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信息: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浪 潮 电 子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制 度第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了规范浪潮 电子信息 产 业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公 司) 的证券投资行为, 防范证券投资风险, 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 实现证券 投资决策的科学化、 规范化、 制度化,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 票 上市规则( 2012 年修订)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主板 上市公 司规范运 作指引 深 圳证券交 易所信 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 证券投资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 二 条 本制度适用于 公司及下属 控股子 公司 的证券投资 行为。 公司 下属控 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视为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第 三 条 本制度所称证 券投资包括 新股配 售、 申购、证 券 回购、 股票 等二级 市场投资、 债券投资、 委托理财 (含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产品) 进行证券投资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第 四 条 公司应合理安 排、使用资 金,致 力发 展公司主 营 业务。 公司 进行证 券投资的资金来源应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 行证券投资, 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的相关规定, 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用于 购买保本浮动性银行理财产品的可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第 五 条 公司相关部门 在进行证 券 投资前 , 应 知悉相关法 律法规 和规 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 六条(一)(二)(三)(四)证券投资的原 则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相关法规; 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 公司的 证券投 资必须与 资金结 构相适 应,规模 适度, 量力而 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第二章 证券投 资 的审批 及 管理第 七 条 公司进行证券 投资的审 批 应严格 按照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股票 上市规 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第 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 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由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 研究决定。第 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 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的 , 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第 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 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的, 或根据公司 章程 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召开股 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第 十 一 条 公司管理层在公司章程 规定的权 限 或股东大会 决议和董 事 会决议 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宜, 并根据公司资金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投 资量。第 十 二 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开 设公司的 证 券账户和 资 金账户, 除 委托理 财进行证券投资除外,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第 十 三 条 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 经董事会 或 股东大会 审 议通过后 , 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 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第三章 证券投 资 的内部 控 制第 十 四 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 须执行严 格 的联合控 制 制度,即 至 少要由 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操盘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 证券投资资金的划转、管理须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资金签批程序。第 十 五 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投 资的管理 。 公司财务部 对证券投 资 资金运 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相关的账务核算工作。第 十 六 条 公司进行 证 券投资, 资金划拨程序 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 十 七 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有权随时 调 查跟踪公 司 证券投资 情 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控制。第 十 八 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 资资金情 况 进行检查 , 必要时经 独 立董事 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第 十 九 条 监事会应 当 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四章 证券投 资 的信息 披 露第 二 十 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按照上 市规则和 公 司章程的 规 定及时履 行 信息披露义务。第 二 十 一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 的,应在 董 事会作出 相 关决议后 向 深圳 证 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二)独 立董事 就相关 审批程序 是否合 规、内 控程序是 否健 全及本 次投资 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五)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第 二 十 二条 公司披露 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 证券投资情况概述, 包括投资目的、 投资金额、 投资方式、 投资期限 等;(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第 二 十 三 条 公司应根据 企业会计 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 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 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第 二 十 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 ,应在定 期 报告中披 露 报告期内 证 券投 资 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一) 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 , 说明证券品种、 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 、 代 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三) 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第五章 附则第 二 十 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 照国家、 交 易所等有 关 部门颁布 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与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则以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 二 十 六条 本制度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 二 十 七条 本办法自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