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市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全体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五条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界定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实行安全生产部门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经理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第六条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设立万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培训、劳动保护用品购买、安全生产奖励等方面。第七条 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落实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 100%。第八条 做好安全演练及事故控制。每年组织至少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杜绝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轻伤事故发生率控制在%以内。第三章 安全生产资金管理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部经理于每年年初编制安全生产管理费用预算,报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列入年度资金开支预算。第十条 财务部单独设立“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科目,确保安全生产管理资金的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用途:1.安全技术措施费用。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费用。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4.劳动防护用品费用。5.安全生产奖励。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及报销申请,均需经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从财务部获得相应款项。第十三条 财务部每月核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账目,出具专项资金财务报表,报告资金的投入及使用情况。第十四条 公司分管副总、安全生产部经理及财务部经理每季度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督检查:1.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2.实物与账册是否相符。3.报销手续是否齐全,报销凭证是否合法、合规。4.财务科目设置、记账是否符合要求。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出现余额不足,需要追加投入时,需要安全生产部经理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方可追加投入。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期末尚有盈余的,可累计至下个会计年度作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积累。第四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七条 公司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八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岗位安全操作技能。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的使用、维护和保养。5.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6.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应急措施、自救互救。7.安全生产事故经验教训。第十九条 公司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名参加各类安全生产培训讲座,分别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层次,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层次,安全生产责任层次,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第二十条 对新入职员工实施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1.公司级的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政策方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施工作业场所分布情况、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等。2.车间级的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有:本车间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设备操作规程、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预防、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3.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班组交接规范、个人安全防护用具使用、岗位事故及教训等。第二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专业强化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安全教育培训项目的特点,采取安全知识讲座、培训班、安全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实施教育培训。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限定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8 学时。2.新入职员工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3.调岗、离岗时间超过 6 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8 学时。第二十四条 所有参加培训员工均需通过培训考核,考核成绩登记存档,为年终考核提供参考依据。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为员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统一采购,并确保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入库验收,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第二十九条 仓库保管员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及发放工作,妥善保管劳动防护用品,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部制定的发放标准清单进行发放。第三十条 员工领取劳动防护用品的,应在领取清单上签字确认。第三十一条 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安全生产部确认后,及时更换。第三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属于公司财产,员工不得私自收藏。发生丢失或损坏的,员工应照价赔偿。第三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过期、损坏无法使用的,应由安全生产部申请集中统一报废。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部负责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台账,记录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发放、更换、报废等情况。第六章 安全生产检查与奖惩第三十六条 公司举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并排查安全事故隐患。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意识。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3.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4.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第三十八条 公司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任检查组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公司所有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每两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由部门经理负责,检查本部门的安全管理执行情况。第四十条 各班组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由班组长负责,主要检查各岗位安全操作规范执行情况、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等。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部负责各类安全检查的组织与协调,并汇总检查情况,提出整改建议,限期相关部门或班组整改。第四十二条 遇恶劣天气、长休节假日、重大庆典活动的,安全生产部应组织不定期检查。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部门、班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如下:1.提出安全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奖励元条。2.安全知识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奖励元、元和元。3.生产班组全年无安全事故,按其类别给予元元的安全责任风险奖励。4.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奖励元,次。5.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减少安全事故损失的,奖励元人。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破坏安全生产管理,使他人生命、公司财产面临损失风险的部门、班组、个人,给予惩罚如下:1.生产作业不佩戴或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罚款元次,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承担%的经济责任。2.擅自违规操作,或不听指令违规作业的,处以元罚款,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承担%的经济责任。3.生产作业现场未按要求设立警示牌、警示区的,现场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各处罚元次。4.作业现场材料未按要求堆放或未设置材料标志牌的,处罚元次。5.非生产作业时间违规操作器械,罚款元次,发生事故的,个人承担%的经济责任。第七章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四十五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事故现场人员或发现事故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上报至总经理。属于火灾事故且险情严重的,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申请救援。第四十六条 属于应上报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第四十七条 总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四十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应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附近医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用。第四十九条 现场救援人员应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五十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事故调查分析,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及预防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第五十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部和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国家、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为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第五十三条 事故处理后,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责任人处理等编制安全事故报告,组织公司全体职工进行学习,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第五十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部应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制定、修订,最终解释权归安全生产部所有。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相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