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审计工作制度
企业审计工作制度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审计署1985审研字 217 号文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结合我厂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作为审计工作的依据。第二条 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法规和我厂的方针目标、规章制度、对全厂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二、任务和范围第三条 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工厂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国家财产,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四条 审计工作的范围:1.厂部及各单位的方针目标的可行性;2.基建扩改工程、产品设计和工艺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及效益性;3.专项工程和大中修项目的计划,概算、预算、决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4.财务收支、专项贷款等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5.固定资产报废的合理性;6.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以外的合同是否合理合法;7.厂部及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往来、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8.确定离任或改任的经济责任情况;9.制订或参与研究制定工厂有关规章制度及检查其执行情况;10.办理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三、机构第五条 成立厂审计委员会,并逐步完善专业审计为主、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审计委员会由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纪委书记等人组成。厂长任主任,总会计师任副主任。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方面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第六条 审计室是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对全厂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七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我厂的情况,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特长的基层职工为兼职审计员。其主要任务是为审计室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审计室对本单位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 第八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厂长或厂长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第九条 审计室在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四、职权 第十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1.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各经济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决算及分配方案,查询有关的文件、工艺设计图纸和资料;2.有权参与有关的会计工作;3.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4.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5.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厂长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账册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必要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6.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五、程序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1.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和审计工作计划,制订审计方案,然后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3 日之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2.对被审单位如实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审计终了,及时写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厂长批准,对于复杂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委员会进行仲裁,再发出审计决定,被审单位必须执行;3.被审单位在收到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 15 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或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 30 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六、奖惩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第十三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惩处。七、附则第十五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应以上级审计法规为准。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审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