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力水泥: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 年 5 月 20 日 经公 司 第四届 董事 会 2014 年度 第 四次会 议审 议通 过)第 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 和完善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募 集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 严 格 履 行 募 集 资 金 支 付 的 流 程 , 保 证 募 集 资 金 的 安 全 使 用 ,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 及 河 南 同 力 水 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特 制 订 河 南 同 力 水 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以下简称“本细则”)作为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配套文件。第 二 条 本 细 则 规 定 的 募 集 资 金 指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 包 括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配 股 、 增 发 、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发 行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等 ) 以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向 投 资 者 募 集 的 资 金 ( 含 计 划 募 集 资 金 、 超 募 资 金 以 及 所 有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产 生 的 利 息 ) , 但 不 包 括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募 集 的 资 金 。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范 围 仅 限 于 公 司 募 投 项 目 使 用 , 不 得 用 于 其 他 项 目 的 投 资 和 日 常 运 营 资 金 的使用(经履行审批程序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除外)。第 三 条 公 司 对 募 集 资 金 实 行 统 一 调 度 、 集 中 管 理 。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 应 严 格 按照发行申请文件、公告披露的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投资概算拨付。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 子 公 司 或 受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遵 守 其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募 集 资金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履行监管义务,严禁任何形式的越权审批。第 四 条 公 司 对 募 集 资 金 实 行 专 户 存 储 制 度 , 不 得 将 生 产 经 营 资 金 、 银 行 借 款 等 其 他 资 金 存 储 于 募 集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 若 公 司 已 开 设 多 个 募 集 资 金 专 用 银 行 账 户, 公司按照同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第 五 条 公 司 证 券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 并 确 保 制 度 的 有 效 实 施 ; 公 司 各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的 相 应 事 项 并彼此配合,具体如下:(一) 公司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维护 , 包括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台账管理;1(二)公司发展计划部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效益测算分析等;(三) 公司证券管理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管理、 使用及变更等有关董事会、 监 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协调保荐人相关核查报告的出具以及信息披露等;(四)公司其他业务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募集资金管理职责。第 二章 募 集 资 金 的存储第 六 条 公 司 应 当 审 慎 选 择 商 业 银 行 并 于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前 设 立 募 集 资 金 专 项账 户 , 并 应 及 时 将 账 户 开 设 情 况 、 募 集 资 金 到 账 情 况 报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和 证 券 管 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第 七 条 公 司 证 券 管 理 部 门 在 募 集 资 金 到 账 后 两 周 内 与 保 荐 人 、 存 放 募 集 资 金 的 商 业 银 行 签 订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存 储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 该 协 议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因 保 荐 人 或 商 业 银 行 变 更 等 原 因 提 前 终 止 的 , 公 司 证 券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自 协 议 终 止 之 日 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在签订或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当日报告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第 八 条 保 荐 人 发 现 公 司 、 商 业 银 行 未 按 约 定 履 行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存 储 三 方 监管 协 议 的 , 应 于 两 日 内 通 知 董 事 会 对 不 当 行 为 予 以 纠 正 , 拒 不 纠 正 时 保 荐 人 可 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第 三章 募 集 资金 的 使 用 流程第 九条 一般性募集资 金使用应遵循如下流程:(一) 由发展计划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主体提交详尽的资金使用计划书 , 公 司 发 展 计 划 部 、 财 务 部 、 审 计 部 、 证 券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实 施 主 体 上 报 的 计 划 书 提 出 各 自 的 专 业 意 见 , 经 各 自 分 管 领 导 审 核 后 , 由 发 展 计 划 部 提 交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审议,并严格执行资金划拨的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二) 财务部负责组织相关募集资金实施主体 , 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台帐,直到募集资金使用完毕;2(三) 由财务部组织发展计划部、 审计部、 证券管理部门配合保荐机构对公司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每 季 度 进 行 一 次 现 场 调 查 , 并 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第 十 条 用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预 先 已 投 入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自 筹 资 金 , 须 由 发 展 计 划 部 负 责 组 织 项 目 实 施 主 体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公 司 发 展 计 划 部 、 财 务 部 、 审 计 部 、 证 券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专 项 审 计 、 保 荐 机 构 发 表 意 见 后 , 报 公 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第 十 一 条 单 个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完 成 后 , 若 仍 有 节 余 , 由 发 展 计 划 部 负 责 组 织 提 交 节 余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 公 司 发 展 计 划 部 、 财 务 部 、 审 计 部 、 证 券 管 理 部门各自提出专业意见, 根据 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 、 本细则相关规 定履行审批、 使用程序,无需提交董事会审批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第 十 二 条 对 超 募 资 金 的 使 用 , 由 发 展 计 划 部 负 责 组 织 提 交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 公 司 发 展 计 划 部 、 财 务 部 、 审 计 部 、 证 券 管 理 部 门 各 自 提 出 专 业 意 见 , 根 据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本 细 则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 使 用 程 序 , 无 需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批 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第 十 三 条 如 需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 地 点 等 , 由 发 展 计 划 部 负 责 组 织 提 交 可 行 性 分 析 报 告 , 公 司 发 展 计 划 部 、 财 务 部 、 审 计 部 、 证 券 管 理 部 门 各 自 提 出 专 业意见,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细则相关规定履行审批、使用程序。第 四章 责 任 追究第 十 四 条 公 司 各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及 相 关 项 目 实 施 部 门 应 严 格 按 照 募 集 资 金管 理 办 法 和 本 细 则 要 求 履 行 职 能 职 责 ; 否 则 公 司 将 追 究 相 关 部 门 及 主 要 负 责 人 的责任。第 十 五 条 发 生 应 上 报 信 息 而 未 按 程 序 、 未 及 时 上 报 ,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将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 十 六 条 由 于 工 作 失 职 或 违 反 本 细 则 规 定 , 致 使 公 司 遭 受 损 失 或 监 管 部 门通报、谴责等一系列后果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3第 五章 附则第 十 七 条 募集资金 投 资项目通过公司下属全资子 (分) 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细则。第 十 八 条第 十 九 条本办法自公 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本办法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