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福 建 省 永 安 林 业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制 度(经 2013 年 3 月 2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有效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等金融资产从事或者委托符合规 定的机构从事股票、 权 证、 基金、 债券 (含国 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 、 委托理财 (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证券市场产品交易的行为。第三条 公司是对外进行证券投资的主体,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子公司或业 务部门不得对外进行证券投资。第四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在不影响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计划和运营的前提 下, 提高闲置资金的利用效率, 促进公司资产要素优化组合, 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第五条 公司应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不得将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债券等 交易或委托理财。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相关 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 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及管理 第七条 证券投资决策、执行和控制:1、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批证券投资事项。2、公司经营班子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决定有关证券投资事宜。3、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根据经营班子决定负责具体投资事宜。4、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汇划,安全及时入账,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帐务核算工作。5、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证券投资事宜采用定期及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检 查证券投资风险控制。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开设公司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进行证券投资除外)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在证 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内部控制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且操盘人员与资 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证券投资资金的划转、管理须严格执行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第十条 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 相关的账务核算工作。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控制。必要时经独立董事提议, 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券。监事会应当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 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公司证券投资情况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第十四条披露义务。第十五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需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 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2、 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等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 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 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1、 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 说明证券品种 、 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 例;2、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 、 代码、 持 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3、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2年 3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