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信息披露控制制度
担保信息披露控制制度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目的1.规范公司担保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保证担保信息的真实、完整。2.堵塞信息披露的漏洞,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不受损失。第 2 条 定义1.信息: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2.信息披露: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本制度所规定的担保信息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开的行为。第 3 条 时限公司应该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担保信息进行披露。第 2 章 担保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及权限第 4 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负责人。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并承担具体责任。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第 5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担保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第 6 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相关规定对担保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第 3 章 担保信息披露的程序及相关规定第 7 条 担保信息披露前应严格按下列审查程序进行。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2.董事会秘书应进行合规性审查。3.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担保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对所要披露的担保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撰写担保信息披露报告初稿 。4.董事会对担保信息披露报告初稿进行审议。5.对董事会审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并修正担保信息披露报告初稿 ,形成担保信息披露报告 。第 8 条 公司相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信息披露事项时,应由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相关的披露所需要的资料。第 9 条 公司相关部门是否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存在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机构咨询。第 10 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的形式来代替担保信息披露。第 11 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有遗漏或产生误导时,应及时发布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第 4 章 保密措施第 12 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的人,负有保密义务。第 13 条 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担保信息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 14 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员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 15 条 当董事会已得知尚未披露的担保信息已难以保密,或已经泄密,公司应当将该信息予以披露。第 16 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担保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应该对负责人给予批评、警告甚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赔偿要求。第 5 章 附则第 17 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亦同。第 18 条 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及本公司有关担保信息披露的政策制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 19 条 相关文件表单1.担保信息披露报告初稿 。2.担保信息披露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