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管理办法
销售合同管理办法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目的为明确销售合同的审批权限,规范销售合同的管理,规避合同协议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公司各销售部、业务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销售合同审批及订立行为。第 2 章 销售格式合同编制与审批第 3 条 公司销售合同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条款,由公司销售部经理会同法律顾问共同拟定。第 4 条 公司销售格式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合同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2.产品名称、规格、单价、数量和金额。3.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5.免除责任及限制责任条款。6.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7.谈判具体业务时的可选择条款。8.合同双方盖章生效等。第 5 条 公司销售格式合同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统一印制。第 6 条 销售人员与客户进行销售谈判时,根据实际需要可对格式合同部分条款做出权限范围内的修改,但应报销售部经理审批。第 3 章 销售合同签订、变更与解除第 7 条 销售人员应在权限范围内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超出权限范围的,应报销售部经理、销售副总、总经理等具有审批权限的责任人签字后,方可与客户订立。第 8 条 销售合同订立后,由销售部将合同正本交行政部档案室存档,副本送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第 9 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缺货或客户的特殊要求等原因销售部或客户提出变更合同申请,由双方共同协商变更,重大合同款项应经总经理审核后方可变更。第 10 条 根据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客户的要求等,销售部与客户协商解除合同。第 11 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订立合同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第 12 条 销售合同的变更、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 ,口头形式一律无效。第 13 条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指导销售部办理因合同变更和解除而涉及的违约赔偿事宜。第 4 章 销售合同档案管理第 14 条 空白合同由行政部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并设置合同文本签收记录。第 15 条 销售人员领用销售合同时需填写合同编码并签名确认,签订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须齐备并存档。第 16 条 销售人员因书写有误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废的,必须保留原件并交回行政部合同档案管理人员。第 17 条 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第 18 条 销售合同按年、按区域装订成册,保存 年以备查。第 19 条 销售合同保存 年以上的,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应将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单位的合同清理另册保管,已收款合同报销售部经理批准后作销毁处理。第 5 章 附则第 20 条 本办法由销售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第 21 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