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源:衍生品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湖 北 能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衍 生 品 投 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规范湖北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衍 生品投资行为, 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 8 号-衍 生品投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 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 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 或者非交易 的, 实质为 期货、期权、远 期、互 换等产 品或上述 产品的 组合。 衍生品的 基础资 产既可 包括证券、指数、 利率、 汇率、 货 币、 商品、 其他标的, 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 既可采取实物交割, 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 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 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第 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投资。 未经公司董 事会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投资。第 四条 对开展衍生品 业务的相关信息, 公司 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第 二章 衍 生 品 投 资的 风 险 控 制第 五条 公司开展衍生 品业务前, 由公司财务 部门或聘请的咨询机构负责评估衍生品的业务风险, 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对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及时上报。第 六条 公司在进行衍 生品投资前, 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 确定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第 七条 公司进行衍生 品投资前应成立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 投资小 组应该配备投资决策、 业务操作、 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 参与投资的人员应充分理解衍生品投资的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投资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第 八 条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 定的权限 内 审批衍 生品 投资事项 ,超过规定权限的衍生品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衍生品投资业务操作事宜。 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 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第 九 条 公司证券法律部门负责审 核衍生品 业 务的合同及 相关文本 的 条款,分析所涉及的法律风险。第 十条 公 司 在 开 展 衍 生 品 业 务 前 , 应 当 在 多 个 市 场 与 多 种 产 品 之 间 进 行 比较 、 询 价 ; 必 要 时 可 聘 请 专 业 机 构 对 待 选 的 衍 生 品 进 行 分 析 比 较 。第 十 一 条 公司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对衍生品投资公 允价值 予以确 定,根据 企业 会计准 则第 37 号-金 融工具 列报对衍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第 十 二 条 公 司 应 严 格 控 制 衍 生 品 业 务 的 种 类 及 规 模 , 不 得 超 出 经 营 实 际 需 要从 事 复 杂 衍 生 品 投 资 , 不 能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借 口 从 事 衍 生 品 投 机 。第 三章 衍 生 品 业 务的 审 议 程 序第 十 三 条 公司所有衍 生品投资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衍生品投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品投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衍生品投资业务, 公司管理层应就该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第 十 四 条 公司应当对 衍生品交易业务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明确相关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决策、执行、资金管理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第 四章 衍 生 品 业 务的 后 续 管 理第 十 五 条 公 司 衍 生 品 投 资 业 务 工 作 小 组 和 财 务 部 门 应 跟 踪 衍 生 品 公 开 市场价格或 公允价 值的变 化,及时 评估已 开展的 衍生品业 务的风 险敞口 变化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当公司已投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 (如有) 价值变动加总, 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时, 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司衍生品投资业务工作小组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当达到深交所的披露规则要求时,公司以临时公告形式进行及时披露。第 十 六 条 对于不属于 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衍生品投资, 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 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第 十 七 条 公司衍生品 投资工作小组应根据已投资衍生品的特点, 针对各类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 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 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第 十 八 条 公 司 衍 生 品 投 资 工 作 小 组 应 及 时 向 公 司 管 理 层 和 董 事 会 提 交 风险分析报告。 内容应包括衍生品投资授权执行情况、 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 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投资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第 十 九 条 公司应针对 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特点, 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应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对 已 经 开 展 的 衍 生 品 投 资 相 关 信 息 予 以 披露,披露内容包括:1报告 期末衍 生品投 资 的持仓 情况。 应分类 披露期末 尚未到 期的衍 生品持仓数量、 合约金额、 到期期限及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等, 并说明所采用的分类方式和标准;2已投 资的衍 生品与 其风险对 冲资产 的组合 浮动盈亏 变化情 况,及 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3衍生 品持仓 的风险 分析及控 制措施 ,包括 但不限于 市场风 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4 已 投 资 衍 生 品 报 告 期 内 市 场 价 格 或 产 品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的 情 况 , 对 衍 生 品 公允 价 值 的 分 析 应 披 露 具 体 使 用 的 方 法 及 相 关 假 设 与 参 数 的 设 定 ;5公司 衍生品 的会计 政策及会 计核算 具体原 则与上一 报告期 相比是 否发 生重大变化的说明;6独立董事对公司衍生品投资及风险控制情况的专项意见;7有关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第 五章 附 则第 二 十 一条 本制度未 尽事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 二 十 二条 本制度解 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第 二 十 三条 本制度自 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