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加 强长 江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公 司 ”) 全面风险管 理, 保 障 公司规范 经营和 各 项业务持 续稳健 发 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 法 、 证券 公司监 督管理条 例 、 证 券公司风 险控制指标管 理办法 、 证券公司 全面风 险管理规 范 等法 律法规及 自律规则,制 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 称全面 风 险管理, 指 公司董 事会、 经营 管理层以及全体 员工共 同 参与, 在战 略制定 和日常运 营中, 对 面临的流 动性风险、市 场风险 、 信用风险 、操作 风 险等各类 风险, 进 行准确识 别、审慎评估 、动态 监 控、及时 应对和 全 程管理的 持续过 程 。第三条 公 司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的 目 标 是 通 过 建 立 健 全 与 公 司 自 身发展战略 相适应 的 全面风险 管理体 系 , 包括可操 作的管 理制度、 健 全的组织架 构、 可 靠 的信息技 术系统 、 量化的风 险指标 体 系、 专业 的人才队伍、 有 效的风 险应对机 制以及 良 好的风险 管理文 化 , 以保证公 司各类风险 可测、 可 控和可承 受, 保障 公司稳健 经营和 各 项业务创 新发展。第四条 公司全面 风险管 理 的基本原 则为:(一 ) 全 面 性 原 则 。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应 当 覆 盖 公 司 面 临 的 所 有 风 险类别, 以及 公司的 所有业务、 部门和 人员, 贯穿 决策、 执行、 监督 和反馈的全 过程。(二 ) 匹 配性 原则 。公 司风 险管 理应 当与 公司 的经 营规 模、 风险状况、 承受 能力等 要素相匹 配, 以合 理的成本 和措施 实 现风险管 理目标。(三 ) 制 衡性 原则 。公 司风 险管 理应 当通 过制 度、 流程 、系 统等方式, 实现 前、 中 、 后台相关 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的 相 互制衡、 相 互监督。第二章 风险管 理 组织体系第五条 董事会是 公司风 险 管理的最 高决策 机 构, 对公 司全面 风险管理的 有效性 承 担最终责 任,其 主 要风险管 理职责 包 括:(一) 决定公司 风险管 理 战略、风 险管理 政 策等重大 事项;(二) 审议批准 公司风 险 偏好, 确定 公司重 要的风险 界限, 对 重大的风险 承担活 动 或交易进 行审批 ;(三) 制定公司 风险管 理 基本制度 ;(四) 批准公司 风险管 理 组织机构 设臵方 案 ;(五) 组织评估 公司全 面 风险管理 体系的 有 效性。第六条 董 事 会 设 立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和 工 作 细则的相关 规定, 为董 事会审议 的风险 管 理相关事 项提供 评 估意见和 建议。第七条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对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的 有 效 性 承 担 主 要 责任,其主 要风险 管 理职责包 括:( 一 ) 执行董 事会 制定 的风险 战略, 落实 风险管 理政策 ,制 定具体的风险 管理制 度 和程序;( 二 ) 在董事 会的 授权 范围内 ,审批 涉及 自有资 金运用 、业 务规模、风险 限额等 风 险管理的 相关事 项 ;( 三 ) 拟订业 务部 门与 风险管 理部门 的设 臵方 案 ,保证 风险 管理的各项职 责得到 有 效履行;( 四 ) 按照董 事会 要求 定期或 不定期 向董 事会报 告风险 状况 、采取的管理 措施以 及 风险管理 规划等 事 项。第八条 公司设立 首席风 险 官, 负责 组织落 实公 司全面风 险管理的具体工 作。 首 席风 险官不得 兼任或 者 分管与其 职责相 冲 突的职务 或者部门。第九条 公司应对 首席风 险 官履职提 供充分 保 障, 保障 首席风 险官能够充 分行使 履 行职责所 必要的 知 情权。 首 席风险 官有 权参加或 者列席与其 履行职 责 相关的会 议,调 阅 相关文件 资料, 获 取必要信 息。公司应当 保障首 席 风险官的 独立性。 公司股东、 董事不 得违反规 定的程序, 直 接向首 席 风险官下 达指令 或 者干涉其 工作。 公 司各部门 、 分支机构及 其工作 人 员发现风 险隐患 时 , 应当主动、 及 时地 向首席风 险官报告, 首席风 险 官应当向 公司经 营 管理层报 告。第十条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在 首 席 风 险 官 领 导 下 推 动 全 面风险管理 工作, 监 测、 评估、 报告公 司整体风 险水平, 并为业务 决策提供风险 管理建 议 , 协助、 指导和 检 查各部门 、 分支 机 构的风险 管理工作。风险管理 部是公 司 风险管理 政策及 基 本制度的 具体执 行 部门, 负责推动落 实公司 全 面风险管 理工作 ; 法 律事务与 合规管 理 部是公司 合规风险管 理职能 部 门, 负责公 司法律 风险和合 规风险 的 识别、 监控 和应对; 财务 总部是 公司自有 资金的 管 理部门, 负 责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作;稽核 监察部 是 公司的内 部审计 机 构,负责 检查和 评 价公司整 体、各部门、 全资子 公 司及分支 机构的 风 险管理情 况。第十一条 公 司 各业 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 应 当全 面了 解 并在 决 策中充分考 虑与业 务 相关的各 类风险, 及时识别、 评估、 应对、 报告 相关风险, 并承担 风 险管理有 效性的 直 接责任。第三章 风险管 理 政策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 根据公 司 的整体发 展战略 , 确 定风险偏 好,制定风险 管理政 策 。风险管 理政策 应 与公司的 发展规 划 、资本实 力、经营目标 和风险 管 理能力相 适应, 符 合法律法 规和监 管 要求。第十三条 公 司 应当 建 立全 面风 险 管理 文 化, 培养 全 员风 险 意识和收益 匹配原 则 , 良好的风 险管理 文化是保 障风险 管 理政策、 制 度和工具得 以有效 运 作的基础 。第十四条 公 司 应当 制 定包 括风 险 容忍 度 和风 险限 额 等的 风 险指 标 体 系 ,并 通 过 情 景 分 析 、 压 力 测 试 等 方 法 计 量 风 险 、 评 估 承 受 能力、指导 资源配 臵 。公司整体 风险指 标 应当经公 司董事 会 审议批准 ; 经营 管理 层或其授 权 的 各 项 业 务 决 策 委 员 会 应 当 将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风 险 指 标 逐 级 分 解至各部门 和分支 机 构; 各部 门和分 支机 构应当按 照经营 管 理层批准 的风险指标 开展经 营 活动。第十五条 公 司 应当 建 立健 全压 力 测试 机 制, 及时 根 据业 务 发展情况和 市场变 化 情况, 对 公司流 动 性风险、 信用风 险 、 市场风 险等各类风险 进行压 力 测试。第十六条 公 司 应当 建 立健 全授 权 管理 体 系, 确保 公 司所 有 部门和分支 机构在 被 授予的权 限范围 内 开展工作 , 严禁 越权 从事经营 活动。 通过制 度、 流 程、 系统等 方式, 进行有效 管理和 控 制, 并确保 业务经营活 动受到 制 衡和监督 。第十七条 公 司 各全 资 或控 股子 公 司应 建 立与 公司 一 致的 风 险管理文化 与政策, 建立完善 的风险 管 理制度和 内部控 制 机制, 建立 重大事项报 告制度 和 审议机制 , 及时 、 完整、 准 确地向 公 司报告重 大业务事项、 重 大财务 事项以及 其他可 能 对公司产 生较大 影 响的信息。 公司 应 当 对 各 全 资 或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有 效 性 进 行 检 查 和 评估。第四章 风险识 别 与评估第十八条 公 司 应当 全 面、 系统 、 持续 地 收集 和分 析 可能 影 响实现经营 目标的 内 外部信息 ,识别 公 司面临的 风险及 其 来源、特 征、形成条件 和潜在 影 响,并按 业务、 部 门和风险 类型等 进 行分类。第十九条 公 司 应当 根 据风 险的 影 响程 度 和发 生可 能 性等 建 立评估标准, 采取定 性与定量 相结合 的 方法, 对识 别的风 险进行分 析计量; 公司 应当关 注 风险的关 联性, 汇 总公司层 面的风 险 总量, 审 慎评估公司面 临的总 体 风险水平 。第二十条 公 司 应当 规 范金 融工 具 估值 的 方法 、模 型 和流 程 ,建立业务 部门、 分 支机构与 风险管 理 部、 财务 总部的 协 调机制, 确保风险计量 基础的 科 学性。 金 融工具 的估 值及风险 计量应 当 以风险管 理部确认的 数值为 准 。第二十一 条 公 司 应当 选 择风 险价 值 、信 用 敞口 、敏 感 性分 析 、压力测试 等方法 或 模型来计 量和评 估 市场风险 、 信用 风险 等可量化 的风险类型, 但应当 充分认识 到所选 方 法或模型 的局限 性 , 并采用有 效手段进行 补充。第二十二 条 公 司 应 当 针对 新业 务 建 立风 险评 估体 系 , 确保 新业务的组 织结构 、 业务模式 、 风险 状 况经过充 分论证 , 符合公司 的风险管理政 策。新 业 务应当经 风险管 理 职能部门 评估并 出 具评估报 告。第五章 风险监 测 与应对第二十三 条 公 司 应 当 建立 与业 务 复 杂程 度和 风险 指 标 体系 相适应的风 险管理 信 息技术系 统, 对风险 进行计量 、 汇 总、 预 警和监控 ,并实现同 一业务、 同一客户 相关风 险 信息的集 中管理, 以符合公 司整体风险管 理的需 要 。第二十四 条 公 司 应 当 建立 逐日 盯 市 等机 制, 准确 计 算 、动 态监控关键 风险指 标 情况, 判断 和预测 各类风险 指标的 变 化, 及时预 警超越各类、 各级风 险限额的 情形。 公 司应当明 确不同 级 别的异常 情况的报告路 径和处 理 办法。第二十五 条 公 司 应 当 根据 风险 评 估 和预 警结 果, 选 择 与公 司风险偏好 相适应 的 风险回避 、 降低 、 转移和承 受等应 对 策略, 建 立合理、 有效的 资产减 值、 风险对 冲、 资 本补充、 规 模调整 、 资产负债 管理等应对 机制。第二十六 条 公 司 应 当 针对 流动 性 危 机、 交易 系统 事 故 等重 大风险和突 发事件 建 立风险应 急机制, 明确应急 触发条 件 、 风险处臵 的组织体系、 措施、 方法和程 序, 并通 过压力测 试、 应急 演练等机 制进行持续改 进。第六章 风险报告第二十七 条 公司应当在分 支 机构、 业务 部门、 风 险管理部 门、经营管理 层、 董事 会之间建 立畅通 的 风险信息 沟通机 制 , 确保相关 信息传递与 反馈的 及 时、准确 、完整 。第二十八 条 各 部 门 和 分支 机构 应 当 定期 对各 自部 门 内 部风 险管理有效 性的情 况 进行评估 和检查 , 并 向分管领 导和风 险 管理职能 部门报告; 发生风 险 管理重大 事项的 , 各部门和 分支机 构 应当及时 、 完整和准确 地向风 险 管理职能 部门提 交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 条 风 险 管 理 职能 部门 应 当 在报 经首 席风 险 官 审核 后向公司经 营管理 层 提交公司 风险管 理 日报、月 报、年 报 等定期报 告,反映风险 识别、 评 估结果和 应对方 案 , 对重大风 险应提 供专项评 估报告,确保 经营管 理 层及时、 充分了 解 公司风险 状况。第三十条 风 险 管 理 职能 部门 发 现 风险 指标 超限 额 等 异常 情形的, 应当 与业务 部门、 分支 机构及 时沟通, 了 解情况 和原因, 督 促业务部门、 分支机 构采取措 施在规 定 时间内予 以有效 解 决, 并及时 向首席风险 官报告 。第三十一 条 公 司 经 营 管理 层应 当 每 年向 董事 会报 告 公 司风 险状况,重 大风险 情 况应当及 时报告 。第三十二 条 公 司 经 营 管理 层应 当 根 据董 事会 的授 权 , 定期 评估全面风 险管理 体 系, 向董事 会报告 评估情况, 并根据 评估结果 及时改进风险 管理工 作 。第七章 评价与 考 核第三十三 条 公 司 应 当 建立 包含 收 益 和风 险在 内的 风 险 绩效 评价体系, 合理设 臵 评价指标 , 逐步 开 展经济资 本管理 , 提高风险 管理绩效,提 升经营 管 理水平。第三十四 条 公 司 应 当 建立 风险 管 理 和内 部控 制工 作 的 考核 机制, 设定合 理的考 核范围、 内 容、 标 准和方法, 将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考核纳 入经营 管 理综合考 核之中 , 考核结果 与员工 奖 惩激励挂 钩。第三十五 条 公 司 应 当 建立 贯穿 各 个 业务 领域 以及 对 高 级管 理人员与员 工日常 行 为的问责 制度。 各业 务条线要 根据内 部 控制和 风 险管理的要 求, 对 各项 业务的风 险管理 与 内部控制 情况进 行 定期或不 定期的检查 ,对违 规 行为及造 成风险 损 失的责任 人进行 处 罚。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六 条 公 司 应 当 根据 本制 度 的 规定 和经 营管 理 需 要, 制定全面风 险管理 实 施办法, 以明 确风险 管理的目 标、 原则、 组织架构 、授权体系 、相关 职 责、基本 程序等 , 并针对流 动性风 险 、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 操作风 险等不同 风险类 型 及新业务 制定实 施 细则, 以建 立可操作的 风险识 别 、评估、 监测、 应 对、报告 的方法 和 流程。第 三 十 七 条 本制度自董事 会 通过之日 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