责 保管。董 事会秘 书 可以委托 监事会 办 公室代为 保管。监事会会 议资料 的 保存期限 为十年 以 上。第十九条 附 则本规则未 尽事宜 , 参照本公 司董 事 会议事规 则有 关 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 中,“ 以 上”包括 本数。本规则由 监事会 制 订报股东 大会批 准 后生效, 修改时 亦 同。本规则由 监事会 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