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银行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银行管理制度下面是某公司制定的企业内部银行管理制度,供读者参考。企业内部银行管理制度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发挥集团资金的最大效能,保障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及基建、技改任务的资金需要,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本制度是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借贷、调配、使用和结算的规范,集团公司所属核心层、紧密层企业及其他有资金收付业务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遵照执行。第 2 章 组织机构第 3 条 内部银行是负责集团公司内部资金管理、借贷和结算的职能部门,模拟商业银行开展业务,行政上隶属于集团公司领导。第 4 条 根据高效、精简的原则,内部银行与集团公司财务部合署办公,行长由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第 5 条 内部银行的基本职能和任务。1.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金融政策,统筹管理、营运、监控集团公司的货币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保证资金安全,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2.负责集团公司核心层、紧密层企业的资金筹集、调配,办理对外借款及还款业务。3.办理集团公司内部贷款业务。4.办理集团公司内外资金结算业务。5.负责集团公司职工个人储蓄业务。6.计算、支付各单位存款利息和借款利息。7.对各开户单位的资金收、付、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结算规定,违反金融政策和财经纪律的业务予以制止和纠正。第 3 章 银行开户第 6 条 集团公司所属核心层、紧密层企业及其他有对外收付款业务的部门,必须在内部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立银行账户,由内部银行统一到商业银行办理资金开户、存贷、结算业务。第 7 条 集团公司所属核心层、紧密层企业及其他有对外收付款业务的部门,一律不准在内部银行以外的任何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存贷款及结算业务。否则,以转移挪用公款论处。目前,已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一律冻结,由内部银行负责资金的划转和清理。第 8 条 各单位在内部银行开立账户,必须填制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片,加盖开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印章。第 9 条 内部银行为各开户单位设立的银行账号分甲、乙两种类型。1.甲类账号。甲类账号为有对外收付款业务的单位设立的账号,由两部分组成,表现形式如1019560103-01,前部分是内部银行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号,后部分是各开户单位在内部银行的开户序号。各开户单位在内部银行的开户序号规定如下表所示。内部银行甲类开户单位序号表开户单位名称 序号 开户单位名称 序号集团有限公司 01 服务有限公司 07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02 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08化工有限公司 03 运输分公司 09新材料有限公司 04 高新技术研究所 10日化有限公司 05 集团公司职工食堂 11经贸有限公司 06 集团职工医院 122.乙类账号。乙类账号是为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各分厂、部室设立的账号,由两部分组成,表现形式如:A-116,前部分以英文字母表示开户部门的类型,后部分是各开户单位的内部银行账号。其中:A 表示基本生产部门,B 表示辅助生产部门,C 表示后勤管理部门,D 表示其他部门。集团公司各分厂、部室的内部银行账号规定如下表所示。内部银行乙类开户单位账号表序号 开户单位名称 账号 序号 开户单位名称 账号1 甲分厂 A-101 11 工程部 C-1042 乙分厂 A-102 12 质保部 C-1053 丙分厂 A-103 13 销售部 C-1064 丁分厂 A-104 14 采购部 C-1075 一厂 A-105 15 储运部 C-1086 二厂 B-101 16 财务部 C-1097 三厂 B-102 17 审计部 C-11O8 公司办公室 C-101 18 政工部 C-1119 人力资源部 C-102 19 甲基建项目 D-10110 制造部 C-103 20 乙基建项目 D-1023.乙类账号与甲类账号的区别在于乙类账号只用于集团公司的内部经济核算,不能对外收付货币资金。第 10 条 各单位在内部银行开立的账号,只限于在本单位的经营业务范围内使用,一律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各单位应严格遵守以下结算纪律。1.各单位在内部银行的预留印鉴不得随意更换,如遇人事变动,应及时到内部银行办理更换印鉴卡片手续。2.各单位填制的存、付款凭证,必须如实填写款项来源和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外部支票或现金。3.各单位必须确保在内部银行开立的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远期或空头支票,如发生空头支票,则处以票面金额的 %且不低于 100 元的罚款。4.各单位通过内部银行收付的各种款项,必须及时入账(3 日内) ,特殊情况滞后入账的,必须在对账单中说明原因,理由不充分或无故不入账的按收付凭证金额的 罚款。5.各开户单位要严格执行内部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超额部分一律交存内部银行。6.各单位一律不准坐支现金,违者按坐支现金数额的 %罚款。7.内部银行发出的贷款利息通知单及各种付款特种转账传票,付款单位不得拒付,有争议的,可到内部银行查询。第 4 章 资金借贷第 11 条 内部银行具有调配集团公司内部资金的职能,可向集团公司各申请借款单位发放银行贷款。内部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由以下四部分组成。1.内部银行向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2.内部银行从非金融机构拆借的资金。3.各开户单位的存款。4.其他依法取得的资金。第 12 条 内部银行向各申请单位发放的贷款,一律实行有偿使用,按月计收贷款利息,贷款利息参照商业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和内部银行取得资金的实际成本合理确定。第 13 条 各开户单位向内部银行借款,必须经过内部银行行长批准,并办理如下手续:1.填报借款申请表;2.签订借款合同;3.提供担保合同书;4.填写借款借据。第 14 条 各单位从内部银行取得的借款,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归还,逾期三个月以内的按原贷款利率的 %加收罚息。超过三个月的,内部银行予以冻结账户,强行从贷款单位或担保单位存款账户上收回贷款本息。第 5 章 资金结算第 15 条 集团公司所属核心层、紧密层企业及其他有对外收付货币资金业务的部门,在内部银行开立账户后,发生的一切资金收付款项必须通过内部银行办理结算。第 16 条 各开户单位收到的支票、汇票等票据,一律填写送存簿,由内部银行加盖“结算章”后入账。第 17 条 在内部银行开户的各单位之间发生互相收付款项时,一律采用内部银行支票结算方式,无金额起点限制。第 18 条 各开户单位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支付款项,超过 500 元的,一般采用转账结算方式。第 19 条 内部银行向各开户单位支付的存款利息,按季划转。向借款单位收取的贷款利息,按月划转。第 6 章 附则第 20 条 本制度自内部银行成立之日起施行。第 21 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