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管理规定范文
04 不动产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性质。本规定为企业不动产管理事务处理的准则。第二条 目的。本规定在于加强不动产保护、改善、利用和不动产权利(指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的得失等方面的管理,以提高不动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第三条 契约合同。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得失或变更时,必须签订契约,以使其权利关系明晰。但经过政府法定手续处理的不包括在内。第四条 管理人。对于远离企业且无法实行直接管理的不动产,应指定专项管理人。管理人由总务部总务科长提名,并经企业主管批准。第五条 资料保管。不动产及其得失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整理与保管。第二章 权利转移第六条 不动产文书。当发生不动产所有权得失时,有关部门必须将下列文书提交给财务科。1.契约: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2.说明书:说明有关事由、影响、效果、对方与本企业的关系等。第七条 文书盖章。上列文书如属财务部权限范围内的,由财务科在查实审核后盖章;如超出其权限范围,需经企业总经理裁定后盖章。第八条 登记申请。持盖章后的文书,与对方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到有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第三章 不动产借贷、租赁契约的签订与变更第九条 土地、房屋的借贷。各部门在签订或变更土地、房屋的借贷与租赁契约时,必须提供契约和有关报告。后者包括事由、期限、支付方法、对方基本情况及不动产账面价值与现值等内容。第四章 土地或房屋权属转移第十条 账面价值变更。当伴随着土地或房屋权属的转移而发生其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等时,应进行账面调整。第十一条 转移说明书。各部门如发生不动产权属转移时,应填写账面变更书所列事项,并附说明书,提交财务部。第十二条 实施。不动产的权属转移、变更及登记事项,由财务部配合总务部负责。第五章 不动产管理台账第十三条 不动产管理台账。财务科应建立分分健全企业的不动产管理台账,以全面把握全企业的不动产状况。不动产管理台账应包括下列账票与图表。1.企业所有土地。(1)地籍表。(2)土地台账。(3)土地课税台账。(4)土地综合图。(5)土地实测图。(6)借出土地台账。2.借入土地。(1)借入土地台账。(2)借入土地图。(3)借入土地综合图。3.企业所有房产。(1)房产台账。(2)借出房产台账。(3)房产名册。(4)建筑物分布图。4.借入房产。(1)借入房产台账。(2)借入房产图。第六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