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受控状态制度名称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编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确保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完蕉、准确、及时,不存在遗漏或虚假描述,满足报告使用者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的文件。第三条 公司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会计报表。(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股东权益变动表。2.会计报表附注。3.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第四条 公司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应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按国家有关规定季度、月度财务报告需要编制股东权益变动表及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控制目标与分工第五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如下目标:1.财务报告的编制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2.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合规、合法,为报告使用者提供科学、客观的决策依据。3.充分利用财务报告,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4.财务报告编制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管理权责,确保财务报告提供前的信息保密。第六条 财务部是财务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有以下职责:1.根据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制定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管理制度。2.做好财务报告编制前的相关准备工作。3.负责编制年度、半年报、季度、月度财务报告。4.负责向内部相关责任人及外部有关部门提供报告(除监管部门外) 。5.定期组织召开财务分析会议,全面分析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七条 公司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财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等相关工作。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作为企业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所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财务部提交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并审议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的方法以及发生变更的情况。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第十一条 财务部在编制财务报告前,应制订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明确财务报告的编制程序、方法和要求。第十二条 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财务部应当进行必要的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债权债务核实。第十三条 编制财务报告,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以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为依据,结合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随意进行取舍。第十四条 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至少遵循以下要求:1.资产负偾表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其列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金额应当真实、可靠。2.各项资产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减值,应当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严禁虚增或虚减资产。3.各项负偾应当反映企业的现时义务,不得提前、推迟或不确认负债,严禁虚增或虚减负债。4.所有者权益应当反映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应当做好所有者权益保值、增值工作,严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资本不实。第十五条 编制利润表时,应至少遵循以下要求:1.利润表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应当如实列示当期收入、费用和利润。2.各项收入的确认应当遵循规定的标准,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3.各项费用、成本的确认应当符合规定,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4.利润由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构成。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第十六条 现金流量表反映公司各种现金流入、流出和结存情况,由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构成,财务部应当按照规定划清各类交易和事项的现金流量的界限。第十七条 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部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规定,真实、完整、清晰地编制附注。第十八条 编制财务报告,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减少或避免编制差错和人为调整因素。第四章 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第十九条 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财务部编制人员应首先对下列项目进行校验审核:1.财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2.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3.财务报表与附表之间的平衡及钩稽关系。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由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经理签名并盖章。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在对外提供前,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报告一并提供。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财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二十五条 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及其数据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之前,原则上不允许对外报送:若因特殊原因需要报送的,要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由财务部负责及时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第五章 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召开财务分析会议,充分利用财务报告反映的综合信息,全面分析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第二十八条 财务分析会议由总会计师主持,财务部、采购部、生产部、销售部等部门经理参加。第二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的分析1.应分析资产分布、负债水平和所有者权益结构,通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分析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范围。2.分析公司净资产的增减变化,了解并掌握公司规模和净资产的不断变化过程。第三十条 对利润表的分析,应关注各项收入、费用的构成及其增减变动情况,通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分析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了解和掌握当期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和未来发展趋势。第三十一条 对现金流量表的分析,应掌握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运转情况,重点关注现金流量能否保证生产经营过程的正常运行,防止现金短缺或闲置。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分析报告结果要及时传递给公司内部有关管理层级,充分发挥财务报告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存在下列行为的相关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2.随意改变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3.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4.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未按照相关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等必要工作的。第三十四条 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报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各部门提供材料不及时或不准确,导致财务报告延期报送或披露,或导致财务报告多次修正影响公司声誉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 20年月日起生效实施。相关说明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