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企业与客户订立的销售合同,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开展销售活动的基本依据。企业应设立销售合同管理制度,规范销售合同的起草、修改、日常管理工作,规避销售风险。以下是企业的销售合同管理制度,供读者参考。销售合同管理制度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为明确销售合同审批权限,规范销售合同的管理,规避合同协议风险,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企业销售部、业务部门、各子企业及分支机构的销售合同审批及订立行为。第 2 章 销售格式合同编制与审批第 3 条 企业销售合同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条款,由销售部经理会同法律顾问共同拟定。第 4 条 企业销售格式合同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供需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2.产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3.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具体明确。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5.免除责任及限制责任条款。6.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7.具体谈判业务时的可选择条款。8.合同双方盖章生效等。第 5 条 企业销售格式合同须经企业管理高层审核批准后统一印制。第 6 条 销售业务员与客户进行销售谈判时,根据实际需要可对格式合同部分条款作出权限范围内的修改,但应报销售部经理审批。第 3 章 销售合同审批、变更与解除第 7 条 销售业务员应在权限范围内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超出权限范围的, 应经销售经理、营销总监、总经理等具有审批权限的责任人签字后, 方可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第 8 条 销售合同订立后,由销售部将合同正本交档案室存档,副本送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第 9 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于缺货或客户的特殊要求等原因,销售部或客户提出变更合同申请时,须由双方共同协商变更,若为重大合同款项的变更,须经总经理审核。第 10 条 根据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产品销售的实际和客户的要求,销售部与客户协商解除合同。第 11 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订立合同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第 12 条 销售合同的变更、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第 13 条 企业法律顾问负责指导销售部办理因合同变更和解除而涉及的违约赔偿事宜。第 4 章 销售合同的管理第 14 条 空白合同由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并设置合同文本签收记录。第 15 条 销售部业务员领用时需填写合同编码并签名确认,签订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须齐备并存档。第 16 条 销售业务员因书写有误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废的,必须保留原件交回合同管理档案人员。第 17 条 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第 18 条 销售合同按年、区域装订成册,保存 年以备查询。第 19 条 销售合同保存 年以上的,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应将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单位的合同清理另册保管,对于已收款合同,经销售经理批准后作销毁处理。第 5 章 附则第 20 条 本制度由销售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第 21 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