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浪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广州 市 浪奇实业股份有 限 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 员会工作制度( 经本 公 司 2013 年 6 月 7 日 第七 届董 事会 第二 十四次 会议 审议 批准 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 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 能 ,做到事 前审计、专业审 计,确保 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 上市 公司 治理准则 、 公 司 章程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公司董 事会 特设 立审 计委 员会, 并制 定本 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 审计 委员会是董事 会 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设 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 内、 外部 审计 的沟 通、监 督和 核查 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 三条 审 计委 员会 成员 由 三名 董事 组成 ,其 中独立 董事 两名 (包 括一 名专业 会计 人 士 ) 。第四条 审计委 员会 委员由董事长 、 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 提名, 并由 董事 会选 举产 生。第五条 审计委 员会 设召集人一名 , 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召集 人 在委员 内选 举, 并报 请董 事会批 准产 生。第六条 审计委 员会 任期与董事会 一 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 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则 其自动失去委员任 职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 本制度 第三条至第五条 之规定补 足委 员人 数。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 七条 审 计委 员会 的主 要 职责 权限 :( 一) 提议 聘请 或更 换外部 审 计 机构 ;( 二) 监督 公司 的内 部审计 制 度 及其 实施 ;( 三) 负责 内部 审计 与外部 审 计 之间 的沟 通;( 四) 审核 公司 的财 务信息 及 其 披露 ;( 五) 审查 公司 内控 制度, 对 重 大关 联交 易进 行审计 ;( 六) 公司 董事 会授 权的其 他 事 宜。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 董 事会负责,委员会 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 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 合监事 会监 事的 审计 活动 。第九条 审 计委 员会 建立 举 报机 制 , 关注 和公 开处 理 公司员 工和 客户 、 供应 商 、 投 资者 以及1社会媒 体对 财务 信息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的质 疑和投 诉举 报。第十条 董事会指定审 计 委员会对公司治理 有关的 制度制定、修订 工 作提出 建议,并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董事 会决议情况进行有 效监督 ,定期开展公司治 理情况 自查和督促整改 ,推定公 司结 合实 际情 况不 断创新 治理 机制 ,形 成具 有自身 特色 的治 理机 制。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一条 董事 会秘 书处负责做好审 计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 备 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 料:( 一) 公司 相关 财务 报告;( 二) 内外 部审 计机 构的工 作 报 告;( 三) 外 部 审计 合同 及相 关 工作 报告 ;( 四) 公司 对外 披露 信息情 况;( 五) 公司 重大 关联 交易审 计 报 告;( 六) 其他 相关 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 委员 会会议对公司提 供的报告 进行评议,并 将 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 事 会讨论 :( 一) 外部 审计 机构 工作评 价 , 外部 审计 机构 的聘请 及更 换;( 二) 公司 内部 审计 制度是 否 已 得到 有效 实施 ,公司 财务 报告 是否 全面 真实;(三)公司的 对外披 露的财务报告等 信 息是否 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 联交易是否合乎 相 关法律 法规 ;( 四) 公司 内财 务部 门、审 计 部 门( 包括 其负 责人) 的工 作评 价;( 五) 其他 相关 事宜 。第五章 议 事规 则第十三条 审 计 委员 会会议分为例会 和临时会 议。例会每年至 少召开二 次,临时会议由 审 计委员会委员提议 召开。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 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 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 出 席时可 委托 另一 名独 立董 事委员 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 委员 会会议应由三分 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 可 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 ;会 议做 出的 决议 ,必须 经全 体委 员的 过半 数通过 。第 十五 条第十六条 会议。第十七条审计 委 员 会会议 表决 方式 为举 手表 决; 临时 会议 可以 采取 通讯 表决的 方式 召 开 。审计 委员 会会议必要时 可 邀请公 司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 员及有关人员列 席如有 必要 ,审计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 司2支付。第十八条 审计 委员 会会议的召开程 序、表决 方式和会议通 过 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 、 法规、 公 司章 程 及本 制 度的规 定。第十九条 审计 委员 会会议应当有会 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 员 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会 议记录 由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保存。第 二十 条 审计 委员 会会议 通过 的议 案及 表决 结果, 应以 书面 形式 报公 司董事 会。第 二十 一 条 出 席会 议的委 员均 对会 议所 议事 项有保 密义 务, 不得 擅自 披露有 关信 息。第六章 附 则第 二十 二条第二十三条本 制 度 自董事 会决 议通 过之 日 起 施行。本 制度 未尽事宜,按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 国家 日后 颁布 的法 律、 法 规或 经合 法程 序修 改的 公司 章程 相 抵触 , 按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和 公 司章 程 的规 定执行 ,并 据以 修订 ,报 董事会 审议 通过 。第二十 四条 本 制度 由公 司董事 会负 责解 释。广州市 浪奇 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会二 O 一 三年 六月 七日修 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