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港:公司章程
珠 海 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ZHUHAI PORT CO.,LTD.公 司 章 程经 2 013 年 5 月 10 日 召 开 的 公 司2 01 2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修 订珠 海 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目 录第一章第二章 第三章总则 -2经营宗旨和范围 -3股份 -3第一节第二节 第三节股份发行 -3股份增减和回购 -4股份转让 -5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 大会 -5第一节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股东 -5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股东大会的召集 -10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 知 -11股东大会的召开 -12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 议 -15第五章 董事局 -19第一节第二节董事 -19董事局 -23第六章第七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27监事会 -28第一节第二节监事 -28监事会 -29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 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0第一节第二节 第三节财务会计制度 -30内部审计 -32会计师事务所的 聘任 -32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32第一节第二节通知 -32公告 -33第十章 合并、 分立、 增资、 减资、 解散和清算 -33第一节第二节合并、 分立 、 增资和减资 -33解散和清算 -34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6第十二章 附则 -361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 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 二 条 公 司 系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广 东 省 和 珠 海 经 济 特 区 的 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成立 的股份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 公司” ) ,并 根据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和重新登记。公司经珠 海证券 委员 会 珠证 (1989) 1 号 文 批准 ,以募 集方式 设立;在珠 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 440400000142072。第三条 公司己于 1989 年 3 月 8 日经中国 人民银行珠海分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 万股, 于 1993 年 3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英文)ZHUHAI PORT CO.,LTD.公司住所:珠海市九洲大道中 1146 号 5 楼 邮政编码:519015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89,540,919 元。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远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主席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 司 全 部 资 产 分 为 等 额 股 份 , 股 东 以 其 所 持 股 份 为 限 对 公 司 债 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 第 九 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 十 条 本 公 司 章 程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 既 成 为 规 范 公 司 的 组 织 与 行 为 、 公 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力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 股东、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 十 一 条 : 本 章 程 所 称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是 指 公 司 副 总 裁 、 董 事 局 秘 书 、财务总监以及总裁提请董事局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第 二 章 经 营 宗 旨 和 范 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按公司治理要求规范运作 , 秉承 “忠诚 、 勤奋、敬业、 奉献” 的企业精神, 坚持以打造 “一流的港口物流营运商和综合能源投资 商” 为目标,努力推动实现公司的跨越式发展和股东价值最大化。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港口及其配套设施的项目投资; 电力项目投资 ; 玻璃纤维制品项目投资; 饮 料项目投资,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项目投资。第 三 章 股 份第 一 节 股 份 发 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 公平 、 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集中存管。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为珠海市纺织工业集团公司、 珠海经济特区房 地 产 开 发 总 公 司 及 广 东 发 展 银 行 珠 海 分 行 发 行 股 份 78,469,000 股 、 32,054,000 股、 2,200,000 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数 32.67。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89,540,919 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3第 二 节 股 份 增 减 和 回 购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 、 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可 以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 公 司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 应 当 按 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 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 , 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 五条 公 司因 本 章程第 二十 三条 第( 一 )项至 第( 三) 项的 原 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 属于第 (一) 项情 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5 %; 用于收购 的资金 应当从 公司的税 后利润 中支出 ;所收购的4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 三 节 股 份 转 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 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发起人 持 有的本公 司股 份 ,自 公 司成立之 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及时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 条 公司董 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 、 持有本 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局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 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时间限制。公司董事局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局在 30 日内 执行。 公司董事局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 司 董 事 局 不 按 照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的 , 负 有 责 任 的 董 事 依 法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第 四 章 股 东 和 股 东 大 会第 一 节 股 东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5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 分 配 股 利 、 清 算 及 从 事 其 他 需 要 确 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局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 依法请求、 召集、 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五) 查阅本章程、 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 剩余财产的分 配;(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 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的, 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 董事局的会议召集程序 、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6董事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董事局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 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二)(三)(四)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不得滥 用股东 权利损害 公司或 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 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 条 持有公 司 5%以上 有表决 权股 份的股东 ,将其 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 其特殊 地位谋 取额外利 益 ,不 得对股 东大会人 事选举 决议和 董事会人事7聘任决议 履行任 何批准 手续 ,不 得越过 股东大 会和董事 会任免 公司高 级管理人 员 ,不得直接 或间接 干预公 司生产经 营决策 ,不得 占用、支 配公司 资产或 其他权益, 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 不得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 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局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 如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 董 事 局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给 予 处 分 和 对 负 有 严 重 责 任 董 事 按 程 序 予 以罢免。第 二 节 股 东 大 会 的 一 般 规 定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局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8(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 审议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 公司 及本公 司 控股子 公 司的 对外担 保 总额,超 过最近 一期 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一) 董事人数不足 6 人;(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局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 场 会 议 形 式 召 开 。 公 司 还 将 提 供 网 络 投 票 平 台 为 股 东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提 供 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 四 十 五 条并公告:本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时 将 聘 请 律 师 对 以 下 问 题 出 具 法 律 意 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9(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 三 节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局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局提出。 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局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第 四 十 八 条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董 事 局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局提出。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局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监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10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局,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局和董事局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局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 四 节 股 东 大 会 的 提 案 与 通 知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 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 五 十 四 条 召 集 人 将 在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20 日 前 以 公 告 方 式 通 知 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 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11(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公司在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时, 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 每位董事 、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或 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 五 节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开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局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12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帐户卡; 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 人 股 东 应 由 法 定代 表人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委 托的 代 理 人 出 席 会 议。 法定 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 六 十 一 条列内容:股 东 出 具 的 委 托 他 人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下(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 分 别 对 列 入股 东大 会 议 程 的 每 一 审议 事 项 投 赞 成 、 反 对 或弃 权票 的 指示;(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第 六 十 二 条 委 托 书 应当 注 明 如 果 股 东不 作 具体 指 示 , 股 东 代理 人 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 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 六 十 四条 出 席 会议 人 员 的会 议 登记 册 由公 司 负 责制 作 。会 议 登记 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 六 十 五 条 召 集 人 和 公 司 聘 请 的 律 师 将 依 据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提 供 的 股13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 六 十 六 条 股 东 大 会召 开 时 , 本 公 司全 体 董事 、 监 事 和 董 事 局 秘 书应 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并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公 司 应 通 过 视 频 、 电 话 、 网 络 等 方 式 为 董 事 、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参 与 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第 六 十 七 条 股 东 大 会 由 董 事 局 主 席 主 持 。 董 事 局 主 席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 事 会 自 行 召 集 的 股 东 大 会 , 由 监 事 会 主 席 主 持 。 监 事 会 主 席 不 能 履 行 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 开 股 东 大 会 时 , 会 议 主 持 人 违 反 议 事 规 则 使 股 东 大 会 无 法 继 续 进 行 的 ,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第 六 十 八 条 公 司 制 定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 详 细 规 定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开 和 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 登 记、 提案的审议、 投票 、 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 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局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 局拟定, 股 东大会批准。第 六 十 九 条 在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上 , 董 事 局 、 监 事 会 应 当 就 其 过 去 一 年 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 七 十 条 公 司 应邀 请年 审 会 计 师 出 席 年度 股东 大 会 , 对 投 资 者关 心和 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的说明。第 七 十 一 条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表 决 前 宣 布 现 场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代 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 局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14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出席 会议的 董事、 监事、 董事局秘 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 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 六 节 股 东 大 会 的 表 决 和 决 议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局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局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局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15(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 除法律、 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 法律、 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 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局、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 ,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一)证券发行;(二)重大资产重组;(三)股权激励;(四)股份回购;(五)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 (不含日常关联交易) 和对外担保16(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