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矿业:融资管理制度
盛 达 矿 业 股 份 有 限 公司融 资 管 理 制 度(经 2013 年 12 月 30 日公司 第七届 董事 会第十六 次会议 审 议通过)为规范盛 达矿业 股 份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公司 ”) 融 资 行为, 有效 控 制 融 资 风 险 , 提 高 资 金 的 调 控 和 使 用 水 平 , 促 进 公 司 的 稳 定 和 可持 续 发 展 , 依 据 财 政 部 等 五 部 委 发 布 的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应 用 指 引 及公 司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制 度 等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 特 制 定本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公司 根据发 展战略以 及经营 需 要, 在股东会 、 董 事会的决策授权下 ,进行 融 资、担保 和统筹 调 度使用资 金,第二条 公司 应遵循 下列原则 ,准确 把 握融资 与 担保业 务 的规模:(一)符 合战略 , 科学决策 原则;(二)适 度负债 , 防范风险 原则;(三)规 范运作 , 过程控制 原则;(四)综 合权衡 , 降低成本 原则。第三条 公司 融资行 为包括:(一)权 益融资1、 公司通 过增发 、 配股、 发行可转 换 公司债券 以及非 公 开发行股票向投资 者募集 资 金的行为 ;12、所 属企业 的增资 行为。(二)债 务融资1、公 司以公 开形式 发行各类 债券的 行 为;2、 公司以 及控股子 公司向商 业银行 办 理综合授 信业务 , 包括: 授信额度内 的贷款 ( 信用贷款 、 保证 贷 款、 抵押 贷款、 质 押贷款 ) ; 开 具银 行 承 兑 汇 票 ; 商 业 汇 票 贴 现 ; 委 托 贷 款 ; 开 具 信 用 证 ; 开 具 保 函 等业务;3、公 司及控 股子公 司融资租 入固定 资 产。第 四 条 公 司 在 进 行 融 资 时 所 涉 及 的 担 保 业 务 仅 限 于 公 司 所 属 企业 之 间 发 生 的 担 保 行 为 。 该 担 保 行 为 遵 照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办 法 执行。第五条 本制 度适用 于公司及 控股子 公 司。第六条 公司 及控股 子公司应 根据自 身 实际情况, 建立适 合本公司业 务 特 点 和 管 理 要 求 的 融 资 业 务 流 程 , 实 行 岗 位 责 任 制 , 加 强 各 项 业务环节的 授权管 理 ,明确控 制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 构 与管理 职 责第 七 条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和 董 事 会 在 相 应 的 决 策权 限 范 围 内 对 公 司 的 筹 资 方 案 予 以 审 批 。 子 公 司 的 融 资 方 案 , 在 上 报公 司 总 部 审 批 后 , 按 照 公 司 的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由 股 东 会 和 董 事 会审批。第 八 条 公 司 经 营 层 在 股 东 大 会 和 董 事 会 已 批 准 的 方 案 内 进 行 筹2资 活 动 。 公 司 的 权 益 融 资 作 为 专 项 工 作 , 由 公 司 成 立 专 项 工 作 小 组 落实筹措; 财务部 作 为债务融 资的职 能 部门,负 责公司 资 金的筹措 。第九条 公司 办理融 资业务应 当配备 合 格的人员 , 具备 良 好的职业道 德 和 业 务 素 质 , 应 了 解 融 资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熟 悉 业 务 流 程 ,掌 握 专业知识。第三章 权益融 资 业务管理第十条 公司 拟订的 融资方案, 应 符合 公司的发 展战略 , 符合国家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政 策 , 明 确 筹 资 规 模 、 筹 资 用 途 、 筹 资 结 构 、 筹 资 方式 和 筹 资 对 象 。 融 资 方 案 中 应 对 融 资 时 机 选 择 、 预 计 融 资 成 本 、 募 集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未 来 效 益 、 潜 在 投 资 风 险 和 具 体 应 对 措 施 等 作 出 安 排和 说 明 。 在 境 外 筹 集 资 金 的 , 还 应 当 考 虑 筹 资 所 在 地 的 政 治 、 法 律 、汇率、利 率、环 保 、信息安 全等风 险 以及财务 风险等 因 素。第十一条 公 司在资 本市场进 行权益 融 资时, 应 聘请符 合 相关要求的中介机 构进行 财 务咨询、 会计、 法 律、 资产 评估等 专 业方面的 工作 。第十二条 公 司通过 发行股票 等方式 进 行权益融 资的, 权 益性融资方 案 由 公 司 专 项 工 作 小 组 拟 定 , 报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 提 交 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 司在资 本市场所 募集资 金 应按照公 司 募 集 资金管理办法进 行存放 、 使用、管 理和信 息 披露。第四章 债务融 资 业务管理3第 十 四 条 公 司 在 资 本 市 场 公 开 发 行 债 券 的 管 理 与 权 益 融 资 的 要求相同。第十五条 向 银行办 理信贷业 务是公 司 常规融资 方式, 公 司将根据年 度 投 资 规 模 及 经 营 性 资 金 流 量 的 情 况 , 制 定 公 司 债 务 融 资 计 划 , 按权限报请 董事会 或 股东会审 批。公 司 通 过 银 行 贷 款 等 方 式 进 行 债 务 融 资 的 , 按 以 下 权 限 报 公 司 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 批 :(一)涉 及金额 单 次不超过 公司最 近 一期经审 计净资 产 30%或 12个 月 内 发 生 累 计 金 额 不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50%的 债 务 性融资方案 报请公 司 董事会审 议批准 ;(二) 涉及 金额单 次 超过公司 最近一 期 经审计净 资产 30%( 含 30%)或 12 个 月 内 发 生 累 计 金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50%( 含50%) 的 债务性 融资 方案经董 事会审 议 通过后, 报 请公司 股 东大会审 批。第十六条 控 股子公 司在办理 借款业 务 、 开具银 行承兑 汇 票等信贷业 务 时 , 应 先 报 公 司 总 部 批 准 后 按 照 子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履 行 审 批 后方 可 办 理 。 公 司 将 根 据 内 部 融 资 优 先 的 原 则 , 先 在 公 司 内 部 进 行 资 金拆借,不 足部分 企 业再向银 行借款 。第十七条 控 股子公 司拟以融 资租入 固 定资产等 方式进 行 融资时,应经公司 批准后 , 按照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相 关手续 办 理。第十八条 公 司及控 股子公司 以抵押、 质押方式 融资 , 应 当对抵押物资进行 登记。 业 务终结后 , 应当 对 抵押或质 押资产 进 行清理、 结算 、收缴,及 时注销 有 关担保内 容。4第五章 融资偿 付 控制第十九条 公 司及控 股子公司 融资业 务 完成以后 ,应对 偿 还本金、支 付 利 息 、 租 金 、 股 利 ( 利 润 ) 等 偿 付 形 式 等 作 出 计 划 和 预 算 安 排 ,并正确计 算、核 对 ,确保各 项款项 偿 付符合筹 资合同 或 协议的规 定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财 务 部 门 应 严 格 按 照 融 资 合 同 或协 议 规 定 的 本 金 、 利 率 、 期 限 及 币 种 计 算 利 息 和 租 金 , 经 有 关 人 员 审核 确 认 后 , 与 债 权 人 进 行 核 对 。 如 有 不 符 , 应 查 明 原 因 , 按 规 定 及 时处理。第二十一 条 公司及 控股子公 司支付 融 资利息、 股息、 租 金等, 应当履行审 批手续 , 经授权人 员批准 后 方可支付 。第二十二 条 公司应 当按照股 利 (利润 ) 分配方案 发放股 利 ( 利润) ,股 利 ( 利 润 ) 分 配 方 案 应 当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或 有 关 规 定 , 按 权 限 审批。第六章 监督与 检 查第 二 十 三 条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应 对 公 司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融 资 管 理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检 查 。 对 检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薄 弱环 节 ,应 当 告 知 有 关 部 门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采 取 措 施 加 以纠正和完 善。第二十四 条 融资业 务内部控 制监督 检 查的主要 内容包 括 :(一)检 查是否 按 照规定的 职责与 授 权范围办 理相关 融 资业务;5( 二 ) 检 查 是 否 按 照 审 批 的 融 资 计 划 用 途 使 用 资 金 , 如 有 变 动 是否经授权 批准;(三)检 查与融 资 业务相关 的其他 事 项。第七章 处罚第 二 十 五 条 对 于 在 融 资 业 务 中 出 现 不 按 规 定 执 行 融 资 管 理 制 度的部门及 个人 ,将视 其情节轻 重, 对责 任 人进行批 评、 行政 处 分等处罚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六 条 董事会 对公司子 公司融 资 有专门授 权的, 依 据授权办理。第二十七 条 本制度 由公司董 事会负 责 解释、修 改。第二十八 条 本制度 自董事会 批准之 日 起生效。盛达矿业 股份有 限 公司董事 会二一三 年十二 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