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工程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选择程序、做好工程监理机构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项目工程监理机构管理工作。第三条 工程项目部为工程监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工程监理机构选择、管理以及联系等相关事宜。第二章 工程监理机构的选择第四条 本公司工程监理机构的选择主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工程项目部具体负责招标公告的编制、发布以及招标书的编制和发送等事宜。第五条 工程项目部组织相关部门以及主管领导对投标的工程监理机构进行评议,并最终确定中标监理机构。第六条 工程监理机构应具备的资质:1.具备相应的企业或组织机构资质。2.具备同类工程阶段的监理经验或全过程监理经验。3.具备与该工程所包括的设计、土建、安装、装修全部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实际工作能力,全面进行“三控” (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 、 “两管理”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4.具有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现代化管理的能力。5.具有编写符合规程、规范的竣工资料的能力。6.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工程监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等。第七条 工程项目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标监理机构后,由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明确工程监理的任务,在施工阶段监理机构需依据合同规定按时进驻施工现场。第三章 工程监理机构的监督第八条 开工前工程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1.工程项目部负责检查监理机构开工前的准备工作,督促其建立、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各专业均应配有专职监理工程师,明确岗位责任制等。2.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前,工程项目部应将项目监理组织情况、监理工程师名单及所授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3.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提交的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各项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认可,如有不同意见应书面向施工单位提出。4.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图样会审及主要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交底,熟悉施工图样、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施工图补充文件等,了解设计意图和技术质量标准,发现和解决图样中的问题,找出工程的特点、重点、难点,以便采取相应措施。第九条 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理机构的工作1.监理机构须配合施工进度,确定监理人员现场值班制度。2.根据总进度计划,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季度、月度的具体计划安排,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其可行性并提出意见。3.监理工程师会签各种设计变更,设计的工程变动和工程投资增减,应按监理合同规定向本公司工程项目部反馈或提交意见书。4.凡影响工程进度和投资的设计变更,均应取得本公司工程项目部现场代表的同意。5.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指定的监理工程师代表,须参加现场有关施工例会,提出监理意见。6.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负责定期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如发现安全隐患可直接向施工单位及负责人提出整改或提出停止施工的意见,直至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工程项目部反映。监理工程师必须熟悉本专业的安全技术要求,认真审查有关施工方案和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程、法规。7.现场若出现质量或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本单位上级和本公司汇报,由监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方案,并责成责任方写出书面事故报告和提出具体处理方案,经设计单位、本公司和监理机构同意后进行处理。8.深入现场检查保证质量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有不按施工规范和设计图样要求施工,影响工程质量的,应及时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如施工单位没有改正,在报告本公司工程项目部得到同意的情况下可向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停止施工的通知。9.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提交的形象进度和己完成工程量月报,对工程量增减变化的设计变更等内容执行情况审查,同时检查是否满足质量要求;如不合格,则不予签认并及时汇报本公司工程项目部。第十条 竣工后工程监理机构的工作1.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和验收资料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竣工验收资料和初验,经初验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竣工报告,再向本公司工程项目部提交竣工报告,由工程项目部确定日期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正式验收工作。2.监理机构必须对竣工的技术资料严格审查、清理,并协助施工单位做好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提交本公司工程项目部。第四章 对监理的考核与监理效果评价第十一条 对监理考核的内容包括管理水平、总监素质、监理工程师的素质、上岗情况、监理组织机构的完善和监理手段。第十二条 监理效果的评价内容本公司对监理效果的评价内容如表 11-2 所示。表 11-2 监理效果评价表对成绩方面的评价 对失误方面的评价1.设计图样的审查2.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1.工程项目部对监理机构的评价3.向工程项目部提出合理性建议4.帮助施工单位解决疑难问题2.施工单位对监理机构的评价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工程项目部拟订和修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工程项目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