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生物: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江苏 四 环股份有限公司 投 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 进一 步贯 彻落实 国 务院 关于 推进 资本市 场改 革开 放和 稳定 发展的 若干 意见 , 加强 公司 与投 资者 之 间的信 息沟 通, 江苏 四环 生物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公司 ”)与投资 者和 潜在 投资 者( 以下统 称“ 投资 者” )之 间 的沟通 ,促 进投 资者 对公 司的了 解, 进一步完 善公 司法 人治 理结 构, 实 现公 司价 值和 股东 利益最 大化 , 切 实保 护投 资者特 别是 社会公众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 司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 易所 投资 者关 系管 理指引 和 公 司章 程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制定本 规定 。第 二条 投 资者 关系 工作是 指公 司通 过信 息披 露与交 流以 及各 种方 式的 投资者 关系 活动, 加强 与投 资者及 潜在 投资者 之间 的沟 通, 增进 投资者 对公 司的 了解 和认 同, 提升 公司 治理水平 ,以 实现 公司 整体 利益最 大化 和保 护投 资者 合法权 益的 重要 工作 。第 三条 加 强与 投资 者联系 工作 的目 的是 :( 一) 促进 公司 与投 资者之 间的 良性 关系 ,增 进投资 者对 公司 的进 一步 了解和 熟悉 。( 二) 建立 稳定 和优 质的投 资者 基础 ,获 得长 期的市 场支 持。( 三) 形成 服务 投资 者、尊 重投 资者 的企 业文 化。(四 )促 进公 司整 体 利益最 大化 和股 东财 富增 长并举 的投 资理 念。(五 )增 加公 司信 息 披露透 明度 ,改 善公 司治 理。第 四条 加 强与 投资 者关系 工作 的基 本原 则是 :( 一) 充分 披露 信息 原则。 除强 制的 信息 披露 以外, 公司 可主 动披 露投 资者关 心的 其他相关信 息。(二 ) 合 规披 露信 息 原则。 公司 应遵 守国 家法 律、 法 规及 证券 监管 部门 、 证券 交易 所对上市公 司信 息披 露的 规定 , 保证 信息 披露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在开 展 投资者 关系 工作时应注 意尚 未公 布信 息及 其他内 部信 息的 保密 , 一 旦出现 泄密 的情 形, 公司 应当按 有关 规定及时予 以披 露。( 三 ) 投 资者机 会均 等原则 。 公司 应公平 对待 公司的 所有 股东 及潜 在投 资者 , 避 免进 行选择性 信息 披露 。( 四) 诚实 守信 原则 。 公司 的投 资者 关系 工作 应客观 、 真 实和 准确 , 避 免过度 宣传 和误导。( 五) 高效 低耗 原则 。 选择 投资 者关 系工 作方 式时, 公司 应充 分考 虑提 高沟通 效率 , 降低沟通 成本 。( 六 ) 互 动沟通 原则 。 公司应 主动 听取 投资 者的 意见 、 建 议, 实现 公司 与 投资者 之间 的双向沟 通, 形成 良性 互动 。第五 条 本规 定是 公司 与 投资者 之间 联系 工作 的基 本行为 指南 ,公 司应 按照 本规定 的精 神和要求 , 积极 、 主 动地 开 展与投 资者 的联 系工 作。 公司特 别是 管理 层应 当高 度重视 投资 者关系工作 。第 五条 公 司的 投资 者关系 管理 工作 应客 观、 真实 、 准 确、 完整 地介 绍 和反映 公司 的实际状况 ,避 免过 度宣 传可 能给投 资者 造成 的误 导。第 六条 公 司开 展投 资者关 系活 动时 应注 意尚 未公布 的重 大信 息及 内幕 信息的 保密 , 避免和防 止由 此引 发泄 密及 导致相 关的 内幕 交易 。第二章 投 资者 关系 工作 的内容 和方 式第 六条 投 资者 关系 工作中 公司 与投 资者 沟通 的内容 主要 包括 :( 一) 公司 的发 展战 略,包 括公 司的 发展 方向 、发展 规划 、竞 争战 略和 经营方 针等 ;( 二) 法定 信息 披露 及其说 明, 包括 定期 报告 和临时 公告 等;( 三) 公司 依法 可以 披露的 经营 管理 信息 , 包 括生产 经营 状况 、 财 务状 况、 新 产品 或新技术的 研究 开发 、经 营业 绩、股 利分 配等 ;(四 )公 司依 法可 以披 露 的重大 事项 ,包 括公 司的 重大投 资及 其变 化、 资产 重组、 收购 兼并、 对 外合作 、 对外 担保 、 重大 合同、 关联交 易、 重大诉 讼或 仲裁、 管理 层 变动以 及大 股东变化等 信息 ;(五 )企 业文 化建 设;(六 )公 司的 其他 相关 信 息。第七 条 公司 可多 渠道 、 多层次 地与 投资 者进 行沟 通,沟 通方 式应 尽可 能便 捷、有 效, 便于投资 者参 与。第八 条 根据 法律 、法 规 和证券 监管 部门 、证 券交 易所规 定应 进行 披露 的信 息必须 于第 一时间在 公司 信息 披露 指定 报纸和 指定 网站 公布 。第九 条 公司 在其 他公 共 传媒披 露的 信息 不得 先于 指定报 纸和 指定 网站 ,不 得以新 闻发 布或答记 者问 等其 他形 式代 替公司 公告 。公司 应明 确区 分宣 传广 告 与媒体 的报 道, 不应 以宣 传广告 材料 以及 有偿 手段 影响媒 体的 客观独立 报道 。公司 应及 时关 注媒 体和 网 络的宣 传报 道, 必要 时可 适当回 应。第十 条 在公 司网 站开 设 投资者 关系 专栏 ,通 过电 子信箱 或论 坛接 受投 资者 提出的 问题 和建议, 并及 时答 复。第十 一条 公 司应 丰富 和 及时更 新公 司网 站的 内容 ,可将 新闻 发布 、公 司概 况、经 营产 品或服务 情况 、 法 定信 息披 露资料 、 投 资者 与公 司联 系方法 、 专 题文 章、 行政 人员演 说、 股票行情等 投资 者关 心的 相关 信息放 置于 公司 网站 。第十 二条 公 司设 立专 门 的投资 者咨 询电 话和 传真 , 安 排责 任心 强 、 熟 悉情 况 的专人 负责 ,保证在 工作 时间 线路 畅通 、认真 接听 。咨 询电 话号 码如有 变更 应在 第一 时间 立即公 布。公司 可利 用网 络等 现代 通 讯工具 定期 或不 定期 开展 有利于 改善 投资 者关 系的 交流活 动。第十 三条 公 司可 安排 投 资者、 分析 师等 到公 司现 场参观 、座 谈沟 通。公司 应合 理、 妥善 地安 排 参观过 程, 使参 观人 员了 解公司 业务 和经 营情 况, 同时注 意避 免参观者 有机 会得 到未 公开 的重要 信息 。第十 四条 公 司应 努力 为 中小股 东参 加股 东大 会创 造条件 ,充 分考 虑召 开的 时间和 地点 以便于股 东参 加。第十 五条 公 司可 在定 期 报告结 束后 ,举 行业 绩说 明会, 或在 认为 必要 时与 投资者 、基 金经理、 分析 师就 公司 的经 营情况 、 财 务状 况及 其他 事项进 行一 对一 的沟 通, 介绍情 况、 回答有关问 题并 听取 相关 建议 。任何 人不 得在 业绩 说明 会 或一对 一的 沟通 中发 布尚 未披露 的公 司重 大信 息。 对于所 提供 的相关信 息, 公 司 应平 等地 提供给 其他 投资 者。第十 六条 公 司可 在实 施 融资计 划时 按有 关规 定举 行路演 。第十 七条 公 司可 将包 括 定期报 告和 临时 报告 在内 的公司 公告 寄送 给投 资者 或分析 师等 相关机构 和人 员。第十 八条 公 司在 遵守 信 息披露 规则 的前 提下 ,建 立与投 资者 的重 大事 项沟 通机制 ,在 制定涉及 股东 权益 的重 大方 案时, 通过 多种 方式 与投 资者进 行充 分沟 通和 协商 。公司 可在 按照 信息 披露 规 则作出 公告 后至 股东 大会 召开前 , 通 过现 场或 网络 投 资者交 流会 、说明会 , 走 访机 构投 资者 , 发放 征求 意见 函, 设立 热线电 话、 传真 及电 子信 箱等多 种方 式与投资者 进行 充分 沟通 ,广 泛征询 意见 。公司 在与 投资 者进 行沟 通 时,所 聘请 的相 关中 介机 构也可 参与 相关 活动 。第 十九 条 投资 者关 系管理 的工 作对 象:1、投 资者 ;2、证 券分 析师 及行 业 分析师 ;3、新 闻媒 体;4、其 他相 关机 构。第 二十 条 公司 与投 资者的 沟通 方式 包括 但不 限于:1、公 告( 包括 定期 报 告和临 时报 告) ;2、股 东大 会;3、说 明会 ;4、一 对一 沟通 ;5、电 话咨 询;6、邮 寄资 料;7、广 告、 媒体 、报 刊 或其他 宣传 资料 ;8、路 演;9、现 场参 观;10、公 司网 站。第 二十 一条 投 资者 关系管 理的 工作 内容 为, 在遵循 公开 信息 披露 原则 的前提 下, 及时向投资 者披 露影 响其 决策 的相关 信息 ,主 要包 括:1、公 司的 发展 战略 ;2、公 司的 经营 、管 理 、财务 及运 营过 程中 的其 他信息 ,包 括: 公司 的生 产经营 、技 术开发、 重大 投资 和重 组、 对外合 作、 财务 状况 、经 营业绩 、股 利分 配、 管 理 模式等 公司 运营过程 中的 各种 已公 开披 露信息 ;3、企 业文 化;4、投 资者 关心 的与 公 司相关 的其 他已 公开 披露 信息。第三章 投 资者 关系 管理 负责人 及其 职责第 二十 二条 公 司董 事长为 投资 者关 系管 理事 务的第 一责 任人 , 董事 会秘 书为公 司投 资者关系 管理 活动 的负 责人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为公司 投资 者关 系管 理活 动的职 能部 门 ,具体负 责公 司投 资者 关系 管理事 务。第 二十 三条 公 司董 事会秘 书在 全面 深入 了解 公司运 作和 管理 、 经 营状 况、 发 展战 略等情况下 , 负责 策划 、 安 排 和组织 各类 投资 者关 系管 理活动 。 从事 投资者 关系 管理的 人员 须具备以下 素质 :1、对 公司 有全 面了 解 ,包括 生产 、技 术、 流程 、管理 、研 发、 市场 营销 、财务 、人 事等各个 方面 ,并 对公 司的 发展战 略和 发展 前景 有一 定的了 解;2、具 有良 好的 知识 结 构,熟 悉公 司治 理、 财务 、会计 等相 关法 律、 法规 ;3、具 有良 好的 沟通 和 协调能 力;4、具 有良 好的 品行 、 诚实信 用;5、准 确掌 握投 资者 关 系管理 的内 容及 程序 。第 二十 四条 董 事会 秘书负 责组 织对 公司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及相 关人员 进行 投资者关 系管 理活 动全 面系 统的培 训。第 二十 五条 董 事会 秘书及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要持续 关注 新闻 媒体 及互 联网上 有关 公司的各 类信 息并 及时 反馈 给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第四章 投 资者 关系 管理 职能部 门及 其职 责第 二十 六条 投 资者 关系工 作由 董事 会秘 书负 责。第 二十 七条 董 事会 秘书办 公室 为投 资者 关系 管理职 能部 门 , 具 体履 行投 资者关 系管 理工作的 职责 ,主 要包 括:1、分 析研 究。 统计 分 析投资 者和 潜在 投资 者的 数量、 构成 及变 动情 况; 持续关 注投 资者及媒 体的 意见 、建 议和 报道等 各类 信息 并及 时反 馈给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2、信 息沟 通与 联络 : 根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要 求和 投资 者关 系管 理的相 关规 定, 及时 、准 确地整 合投 资者 所需 信息 进行信 息披 露 ;根据公 司实 际情 况, 通过 举 行业绩 说明 会、 分析 师说 明 会等会 议及 路演 等活 动, 接 受分析 师、投资者 和媒 体的 咨询 , 与 投资者 进行 沟通 ; 做 好投 资者来 访的 接待 服务 工作 , 与 机构 投资 者及中小 投资 者保 持经 常联 络, 通 过电 话、 电子 邮件、 传真、 接待 来访 等方 式回 答投资 者的 咨询,提 高投 资者 对公 司的 参与度 ;2、定 期及 临时 报告 : 主持年 度报 告、 中期 报告 、季度 报告 及临 时报 告的 编制工 作;3、筹 备会 议: 筹备 年 度股东 大会 、临 时股 东大 会、董 事会 ,准 备会 议材 料;4、公 共关 系: 建立 并 维护与 证券 交易 所、 行业 协会、 媒体 以及 其他 上市 公司和 相关 机构之间 良好 的公 共关 系; 在涉讼 、 重 大重 组、 关键 人员的 变动 、 股 票交 易异 动以及 经营 环境重大变 动等 重大 事项 发生 后配合 公司 相关 部门 提出 并实施 有效 处理 方案 , 积极 维护公 司的 公共形象 。5、媒 体合 作: 跟踪 媒 体有关 公司 情况 的信 息发 布,每 天九 时前 将该 时点 前发布 的有 关公司信 息情 况报 送董 事会 秘书 , 加 强与 财经媒 体的 合作关 系 , 引 导媒体 对公 司的报 道 , 安 排高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 重要 人员的 采访 报道 ;6、网 络信 息平 台建 设 :在公 司网 站中 设立 投资 者关系 管理 专栏 ,在 网上 发布公 司已 披露的信 息, 方便 投资 者查 询;7、危 机处 理: 在诉 讼 、仲裁 、重 大重 组、 关键 人员的 变动 、盈 利大 幅度 波动、 股票 交易异动 、自 然灾 害等 危机 发生后 迅速 提出 有效 的处 理方案 ;8、投 资者 关系 活动 应 建立完 备的 档案 ,投 资者 关系活 动档 案至 少应 当包 括投资 者关 系活动参 与人 员、 时间 、 地 点; 投 资者 关系 活动 中谈 论的内 容等 事项 。 投 资者 关系活 动档 案由董事会 秘书 办公 室负 责保 管,存 档期 限不 少于 十年 。9、有 利于 改善 投资 者 关系的 其他 工作 。第 二十 八条 公 司董 事、 监事 和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以 及公 司的 其他 职能 部门 、 各 分、 子公司、 全体 员工 应积 极参 与并主 动配 合董 事会 秘书 办公室 实施 投资 者关 系管 理工作 。 董 事会秘书办 公室 应及 时归 集各 部门及 下属 公司 的生 产经 营、 财务 、 诉 讼等 信息 , 公 司各部 门及 下属公司 应积 极主 动配 合。第 二十 九条 董 事会 秘书办 公室 应当 以适 当方 式组织 对公 司全 体员 工特 别是董 事、 监事、 高 级管 理人 员、 部 门负 责人、 各分、 子公 司负 责人 进行投 资者 关系 管理 相关 知识的 培训 。在开展 重大 的投 资者 关系 促进活 动时 ,还 应当 举行 专门的 专题 培训 活动 。第 三十 条 董事 会秘 书办公 室应 当尽 可能 通过 多种方 式与 投资 者进 行及 时、 深入 和广 泛的沟通 ,并 借助 互联 网等 快捷手 段, 提高 沟通 效率 、降低 沟通 成本 。第三 十一 条 除非 得到 明 确授权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和其 他员 工不 得在 投资 者关系 活动 中代表公 司发 言。第三 十二 条 公司 必要 时 可聘请 专业 的投 资者 关系 工作机 构协 助实 施投 资者 关系工 作。第五章 投 资者 关系 活动 及现场 接待 细则第 三十 三条 公 司在 定期报 告披 露前 十五 日内 应尽量 避免 进行 投资 者关 系活动 , 防止 泄漏未公 开重 大信 息。第 三十 四条 拟 发行 新股或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时 , 应在发 出召 开股 东大 会通 知后五 日内 举行投资 者说 明会 。第 三十 五条 在 进行 业绩说 明会 、 分 析师 会议 、 路演 前, 公司 应确 定投 资者、 分析 师提问可回 答范 围, 若回 答的 问题涉 及未 公开 重大 信息 , 或者 回答 的问 题可 以推 理出未 公开 重大信息的 ,公 司可 以拒 绝回 答。第 三十 六条 公 司通 过业绩 说明 会、 分析 师会 议、 路 演等 方式 与投 资者 就公司 的经 营情况、财 务状 况及 其他 事项 进行沟 通时 ,不 得提 供未 公开重 大信 息。第 三十 七条 业 绩说 明会 、 分 析师 会议 、 路 演 结束后 , 公司 应及时 将主 要内容 置于 公司网站或 以公 告的 形式 对外 披露。第 三十 八条 公 司接 待特定 对象 到公 司现 场参 观、 座 谈、 沟通, 实行 预约 制度, 由公 司董事会 秘书 办公 室统 筹安 排。公 司董 事、 监事 、高 级管理 人员 和证 券事 务代 表等相 关人 员在接待 投资 者、 中介 机构 、 媒体 等特 定对 象到 公司 现场参 观、 座谈 沟通 前, 应当向 董事 会秘书报告 ,在 得到 董事 会秘 书许可 后, 方可 接待 。前 款所 述特 定对 象是 指比一 般中 小投 资者 更容 易接触 到信 息披 露主 体和 更具信 息优 势 ,可能利 用未 公开 重大 消息 进行交 易或 传播 的机 构或 个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从事 证券 分析 、咨询 及其 他证 券服 务业 的机构 、个 人及 其关 联人 ;( 二) 从事 证券 投资 的机构 、个 人及 其关 联人 ;( 三) 持有 上市 公司 总股本 5%以上 股份 的股 东 及其关 联人 ;( 四) 新闻 媒体 和新 闻从业 人员 及其 关联 人;( 五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认定 的其 他机 构或 个人 。 公 司接 待人 员应合 理 、 妥善地 安排 参观过程 , 避 免参 观者有 机会 获取未 公开 信息 。 公 司应 派两人 以上 陪同 参观 , 并 由专人 对参 观 人员的提 问进 行回 答 。 若 对于 该问题 的回 答内 容个 别或 综合的 等同 于提 供了 尚未 披露的 股价 敏感信息 , 上 述知 情人 均不 得回答 。 特 定对 象要 求提 供或评 论可 能涉 及公 司未 曾发布 的股 价敏感信息 ,也 必须 拒绝 回答 。第 三十 九条 公 司与 特定对 象进 行直 接沟 通前 , 应要 求特 定对 象签 署承 诺书, 承诺 书至少应包 括以 下内 容:( 一 ) 承 诺不故 意打 探公司 未公 开重 大信 息, 未经公 司许 可 , 不与 公司 指定人 员以 外 的人员进 行沟 通或 问询 ;( 二) 承诺 不泄 漏无 意中获 取的 未公 开重 大信 息, 不 利用 所获 取的 未公 开重大 信息 买卖公司证 券或 建议 他人 买卖 公司证 券;( 三 ) 承 诺在投 资价 值分析 报告 、 新闻稿 等文 件中不 使用 未公 开重 大信 息, 除非 公司 同时披露 该信 息;( 四 ) 承 诺在投 资价 值分析 报告 、 新闻稿 等文 件中涉 及盈 利预 测和 股价 预测的 , 注明 资料来源 ,不 使用 主观 臆断 、缺乏 事实 根据 的资 料;( 五) 承诺 投资 价值 分析报 告、 新闻 稿等 文件 在对外 发布 或使 用前 知会 公司;( 六) 明确 违反 承诺 的责任 。第 四十 条 承诺 书一 式贰份 , 其 中一 份作 为公 司档案 由董 事会 秘书 办公 室负责 保管 , 保管期限 不少 于十 年。第 四十 一条 公 司应 认真核 查特 定对 象知 会的 投资价 值分 析报 告、 新闻 稿等文 件。发 现其 中存 在错 误、 误导性 记载 的, 应要 求其 改正; 拒不 改正 的, 公司 应及时 发出 澄清公告进 行说 明。发 现其 中涉 及未 公开 重大信 息的 , 应 立即 报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并公 告, 同时要 求其 在公司正式 公告 前不 得对 外泄 漏该信 息并 明确 告知 在此 期间不 得买 卖公 司证 券。第五章 附 则第 四十 二条 本 制度 与有关 法律 、 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的 有关 规定 不一 致的 , 以有关 法律 、法规和 规范 性文 件的 规定 为准。第 四十 三条 本 规定 由公司 董事 会负 责解 释。第 四十 四条 本 规定 自公司 董事 会通 过之 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