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飞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工 作 细 则(经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完善公司治理 ,根据 上市 公 司 治 理 准 则 、 主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 、 公 司 章 程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审计 委员会 是 董事会下 设的常 设专门 工作机构 ,主要 负责公 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的监督, 并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 协调等工作。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可以聘请公司外部审计机构或其他独立专 业审计机构协助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 二章 工 作 制度第四条 提议聘请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一) 公司提出聘请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草拟议案, 经 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二) 独立董事提议聘请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 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审计委员会审核,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应在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完 成后, 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公司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 的评价、进行讨论,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四) 公司提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 做出判断, 同时约见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 对双方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并做 出评价,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五)对年度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进行审查 。第五条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1(一) 监 督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的 建 立 , 在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存在缺陷,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内部审计部门修订完善相关制度;(二) 对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的 实 施 进 行 检 查 ;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公 司 存 在 违 反 内部审计制度的情形,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三) 对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每 季 度 提 交 的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报 告 进 行 审查, 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 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规定 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第六条 负责与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一)根据公司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 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工作时间安排;(二)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 员组成、 审计计划、 风险判断、 本年度审计重点、 审计工作时间安排进行沟通协 商;(三)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 内,审阅公司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对前述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书面意见;(四)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五)在 年 审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初 步 审 计 意 见 后 和 召 开 董 事 会 会 议 审 议 年 报 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过程发现的问题和初审意见;(六)召开会议审阅经年审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表决形 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核;(七)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完成后, 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公司年度审计工作 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年度公 司审计工作总结报告。上述沟通情况、 意见及建议应形成书面记录 , 均应记录督促的方式、 次数和 结果,相关当事人应在必要的文件上签字。第七条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对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性进行审核, 是否执行了 会计法 、 企业会计准则 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 对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是否充分、及时进行审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情形。2第八条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一) 内控制度的是否健全, 是否按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的要求, 建 立健全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二)是否严格按照各项内控制度实施,进行了 有效控制;(三)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否按要求编制并披露 ;(四)对存在的缺陷是否制订整改措施并按计划进行整改。第 三章 议 事 规则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当提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由主任委 员主持。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送达方式为:专人递送、传真或电子邮件。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 公 司总经理 、 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可邀请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两种。第 十 五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作 出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本 数 )委 员 通过。第十六条 需经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的事项, 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 均应 呈报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制作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当报送董事会并抄 送监事会。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3(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的委员姓名;(三)列席人员的姓名;(四)会议议程;(五)委员发言要点;(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赞成、反对的票数)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属于公司 机密文件。 会议纪要阅 后应当及时收回。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第二十条 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非经公司董事长 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第 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公司二 一年十二月 二 十 九 日 第 四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十 二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的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工 作 细 则同时废止。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