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A: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东 莞 宏 远 工 业 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股 东大会议 事效率 , 保 证股东大 会会议 程 序及决议 的合法性,充分维护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 ) 、 东莞宏远工 业区股 份 有限公司 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 程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 件 的规定, 特制定 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 是东莞宏 远工业 区 股份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本 公司) 的最高权力 决策机 构 , 依据 公司法 、 股东大会 规则 、 公司章程 及本 规 则的规定对 重大 事 项 进行决策 。 股东大会 依法行 使 下列职权 :(一)决 定公司 的 经营方针 和投资 计 划;(二) 选举和 更换 非由职工 代表担 任 的董事 、 监事 , 决 定有关董 事、 监事 的报酬事 项;(三)审 议批准 董 事会的报 告;(四)审 议批准 监 事会报告 ;(五)审 议批准 公 司的年度 财务预 算 方案、 决 算方案 ;(六)审 议批准 公 司的利润 分配方 案 和弥补 亏 损方案 ;(七)对 公司增 加 或者减少 注册资 本 作出决 议 ;(八)对 发行公 司 债券作出 决议;(九)对 公司合 并 、分立、 解散、 清 算或者 变 更公司 形 式作出决 议;- 1 -(十)修 改本章 程 ;(十一) 对公司 聘 用、解聘 会计师 事 务所作 出 决议;(十二) 审议批 准 第四十一 条规定 的 担保事 项 ;(十三) 审 议 公司 在一年 内 购买、 出 售重大资 产超过 公 司最近一 期经审 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 准 变更募集 资金用 途 事项;(十五) 审议股 权 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 律、 行政法规 、 部门 规 章或本 章 程规定 应 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第 三 条 公 司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本 规 则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相 关规定召开 股东 大 会 ,保证股 东能够 依 法行使 权 利。公司董事 会应当 切 实履行职 责, 认 真、 按时组织 股东大 会 。 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 确 保股东大 会正常 召 开和依法 行使职 权 。公司董事 会不得 全 权授予属 下的专 业 委员会行 使其法 定 职责。第四条 本规则适 用 于公司年 度股 东 大 会和临时 股东大 会 ( 以下统称 为 “股东大会” ) , 对 公司 全体股东、 列席股 东大会会 议的董 事 、 监事和其 他有关 人员都具有约 束力。第五条 股东大会 应当在 公司法 和公司章 程规定 的 范围内行 使职权。第六条 股东大会 分为年度 股东大 会 和临时股 东大会 。 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 应当 于上一会 计年度 结 束后的 6 个月内 举 行。 临时股东 大会 不定期召开 , 出现 公 司 法 第 一百零 一条规 定的应当 召开临 时 股东大会 的情形 时, 临时股东 大会应 当 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 述期限 内 不能召开 股东大 会 的 , 应当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广东 监管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 所 ,说明原 因并公 告 。第 七 条公告: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 应 当 聘 请 律 师 对 以 下 问 题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并- 2 -( 一 ) 会 议 的 召 集 、 召 开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本 规 则 和 公 司章程的规 定;(二)出 席会议 人 员的资格 、召集 人 资格是否 合法有 效 ;(三)会 议的表 决 程序、表 决结果 是 否合法有 效;(四)应 公司要 求 对其他有 关问题 出 具的法 律 意见。第二章 股东大 会 的召集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 在本议事 规则第 六 条规定的 期限内 按 时召集股 东大会。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 会提议 召 开临时股 东大会。 对 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 会 的提议, 董 事会应 当 根据法律、 行政法 规 和公司章 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 同 意召开临 时股东 大 会的书面 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 意召开 临 时股东大 会的, 应 当在作出 董事会 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 的 通知; 董事会 不同 意召开临 时股东 大 会的, 应当说 明理 由并公告。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 向董事会 提议召 开 临时股东 大会, 并 应 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 董 事会应当 根据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公 司 章程的规 定, 在 收 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 意召开 临 时股东大 会的书 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 意召开 临 时股东大 会的, 应 当在作出 董事会 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 的 通知,通 知中对 原 提议的变 更,应 当 征得监事 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 同意召 开 临时股东 大会, 或 者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 董事 会不能履 行或者 不 履行召集 股东大 会 会议职责, 监 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第 十 一 条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请- 3 -求召开临 时股东 大 会, 并应当 以书面 形 式向董事 会提出。 董 事会应当 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 章 程的规定 ,在收 到 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 同意或不 同意召 开 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 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 意召开 临 时股东大 会的, 应 当在作出 董事会 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 的 通知,通 知中对 原 请求的变 更,应 当 征得相关 股东的 同 意 。董事会不 同意召 开 临时股东 大会, 或 者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 单独或 者合计 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 有权向 监 事会提议 召开临 时 股东大会, 并应当 以 书面形式 向监事 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 意召开 临 时股东大 会的, 应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 中 对原请求 的变更 , 应当征得 相关股 东 的同意。监 事 会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的 , 视 为 监 事 会 不 召 集 和 主 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 独或者 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 股东可 以 自行召集和 主持。第 十 二 条 监 事 会 或 股 东 决 定 自 行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的 ,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董 事会,同时 向中国 证 监会广东 监管局 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备 案。在股东大 会决议 公 告前,召 集股东 持 股比例不 得低于 10%。监 事 会 和 召 集 股 东 应 在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及 发 布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时 ,向中国证 监会广 东 监管局和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提 交有关 证 明材料。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 会或股东 自行召 集 的股东大 会, 董事 会 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 应 当提供股 权登记 日 的股 东名 册。 董事 会 未提供股 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 集 股东大会 通知的 相 关公告, 向证券 登 记结算机 构申请 获 取 。召集人所 获取的 股 东名册不 得用于 除 召开股东 大会以 外 的其他用 途。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 股东自行 召集的 股 东大会, 会 议所必 需的费用 由上市公司承担 。- 4 -人 应 当 以 单第三章 股东大 会 的提案与 通知第十五条 提案 的 内容应当 属于股 东 大会职权 范围, 有 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 符 合法律、 行政法 规 和公司章 程的有 关 规定。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 公司 3%以 上股份的 股东, 可 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 临 时提案并 书面提 交 召集人。 召集人 应 当在 收到 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 补 充通知, 公告临 时 提案的内 容。除 前 款 规 定 外 , 召 集 人 在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后 , 不 得 修 改 股 东 大 会 通 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 或 增加新的 提案。股 东 大 会 通 知 中 未 列 明 或 不 符 合 本 规 则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提 案 , 股 东 大 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 作 出决议。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 当在年度 股东大 会 召开 20 日 前以公 告 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 会 应当于会 议 召开 15 日前以公 告方式 通 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 通知和补 充通知 中 应当充分、 完整披 露 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 使 股东对拟 讨论的 事 项作出合 理判断 所 需的全部 资料或 解 释 。拟讨论的 事项需 要 独立董事 发表意 见 的, 发出 股东大 会通 知或补充 通知时 应 当同时披露 独立董 事 的意见及 理由。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 拟讨论董 事、 监事 选举事项 的, 股东 大会通知 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 监 事候选人 的详细 资 料,至少 包括以 下 内容:(一)教 育背景 、 工作经历 、兼职 等 个人情况 ;(二)与 公司或 其 控股股东 及实际 控 制人是否 存在关 联 关系;(三)披 露持有 上 市公司股 份数量 ;(四)是 否受过 中 国证监会 及其他 有 关部门的 处罚和 证 券交易所 惩戒。除 采 取 累 积 投 票 制 选 举 董 事 、 监 事 外 , 每 位 董 事 、 监 事 候 选- 5 -项提案提 出。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 通知中应 当列明 会 议时间、 地点, 并确 定股权登 记日 。股权登记 日与会 议 日期之间 的间隔 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 作 日。 股权 登记日 一旦 确认,不得 变更。第二十一 条 发出股 东大会通 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 会不 得延期或 取消 ,股东大会 通知中 列 明的提案 不得取 消 。 一旦出现延 期或 取消的情 形, 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 前 至少 2 个工作日 公 告并说明 原因。第四章 股 东资格的认 定 与登记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 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 召 集人不得 以任何 理 由拒绝。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根 据证券 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 的 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 东 资 格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验 证 , 并 登 记 股 东 姓 名 或 名 称 及 其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股 份数。 在会 议主持 人宣 布现场出 席会议 的 股东和代 理人人 数 及所持有 表决权 的 股份总数之 前,会 议 登记应当 终止。第二 十 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 出席股 东 大会, 也可 以委托 代理人代 为出席 和表决。股东应当以 书面形 式委托代理 人,由 委托人签署 或者由 其以书面形 式委托的代理人 签署; 委 托人为法 人的, 应 当加盖法 人印章 或 者由其正 式委任 的 代理人签署。第二 十 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 出席会 议 的,应出 示本人 身 份证和持 股凭证 ;代理人出 席会议 的 ,应出示 本人身 份 证、授权 委托书 和 持 股凭证 。法人股东 应由法 定 代表人或 者法定 代 表人委托 的代理 人 出席会议 。 法定代- 6 -表人出席 会议的, 应出示本 人身份 证 , 能证明其具 有法 定代表人 资格的 有 效证明和持股 凭证; 委 托代理人 出席会 议 的, 代理 人应出 示 本人身份 证、 法 人 股 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 人 依法出具 的授权 委 托书和持 股凭证 。第 二 十 六 条 股 东 出 具 的 委 托 他 人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 理人的 姓 名;(二)是 否具有 表 决权;(三) 分别对 列入 股东大会 议程的 每 一审议事 项投赞 成 、 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四) 对可能 纳入 股东大会 议程的 临 时提案是 否有表 决 权, 如 果有表 决权应行使何 种表决 权 的具体指 示;(五)委 托书签 发 日期和有 效期限 ;(六)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 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委托书应 当注明 如 果股东不 作具体 指 示, 股东 代理人 是否 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第二 十 七条 出席本次会议 人员提 交 的相关凭 证具有 下 列情况之 一的, 视为其出席 本次会 议 资格无效 :(一) 委托人 或出 席本次会 议人员 的 身份证存 在伪造 、 过期、 涂改、 身份证号码位 数不正 确 等不符合 居民 身 份证条例 及其 实施细则 规定 的 ;(二)委 托人或 出 席本次会 议人员 提 交的身份 证资料 无 法辨认的 ;(三) 同一 股东委 托 多人出席 本次会 议 的, 委托书 签字样 本 明显不一 致的;(四) 传 真登记 所传 委托书签 字样本 与 实际出席 本次会 议 时提交的 委托书签字样本 明显不 一 致的;- 7 -(五)授 权委托 书 没有委托 人签字 或 盖章的;(六) 委 托人或 代表 其出席本 次会议 的 人员提交 的相关 凭 证有其他 明显违反法律、 法规和 公 司章程规 定的;第二 十 八条 因委托人授权 不明或 其 代理人提 交的证 明 委托人合 法身份 、委托关系 等相关 凭 证不符合 法律、 法 规 及公司 章程的 规 定, 致使其或 其代 理人出席本次 会议资 格 被认定无 效的, 由 委托人或 其代理 人 承担相应 的法律 后 果 。第五章 股 东大会的召开第二 十 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应 坚 持朴素从 简的原 则 , 不得 给予出 席会议的股东 (或代 理 人)额外 的经济 利 益。第三 十 条 公司在 公司住所 地召开 股 东大会。股东大会 应当设 臵 会场, 以 现场会 议 形式召开 。 公司 可 以采用安 全、 经 济、便捷的网 络或其 他 方式为股 东参加 股 东大会提 供便利 。 股 东通过上 述方式 参 加股东大会 的,视 为 出席。第 三 十 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 网 络 或其他方 式的表 决 时间以 及 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网 络或其 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 时间,不 得 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 0, 并不得迟 于现场 股 东大会召 开当日 上 午 9:3 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 东 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 0。第 三 十 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 和 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应 当列席 会 议。公司董事会 和其他 召集人应当 采取必 要的措施 , 保证股 东大会的严 肃性和正常秩序, 对于干 扰 股东大会 秩序、 寻 衅 滋事和侵 犯其他 股 东合法权 益的行 为,公司应当 采取措 施 加以制止 并及时 报 告有关部 门查处 。第三 十 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 事长主 持。 董事长不 能履行 职 务或者不 履行职- 8 -务的, 由 副董事 长 主持; 副 董事长 不 能履行职 务或者 不 履行职务 的, 由 半 数 以上董事共 同推 举 一 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 行 召集 的 股东大会, 由 监事 会主席主 持。 监事 会主席不 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 履行 职 务 的,由半 数以上 监 事共同 推 举一名 监 事主持。股东自行 召集的 股 东大会, 由召集 人 推举代 表 主持。召开股东大 会时, 会议主持人 违反公 司章程及本 议事规 则的规定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 时 , 经现场出席 股东 大会有表 决权过 半 数的股东 同意, 股 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 任 会议主持 人。第三 十 四条 大会主持人应 按预定 时 间宣布开 会。 如 遇 特 殊情况 时, 也 可在预定时 间之后 宣 布开会。第三 十 五条 会议在主持人 的主持 下, 按列入议 程的议 题 和提案顺 序逐项进行。 对列入 会议 议程的内 容, 主持 人可根据 实际情 况 , 采取 先报告 、 集 中审议、 集中 表决的 方 式, 也可 对比较 复 杂的议题 采取逐 项 报告、 逐 项审议 及 表 决的方式。 股东大 会 应该给予 每个议 题 予以合理 的讨论 时 间。第三 十 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 会上, 董 事会 、 监 事会应 当 就其过去 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 大会做 出 报告。每 名独立 董 事也应作 出述职 报 告。公司可邀 请年审 会 计师出席 年度股 东 大会, 对 投资者 关心 和质疑的 公司年报和审计 等问题 作 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三 十 七条 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在 审 议议题时 , 应 简明 扼要阐明 观点 , 对报告人没 有说明 而 影响其判 断和表 决 的问题可 提出质 询, 要求报告 人做出 解 释和说明。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在 股东大 会 上应就股 东的质 询 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 三 十 八 条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表 决 前 宣 布 现 场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代 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 表 决权的股 份总数 , 现 场出席会 议的股 东 和代理人 人数及 所 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 总 数以会议 登记为 准 。- 9 -第三 十 九条 审议提案时, 只有股 东 或代理人 有发言 权 , 其他与 会人员 不得提问和 发言, 发 言股东应 先举手 示 意, 经主 持人许 可 后, 即席 或到指 定 发 言席发言。有多名股 东举手 发 言时,由 主持人 指 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 据具体 情 况, 规定每人 发言 时间及发 言次数。 股东在规 定的发 言期间内发 言不得 被 中途打断 ,以使 股 东享有充 分的发 言 权。发言的股 东或代 理 人应先介 绍自己 的 股东身份、 代 表的 单位、 持股数 量等情况,然 后发表 自 己的观点 。第四 十 条 股东与 股东大会 拟审议 事 项有关联 关系时, 应当回避 表决, 其所持有表 决权 的 股 份不计入 出席股 东 大会有 表 决权的 股 份总数。公司持有 自己的 股 份没有表 决权, 且该 部分股 份 不计入 出 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第四 十 一条 股东大会对列 入议程 的 事项均 采 取表决 通 过的形式 。 每个 股东 (包括 股东代 理 人) 以其 代表的 有 表决权的 股份数 额 行使表决 权, 每 一 股 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 表决方式 为记名 式 投票表决 。第 四 十 二 条 股 东 大 会 就 选 举 董 事 、 监 事 进 行 表 决 时 ,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的规定或者 股东 大 会 的决议, 可以实 行 累积投 票 制。前款所称 累积投 票 制是指股 东大会 选 举董事 或 者监事 时, 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 事 人数相同 的表决 权 ,股东拥 有的表 决 权可以集 中使用 。公司可以 在选举 董 事相关的 股东大 会 上增加董 事候选 人 发言环节 , 由董事候选人介 绍自身 情 况、 工作履历 和上 任后工作 计划, 加 强候选董 事与股 东 的沟通和互动 ,保证 股 东在投票 时对候 选 人有足够 的了解 。第四 十 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 外, 股东 大会对所 有提案 应 当逐项表 决。 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 案 的, 应当按提 案提 出的时间 顺序进 行 表决。 除因不 可抗 力等- 10-股份 的 三分特殊原因 导致股 东 大会中止 或不能 作 出决议外 , 股东 大会 不得对提 案进行 搁 臵或不予表 决。第四 十 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时 , 不得对提 案进行 修 改, 否则 , 有关 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 个 新的提案 ,不得 在 本次股东 大会上 进 行表决。第四 十 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 能选择 现 场、网络 或其他 表 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 重 复表决的 ,以第 一 次投票结 果为准 。第四 十 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 案进行 表 决前, 应当 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 事 项与股东 有关联 关 系的,相 关股东 及 代理人不 得参加 计 票 、监票。股东大会 对提案 进 行表决时, 应 当由 律师、 股东代 表与 监事代表 共同负 责 计票、监 票。通过网络 或其他 方 式投票的 股东或 其 代理人 , 有权通 过相 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 果 。第四 十 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 , 应 当对提交 表决的 提 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 意、 反 对 或弃权。未填、 错填 、 字 迹无 法辨认的 表决票 或 未投的表 决票均 视 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 股 份数的表 决结果 应 计为“弃 权” 。第四 十 八条 不具有出席本 次会议 合 法有效资 格的人 员, 其在本次 会议中行使或代 表行使 的 股东权利 (包括 但 不限于所 投出的 表 决票) 无 效。 因 此而 产生的无效 表决票 , 不计入出 席本次 会 议有效表 决权的 股 份总数。第六章 股 东大会决议第四 十 九条 股东大会对表 决通过 的 事项应形 成会议 决 议。 决议 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 股东大会 做出普 通 决议, 应 当由出 席 股东大会 股东 ( 包 括 股东代理人) 所 持有 表决权的 股份的 二 分之一以 上同意 通 过; 股东大会 做出 特别决议应当 由出席 股 东大会股 东 (包括 股东代理 人) 所持 有表决权 的- 11-之二以上 同意通 过 。第五 十 条 股东大 会各项决 议的内 容 应当符合 法律和 公 司章程的 规定。 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 当 忠实履行 职责, 保 证决议内 容的真 实 、 准确和 完整, 不得 使用容易引 起歧义 的 表述。第五 十 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 东大会 以 普通决议 通过:(一)董 事会和 监 事会的工 作报告 ;(二)董 事会拟 定 的利润分 配方案 和 弥补亏损 方案;(三)董 事会和 监 事会成员 的任免 及 其报酬和 支付方 法 ;(四)公 司年度 预 算方案、 决算方 案 ;(五)公 司年度 报 告;(六) 除法律 、 行政 法规规 定 或者本 章 程规定 应 当以特 别 决议通过 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五 十 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 东大会 以 特别决议 通过:(一)公 司增加 或 者减少注 册资本 ;(二)公 司的分 立 、合并、 解散和 清 算;(三)本 章程的 修 改;(四) 公司在 一年 内购买 、 出售 重大 资产或者 担保金 额 超过公司 最近一 期 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五)股 权激励 计 划;(六) 法 律、 行 政法 规或本章 程规定 的 , 以及 股 东大会 以 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 影 响的、需 要以特 别 决议通过 的其他 事 项。第 五 十 三 条 股东 大 会就 关联 事项做 出 决议 ,属 于普通 决 议的 ,应 当 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 非 关联股东 (包 括股 东代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二 分之一 以 上通过;属于 特别决 议 的,应当 由出席 股 东大会的 非关联 股 东(包 括 股东代 理 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以上 通过。第五 十 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 现场结 束 时间不得 早于网 络 或其他方 式, 会 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现场宣布 提案是 否 通过。- 12-在正式公 布表决 结 果前, 股东大 会现 场、 网络及其 他表 决方式中 所涉及 的上市公司 、 计 票人 、 监票 人、 主 要股 东、 网 络服务 方等 相关各方 对表决 情 况均 负有保密 义务。第五 十 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 果对提 交 表决的决 议结果 有 任何怀疑 , 可以 对所投票数 进行点 算 ; 如果会议主 持人 未进行点 票, 出席 会议的股 东或者 股 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 人 宣布结果 有异议 的 ,有权在 宣布表 决 结果后立 即要求 点 票 , 会议主持 人应当 即 时点票。第五 十 六条 公司股票应当 在股东 大 会召开期 间停牌 。 召 集人应当 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 直至形成 最终决 议 。 因不可抗力 等特 殊原因导 致股东 大 会 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 议 的, 应采 取必要 措施 尽快恢复 召开股 东 大会 或直 接终止 本 次股东大会 , 并及 时 公告。 同 时, 召 集人 应向中国 证监会 广 东监管局 及深圳 证 券交易所报 告。第七章 股 东大会记录第五 十 七条内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由 董 事会秘书 负责, 会议 记录应 记 载以下(一)会 议时间 、 地点、议 程和召 集 人姓名 或 名称;(二) 会议主 持人 以及出席 或列席 会 议的董事 、 监 事、 董事会秘 书、 经理 和其他高 级管理 人 员姓名 ;(三) 出席 会 议的 股东和 代 理人人 数 、 所持有表决 权的 股份总数 及占公 司 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 每一提 案 的审议经 过、发 言 要点和 表 决结果 ;(五)股 东的质 询 意见或建 议及相 应 的答复 或 说明;(六)律 师及计 票 人、监票 人姓名 ;(七)公 司章程 规 定应当载 入会议 记 录的其 他 内容。第五 十 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 事、 董 事 会秘书、 召集人 或 其代表、 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 录 上签名, 并保证 会 议记录内 容真实 、 准确和完 整。 会 议 记 录- 13-应当与现 场出席 股 东的签名 册及代 理 出席的委 托书、 网络 及其它方 式表决 情 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作为公 司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保管,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年。第八章 股 东大会决议 的 执行和信息披露第五 十 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 召开后 , 应 按公司章 程和国 家 有关法律 及行政法规进行 信息披 露 ,信息披 露的内 容 由董事长 负责按 有 关法规规 定进行 审 查 ,并由董事 会秘书 依 法具体实 施。第六 十 条 股东大 会决议应 当及时 公 告, 公告中 应列明 出 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 所持 有表决权 的股份 总 数及占公 司有表 决 权股份 总 数的比 例 、 表决方式、 每项提 案 的表决结 果和通 过 的各项决 议的详 细 内容。第六 十 一条 会议提案未获 通过, 或者 本次股东 大会变 更 前次 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 事会应 在 股东大会 决议公 告 中做出说 明。第六 十 二条 股东大会形成 的决议 , 由董事会 负责执 行 , 并按决 议的内 容交由公司 总经理 组 织有关人 员具体 实 施承办; 股东大 会决 议要求监 事会办 理 的事项,直 接由监 事 会组织实 施。第六 十 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 有关派 现 、送股或 资本公 积 转增股本 提案的 ,上市公司 应当在 股 东大会结 束后 2 个 月内实施 具体方 案 。第六 十 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 的执行 情 况由总经 理向董 事 会报告, 并由董 事会向下次 股东大 会 报告; 涉及监 事会 实施的事 项, 由监 事会直接 向股东 大 会报告,监事 会认为 必 要时也可 先向董 事 会通报。第 六 十 五 条 公 司 董 事 长 对 除 应 由 监 事 会 实 施 以 外 的 股 东 大 会 的 执 行 进行督促检 查, 必 要时 可召集董 事会临 时 会议听取 和审议 关 于股东大 会决议 执 行情况的汇 报。- 14-第六 十 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 内容违 反 法律、行 政法规 的 无效。股东大会 的会议 召 集程序、 表决方 式 违反法律 、行政 法 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 反 公司章程 的,股 东 可以自决 议作出 之 日起 60 日内, 请求 人民法院撤 消。第九章 附 则第八 十 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 大会审 议 批准后实 施。第八 十 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公 司应当修 改本规 则 :(一) 公司 法 或 有关法律 、 法规 和 其 他规范 性文件 或 公司章程 修改后 ,本规则规 定的事 项 与修改后 的有关 法 律、 法规 和其他 规范 性文件或 公司章 程 的规定相抵 触;(二)股 东大会 决 定修改本 规则。第八 十 三条 本规则的修改 由股东 大 会决定, 并由股 东大 会授权董 事会拟订修改草 案,修 改 草案报股 东大会 批 准后生效 。第八 十 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 权属于 董 事会。东莞宏远 工业区 股 份有限公 司二 0 一三年四月 十 七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