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口货物的程序
二、出口货物的程序尽管各种出口业务性质有别,盈亏负担不同,但在货物出口程序、有关手续办理和应用凭证方面基本相同。一般出口货物的程序如下:1.制订经营方案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涉外企业自主经营,出口什么、怎样出口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因此,涉外企业必须确定经营方向、经营策略。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应当事先进行国际市场调查研究,妥善安排产销结合,落实货源,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作为企业运营遵循的依据。2.组织对外成交凡有直接经营出口权的涉外企业,均可按规定的方针、政策、价格等结合生产和库存情况,自行通过各种渠道组织出口。3.签订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是买卖双方就商品买卖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出口合同对买卖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双方都要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执行。出口合同一般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缔约日期、地点、双方名称、地址等;第二部分是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和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和总值、装运、保险以及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第三部分是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文字和份数,以及缔约双方的签字等。 4.执行出口合同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出口合同,不仅有利于及时收回外汇,加速资金周转,保证所需物资及时进口,还可以树立信誉,扩大影响。执行合同的过程环节多、时间长,大体要经过以下程序:催证、审证、改证;加工、整装、备货;定载、报验、出运等。5.交单结汇货物出运取得提单后,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正确备制各种单据,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全套出口单证及时送交银行审核,办理结汇手续。为了迅速、安全收汇,要审查各项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是否相符,单与货和单与单相互一致才能凭信用证收到货款。6.收汇核销为了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防止外汇外流,1998 年 6 月 22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要求境内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出口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应该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是指由外汇管理局制发、由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的凭证。7.出口退税为了增强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根据国际惯例,我国实行出口退税制。出口单位申请出口退税时应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原始单据,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才能办理出口退税。8.处理索赔遇有国外客户提出的索赔时,应当根据提供的有关商品质量检验证明等,按照合同有关条款规定,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以通过我国驻外国商务机构或有关方面查明真相。凡不属于我方责任范围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索赔要求,应据理向对方详细说明不应理赔的原由;如属于我国供货单位责任,应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解决。综上所述,出口货物种类、程序环节较多,银行办理结汇的手续和方式又较复杂,不便一一介绍,以下各节仅就流通企业、生产企业的自营出口、代理出口以及援外出口等予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