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山 东 晨 鸣 纸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工 作 制度(2 013 年 6 月 27 日 经 第七届 董事 会第 一次 临时 会议批 准)第一条 为贯彻 证券市 场公开、 公平、 公正原 则,规范 山东晨 鸣纸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公司” ) 投资 者关系 的行为和 管理, 加强本 公司的推广 以及与外 界的交 流和沟 通,根据 公司 法 、 证券法 、中国 证监会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 及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 所述的 投资者关 系管理 工作是 指公司通 过接受 投资者 调研、 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 、 网络平台和现场推介等活动,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第三条 制定本 制度的 目的是: 规范本 公司 投 资者关 系 管理的 行为, 在本公 司接受调研、 沟通、 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 明度及公平性, 改善公司治理,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之间的良性关系, 增进外界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第四条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 公平、 公正、 公 开原则。 本公司人员在进 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应严 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二) 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相关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 真实和准 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三) 保密原则。 公司相 关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四)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五) 高效低耗原则。 在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过程中, 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1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六) 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 、 建议, 实现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七)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 公司增强主动信息披露意识, 及时、 完整地披露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主动 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第五条 董事会 秘书为 公司 投资 者关系 管理工 作的负责 人。公 司资本 运营部是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 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二) 沟通与联络。 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 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 接受分析师、 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接待投资者来访, 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三) 公共关系。 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 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在涉讼、 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 票 交 易 异 动 以 及 经 营 环 境 重 大 变 动 等 重 大 事 项 发 生 后 配 合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提 出 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 , 熟悉公司治理、 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 制和规章制度;(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第八条 公司在 定期报 告披露前 十五日 内应尽 量避免进 行投资 者关系 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九条 公司加 强网络 沟通平台 建设, 充分利 用交易所 网站的 投资者 关系平2台,及时回应投资者在此提出的问题。同时,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第十条 公司及时更新和丰富公司网站的内容, 及时将新闻发布、 公 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 法定信息披露资料、 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 专题文章、 行 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第十一条 公司 设立专 门的投 资 者咨询 电话和 传真 , 并 由熟悉 情况的 专 人负 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 路畅通、 认真接听, 并 耐心、 严谨、 客观地进 行答复。 咨 询电话号码变更时通过网络等方式及时公布。第十二条 公司 利用网 络等现代 通讯工 具定期 或不定期 开展有 利于改 善投资 者关系的交流活动。第十三条 公司 可以在 年度报告 披露后 举行年 度报告说 明会 , 地点不 限 ,公 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保荐代表人可以出席说明会, 会 议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四) 公司在业务、 市场营销、 技术、 财务、 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 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 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 (不少于两个小时) 、 召开方式 (现场/ 网络) 、 召开地点或网址、 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第十四条 公 司 拟发行 新股或 可 转换公 司债券 ,可以 在 发出召 开股东 大会通 知后举行投资者说明会, 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 具体发行方案、 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第十五条 公司 通过业 绩说明会 、分析 师会议 、路演、 接受投 资者调 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十六条 业绩 说明会 、分析师 会议、 路演在 条件允许 时可以 采取网 上直播3的方式进行,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 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第十七条 在进 行业绩 说明会、 分析师 会议、 路演前, 公司应 确定投 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第十八条 业绩 说明会 、分析师 会议、 路演结 束后,公 司可以 将主要 内容置 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第十九条 机 构 投资者 、分析 师 、新闻 媒体等 特定对 象 到公司 现场参 观、座 谈沟通时, 公司应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 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第二十条 公司 与特定 对象进行 直接沟 通前, 应要求特 定对象 签署承 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 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二) 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 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四)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五) 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第二十一 条 公 司应认 真核查特 定对象 知会的 投资价值 分析报 告、新 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 误导性记载的, 应要求其改正 ; 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及 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同时要 求 其 在 公 司 正 式 公 告 前 不 得 对 外 泄 漏 该 信 息 并 明 确 告 知 在 此 期 间 不 得 买 卖 公 司证券。4第二十二 条 必 要时, 公司将与 特定对 象的沟 通情况置 于公司 网站上 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第二十三 条 公 司在遵 守信息披 露规则 的前提 下,建立 与投资 者的重 大事项 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将通过现场新闻发布会、 投资者 恳谈会、 网络投资者交流会、 说明会, 走访机构投资者, 发放征求意见函, 设立 热线电话、 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以使更多 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 (包括非公开发行 ) , 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第二十五 条 公 司在进 行商务 谈 判、银 行贷款 等事项 时 ,因特 殊情况 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 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 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 一旦出现泄漏、 市场传 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第二十六 条 公 司在股 东大会上 向股东 通报的 事件属于 未公开 重大信 息的, 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第二十七 条 公 司及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人在以 下情形下 与特定 对象进 行相关 信息交流时, 一旦出现信息泄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第二十八 条 公 司进行 接待和推 广活动 应建立 备查登记 制度, 对接受 或邀请 对象的调研、 沟通、 采访及宣传、 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 至少应记载以下内 容:(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二)活动的详细内容;(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第二十九 条 本 公司及 相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接 受调研、 沟通、 采访等 活动,5或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 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第三十条 公司 应实施 健全持续 、稳定 、合理 、透明的 利润分 配机制 ,积极 通过分红方式回报投资者。 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 应充分听取中小投资者意见 , 并尽量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来审议现金分红议案。第三十一 条 公 司加强 对公司股 东、关 联方以 及公司承 诺履行 行为。 承诺主 体应遵循诚信原则切实履行承诺。 因客观条件等原因确无法履行相关承诺的, 承 诺主体应主动提出合理替代方案,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二 条 公 司在投 资者关系 活动中 一旦以 任何方式 发布了 法律、 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在下一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第三十三 条 本 公司及 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 股东、 实际控 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 沟通、 采访及宣传、 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 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四 条 本 制度未 尽事宜 , 按照有 关法律 、法规 、 规范性 文件和 本公司 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 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其修改时亦同。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