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本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及变更工作程序,控制工程变更费用,保证工程项目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的要求,联系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土建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第三条 工程项目部负责工程变更项目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工程项目部同时负责变更工程量的审核,预算合同部负责变更单价的审核。第二章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的分类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设计变更,是指从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分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新增工程。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损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完善设计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新增工程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加了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第五条 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部门的不同,将工程设计变更方式划分为三种。即工程项目部变更、监理机构变更、施工单位变更。1.工程项目部变更(包含高层领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部提出变更、设计单位提出变更) 。2.监理机构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如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3.施工单位变更,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第三章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第六条 一般性工程项目的变更审批权限一般性工程项目是指未列入本公司重点工程项目的工程,工程项目总预算在 100 万元以下。1.单项工程变更累计费用3 万元的设计变更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2.单项工程变更累计费用3 万元且1O 万元且1OO 万元的设计变更由工程项目部审核、总经理审批。3.单项工程变更累计费用100 万元的设计变更由工程项目部初审、总经理审核、股东大会审批。第八条 紧急变更是指施工现场突然发生、难以预料的事件,需要立即作出变更决定,如推迟变更,将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征得工程项目部经理口头同意的情况下,立即主持现场的变更工作,并于开始变更后七日之内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九条 监理(监理工程师变更审批权限之内的除外) 、设计、施工单位未经工程项目部审批,擅自决定工程变更的应由变更单位和个人承担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工程项目部可诉诸法律。第四章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的程序第十条 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项目变更申请,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如果该申请超过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权限,则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后,报请工程项目部审批。第十一条 由监理机构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须报请工程项目部审批。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部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或者接到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工程监理机构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时,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机构共同商讨工程变更方案。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方案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通过后,由工程项目部将工程变更方案提交给工程设计机构进行工程项目变更设计。第十四条 设计机构重新设计的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工程项目部交付工程监理机构。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机构根据变更后的工程设计方案,向施工单位发送工程变更指令,由施工单位具体执行工程变更施工操作。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应参照本工程招投标时确定的费率、单价,由施工单位通过单价分析计算后上报变更单价,并按审批权限批准。第十七条 由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并对工程造成损失的,该损失由设计单位承担;由监理机构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并对工程造成损失的,监理机构应承担一定的费用;由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并对工程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由工程项目部拟订和修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工程项目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