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新城: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 保证 铁岭 新城 投 资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公 司” )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有 效实施 , 提高 公司经 营管 理水平 和风 险防 范能 力, 促进公 司可 持续 发展 , 维 护投资 者的 合 法 权益, 根据 公司法 、 证券法 、 企 业内 部控 制 基本规 范 、 企业 内部 控 制评价 指引 等 规定, 结合 公司 实际 情况 ,制订 本办 法。第二条 公 司通 过多 种途 径 广泛宣 传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引 导员 工掌 握公 司内 部控制 的 要求, 促进 其自 觉遵 守公 司内部 控制 的各 项规 定。第三条 公 司应 对内 部控 制 的实施 情况 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的 检查 。董 事会 和管 理层应 通 过对内 部控 制实 施情 况的 监督检 查, 发现 内部 控制 制度是 否存 在缺 陷和 实施 中是否 存在 问 题,并 应督 促相 关部 门、 子公司 及时 予以 改进 ,确 保内部 控制 的有 效实 施。第四条 公 司董 事会 负责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监督 检查 工作并 授权 董事 会审 计委 员会对 内 部控制 监督 检查 工作 进行 指导和 协调 。 公司 审计 部负 责内部 控制 的日 常监 督检 查工作 并配 备 专门的 内部 控制 监督 检查 人员。 审计 部直 接向 董事 会或董 事会 审计 委员 会报 告工作 。第五条 实施 内部 控制 评 价应当 遵循 下列 原则 :(一 ) 全 面性 原 则 。 评 价 工作 应 当包 括内 部控 制的 设计 与 运行 , 涵盖企 业及 其所属 单位的各种 业务 和事 项。(二) 重 要 性原 则。 评价 工作应 当在 全面 评价 的基 础上 , 关注 重要 业务 单位 、 重大 业务 事项和 高风 险领 域。(三 ) 客 观性 原 则 。 评 价 工作 应 当准 确地 揭示 经营 管理 的 风险 状况 , 如 实反 映内部 控制 设计与 运行 的有 效性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 价 频次 、内容、程序和方法第六条 公 司审 计部 应在 每 年度结 束后 四个 月内 对公 司的内 部控 制进 行一 次持 续性监 督 检查。 公司 审计 部还 应视 情况不 定期 的对 公司 的内 部控制 开展 各项 专项 检查 、 抽查 等监 督工 作。第七条 公 司审 计部 在进 行 年度内 部控 制监 督检 查前 ,应当 制订 年度 内部 控制 监督检 查 计划提 交董 事会 审计 委员 会审核 ,在 审核 通过 后实 施。第八条 根 据 企业 内部 控制基 本规 范 、应 用指 引 以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围绕内 部 环境、 风险 评估、 控制 活动 、 信息 与沟 通、 内 部监 督等 要素, 确定 内部 控制 评价 的具体 内容 , 对内部 控制 设计 与运 行情 况进行 全面 评价 。第九条 检 查的 内容 主要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业 务环节 或事 项的 内部 控制 制度是 否 建立健 全 , 是 否存在 缺陷 ;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否 有效 实施 , 是 否出 现过重 大风 险及控 制处 理 的 情况。第十条 公 司审 计部 开展 内部控 制监 督检 查工 作时 , 可以 采取 谈话、 现场 考察 、 财务 审 计、 文 件审 核等 方式 进行 。 公司 各部 门、 各子 公司 对内部 控制 监督 检查 工作 有配合 义务 , 接 受检查 的部 门或 子公 司的 负责人 应组 织相 关人 员按 审计部 的要 求, 及时 提供 检查所 需的 凭 证、报 表、 文件 等相 关资 料,如 实回 答检 查人 员的 提问。第三章 检查结果的报 告和 处理程序第十一条 公 司 审计 部应 在每年 度内 部控 制监 督检 查或每 次不 定期 检查 结束 后一个 月 内向董 事会 审计 委员 会提 交年度 或专 项内 部控 制监 督检查 工作 报告 并同 时通 报管理 层和 监 事会。第十二条 内部 控制 监督 检查 工 作报 告应 列明 检查 中发现 的内 部控 制缺 陷 (包 括设计 缺 陷和运 行缺 陷) ,应 分析 缺 陷的性 质和 产生 的原 因, 提出整 改方 案; 应如 实反 映内部 控制 制 度不健 全、 不完 善之 处以 及实施 中存 在的 问题 , 应 提出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建议和 意见 以及 应采取 的改 进措 施。公司审 计 部 如果 发现 公司 存在重 大异 常情 况, 可能 或已 经 遭受 重大 损失 时, 应立即 报告 董事会 审计 委员 会并 同时 通报管 理层 和监 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 审计 部对 于检查 中发 现的 内部 控制 缺陷及 实施 中存 在的 问题 , 应在向 董 事会审 计委 员会 报告 后进 行追踪 ,以 确定 相关 部门 已及时 采取 适当 的改 进措 施。第十四条 董事 会审 计委 员会负 责审 阅公 司审 计部 提交的 内部 控制 监督 检查 工作报 告 并根据 内部 控制 监督 检查 工作报 告及 相关 信息 , 评 价公司 内部 控制 的建 立和 实施情 况, 编制 内部控 制自 我评 价报 告草 案,提 交公 司董 事会 。第十五条 董事 会根 据审 计委员 会编 制的 内部 控制 评价报 告草 案及 相关 信息 , 对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进行 自我 评价 , 形成内 部控 制评 价报 告 。 董 事会应 在审 议年 度报 告等 事项的 同时 , 审议公 司内 部控 制评 价报 告并形 成决 议。第十六条 公 司内 部控 制 自我评 价报 告至 少应 包括 如下内 容:(一) 董 事 会对 内部 控制 报告真 实性 的声 明;(二) 内 部 控制 评价 工作 的总体 情况 ;(三) 内 部 控制 评价 的依 据;(四) 内 部 控制 评价 的范 围;(五) 内 部 控制 评价 的程 序和方 法;(六) 内 部 控制 缺陷 及其 认定情 况;(七) 内 部 控制 缺陷 的整 改情况 及重 大缺 陷拟 采取 的整改 措施 ;(八) 内 部 控制 有效 性的 结论第十七条 注 册会 计师 在 对公 司 进行 年度 审计 时, 应参照 有关 主管 部门 的规 定, 就 公司 内部控 制情 况出 具审 计报 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审计 报告 应当与 内部 控制 评价 报告 同时对 外披 露 或报送 。第十八条 公司 内部 审计 部应妥 善保 管内 部控 制建 立和实 施过 程中 的相 关资 料, 包括 内 部控制 监督 检查 工作 报告 、记录 和工 作底 稿, 以确 保内部 控制 建立 和实 施过 程的可 验 证 性 。第四章 内部控制监督 检查 工作的激励、奖惩机 制第十九条 为 调动 全体 员工 参与 内 部控 制活 动的 积极 性,公 司鼓 励员 工以 口头 或书面 方 式向公 司董 事会 或公 司审 计部反 映公 司内 部控 制存 在的缺 陷及 实施 中存 在的 问题并 提出 改 进的建 议和 措施 。对 于提 出改进 建议 和措 施的 员工 ,公司 将视 具体 情况 给与 奖励。第二十条 公 司将 把内 部控 制监 督 检查 中所 发现 的内 部控制 缺陷 及实 施中 存在 的问题 列 为各部 门绩 效考 核的 重要 项目之 一。 由于 相关 人员 的失职 , 导 致内 部控 制存 在重大 缺陷 或重大风险 , 给公 司造成 严重 影响或 损失 的 , 由审 计部 提出建 议报 公司 董事 会, 给予相 关责 任 人相应处 分 。 由 于审计 部失 职, 导致 内部 控制缺 陷及 实施中 存在 的问 题未 被发 现或提 出 , 给 公 司造成 严重 影响 或损 失的 , 由董 事会 审计 委员 会提 出建议 报公 司董 事会 , 给 予相关 责任 人相 应处分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 制度 自董 事 会审 议 通过 之日 起实 施。 修改亦 同。第二十二条 本 制度 由公 司 董事 会 负责 解释 。本 制度 未尽事 宜,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规 章的 规定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