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实业: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福 建 中 福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媒 体 来 访 和 投 资 者 调 研 接 待 工 作 管 理 制 度(2013 年 3 月 28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 2013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 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 场公开、 公平、 公正原 则, 规范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 司” )对 外接待 行为, 加强公司 与外界 的交流 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 规范运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 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 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 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 媒体、 证券机 构的调研、 现场参观、 分析会议、 业绩说明会 、 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第 三 条 本 制 度 所 称 重 大 信 息 是 指 对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可 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等等;(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七)有 关法律 、行政 法规、部 门规章 、规范 性文件、 股票 上市规 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第 二章 目 的 和 遵 循原则第 四条 制定本制度的 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 采访、 沟通或 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 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第 五条 公司接待工作 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 公平、 公正、 公 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 , 应严格遵循公平、 公正、 公开原则, 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不得有选择性的、 私下的或者暗 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二) 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 、 真实和准确的原则, 不 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三) 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 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四)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 平。(五) 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 , 降低接待的成本。 接待人 员需着正装、用语规范。(六) 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 建议, 实现双 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 三章 责 任 人 和 从职 人 员 素 质要求第 六条 原则上,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接待参加特定对象的采访和调研活动。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董事会秘书不能参加相 关活动时, 可委托证券事务代表参加。 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 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接待特定对象访问、 调研, 公司员工不 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第 七条 公司从事接待 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第 四章 接 待 工作第 八条 机构投资者、 分析师、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前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与证券事务部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 由证券事务部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 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 及时通知特定对象和公司 相关部门做好活动的准备工作。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 应要求特定对 象签署现场接待登记表及承诺书。第 九条 对于特定对象 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 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基础信息、 错误或 误导性记载的, 应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同时要求 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 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 券。第 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 召开新闻发布会、 投资者交流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第 十 一 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 程中(包 括 非公开发 行 ) ,向特 定 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第 十 二 条 公司在进行 商务谈判、 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 (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 外) , 该重大 事项未披 露前或 因特殊 情况确实 需要向 对方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 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 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一旦出现泄漏、 市 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 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第 十 三 条 公司在股东 大会上不得披露、 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原则上,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 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第 十 四 条 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 沟通、 采访等活动, 或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 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第 十 五 条 公司在接待 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 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第 五章 责任第 十 六 条 公司接待人 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规定, 给公司 造成 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 十 七 条 公司及其董 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 股东、 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 六章 附则第 十 八 条 本制度未尽 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第 十 九 条第 二 十 条本制度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本制度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