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生物: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江 苏 四 环 生 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2013 年 12 月修订)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 规 范江 苏 四 环 生 物股 份 有 限公 司 ( 以 下 简称 “公司 ”) 募 集 资金管 理, 提 高 募 集资 金 使 用 效 率, 保 证 募集 资 金 安 全。 根 据 公 司 法 、 证 券 法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股票 上 市 规则 、 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 金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监 管 要 求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主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引 等 法 律 、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江 苏 四 环 生 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规 定 ,结 合 公司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制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所 称 募 集 资 金是 指 : 公 司 通 过 公 开发 行 证 券 ( 包 括 首 次 公开发 行 股 票 、 配 股 、 增 发 、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公司 债 券、 权 证 等 ) 以及 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 向 投资 者 募 集并 用 于 特 定 用途 的 资 金。第 三 条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通 过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或 公 司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实 施 的, 公 司 应 当 确保 该 子 公司 或 控 制 的 其他 企 业 遵守 本 制 度 。第 四 条 公 司 必须 按 信 息 披 露的 募 集 资金 用 途 和 董 事会 、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及审批 程 序使 用 募 集 资 金, 并 按 要求 披 露 募 集 资金 的 使 用情 况 和 使 用 效果 。第 五 条 公 司 的董 事 、 监 事 和 高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勤勉 尽 责 , 督 促 公 司 规 范使用 募 集 资 金 , 自 觉 维 护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安 全 , 不 得 参 与 、 协 助 或 纵 容 上 市 公 司 擅 自或 变 相改 变 募 集 资 金用 途 。第 二 章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存 储第 六 条第 七 条公 司 募集 资 金 的 存 放坚 持 集 中存 放 、 便 于 监督 管 理 的原 则 。公 司 募集 资 金 在 具 体存 放 时 应该 遵 照 以 下 规定 执 行 :( 一 )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 应 及 时 办 理 验 资 手 续 , 由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师 事 务所 出 具 验 资 报告 , 并 设立 专 用 帐 户 进行 管 理 ,专 款 专 用 , 专户 存 储 ;1( 二 ) 公 司 应 当 审 慎 选 择 商 业 银 行 并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专户 ”) , 募 集 资 金 应 当 存 放 于 董 事 会 决 定 的 专 户 集 中 管 理 , 专 户 不 得 存 放 非 募 集 资 金 或 用 作 其 他 用 途 。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数 量 ( 包 括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或 公 司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设 置 的 专 户 )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个 数 ; 公 司 存 在 两 次 以 上 融 资 的 , 应 当 独 立 设 置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 同 一 投 资 项 目 所 需 资 金 应 当 在 同 一 专 户 存 储 。( 三 ) 公 司 授 权 的 保 荐 代 表 人 在 持 续 督 导 期 内 有 责 任 关 注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的 使用 及 投资 项 目 的 实 施情 况 , 公司 应 支 持 并 配合 保 荐 代表 人 履 行 职 责。第 八 条 公 司 应 当 在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1 个 月 内 与 保 荐 机 构 、 存 放 募 集 资 金的商 业 银 行 ( 以 下 简 称 “商 业 银 行 ”) 签 订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 以 下 简 称 “协 议 ”) ,协 议 至少 应 当 包 括 下列 内 容 :( 一 )公 司 应 当 将 募集 资 金 集中 存 放 于 专 户;( 二 )募 集 资 金 专 户账 号 、 该专 户 涉 及 的 募集 资 金 项目 、 存 放 金 额;( 三 ) 公 司 一 次 或 十 二 个 月 内 累 计 从 该 专 户 中 支 取 的 金 额 超 过 5000 万 元 人民 币 或 该专 户 总 额 的 20%的 , 公司 及 商 业 银 行应 当 及 时通 知 保 荐 机 构;( 四 )商 业 银 行 每 月向 公 司 出具 银 行 对 账 单, 并 抄 送保 荐 机 构 ;( 五 )保 荐 机 构 可 以随 时 到 商业 银 行 查 询 专户 资 料 ;( 六 ) 保 荐 机 构 每 季 度 对 公 司 现 场 调 查 时 应 当 同 时 检 查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存 储 情 况 ;( 七 ) 保 荐 机 构 的 督 导 职 责 、 商 业 银 行 的 告 知 及 配 合 职 责 、 保 荐 机 构 和 商 业 银 行 对公 司 募 集 资 金使 用 的 监管 方 式 ;( 八 )公 司 、 商 业 银行 、 保 荐机 构 的 权 利 、义 务 和 违约 责 任 ;( 九 ) 商 业 银 行 三 次未 及 时 向保 荐 机 构 出 具 对 账 单 或通 知 专 户 大 额支 取 情 况, 以 及 存 在 未 配 合 保 荐 机 构 查 询 与 调 查 专 户 资 料 情 形 的 , 公 司 可 以 终 止 协 议 并 注 销 该 募 集资 金 专 户 。公 司 应当 在 上 述 协 议签 订 后 及时 报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备案 并 公 告 协 议主 要 内容 。 上述 协 议 在 有 效期 届 满 前提 前 终 止 的 ,公 司 应 当自 协 议 终 止 之日 起 一 个月 内 与 相 关当 事 人 签 订 新的 协 议 ,并 及 时 报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备 案 后 公 告。2第 三 章 募 集 资 金 使 用第 九 条 公 司 应当 确 保 募 集 资金 使 用 的真 实 性 和 公 允性 , 防 止 募 集 资金 被 控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等 关 联 人 占 用 或 挪 用 ,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避 免 关 联 人 利 用 募 集资 金 投资 项 目 获 取 不正 当 利 益。第 十 条 公 司 的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不 得 为 持 有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和 可 供 出 售 的金 融 资 产 、 借 予 他 人 、 委 托 理 财 等 财 务 性 投 资 , 不 得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投 资 于 以 买 卖有 价 证券 为 主 要 业 务的 公 司 。 公 司 不 得 将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质 押 、 委 托 贷 款 或 其 他变 相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的 投资 。第 十 一条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中 承 诺 的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计 划 使 用 募集 资 金 。 出 现 严 重 影 响 募 集 资金 投 资 计 划 正常 进 行 的情 形 时 , 公 司 应 当 及 时公 告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 应 严 格 履 行 申 请 和 审 批 手 续 。 由 具 体 使 用 部门 或 单 位 按 照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向 公 司 财 务 部 提 出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申 请 , 经 财 务 负责 人 审 核 后 报 董 事 长 批 准 ,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使 用 。 相 关 审 批 权 限 超 过 董 事 会 授 权 范 围 的 ,应 报 董 事 会 审批 ; 超 过股 东 大 会 授 权范 围 的 ,应 报 股 东 大 会审 批 。公 司 财 务 部 应 当 向 公 司 证 券 部 至 少 每 季 度 提 供 一 次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说明 , 说明 包 含 应 当 与已 公 开 披露 的 募 集 资 金使 用 计 划的 对 比 分 析 。第 十 三条 公 司 应 当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全 面 核 查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进 展 情 况 。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年 度 实 际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与 最 近 一 次 披 露 的 募 集 资 金投 资 计 划 当 年 预 计 使 用 金 额 差 异 超 过 30%的 , 公 司 应 当 调 整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计 划 ,并 在 募 集 资 金 年 度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中 披 露 最 近 一 次 募 集 资 金 年 度 投资 计 划 、 目 前 实 际 投 资 进 度 、 调 整 后 预 计 分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以 及 投 资 计 划 变 化 的原 因等 。 第 十 四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的 , 公 司 应 当 对 该 项 目 的 可 行性 、 预 计收 益 等 进 行 检 查 , 决 定是 否 继 续 实 施 该 项 目 ,并 在最 近 一 期 定 期 报告 中 披露 项 目的 进 展 情 况 、出 现 异 常的 原 因 以 及 调整 后 的 募集 资 金 投 资 计划 ( 如 有) :( 一 )募 集 资 金 投 资项 目 涉 及的 市 场 环 境 发生 重 大 变化 的 ;( 二 )募 集 资 金 投 资项 目 搁 置时 间 超 过 一 年的 ;3( 三 ) 超 过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计 划 的 完 成 期 限 且 募 集 资 金 投 入 金 额 未 达 到 相关 计 划金 额 50%的 ;( 四 )其 他 募 集 资 金投 资 项 目出 现 异 常 的 情形 。第 十 五条 公 司决 定 终 止 原 募集 资 金 投资 项 目 的 , 应 当 尽 快、 科 学 地 选 择新的 投 资 项 目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并 在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中 说 明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用途 的 原因 、 新 项 目 概况 及 对 公司 的 影 响 。第 十 六条 公 司 以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预 先 已 投 入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自 筹 资 金的 , 应在 募 集 资 金 到 账 后 6 个 月 内 , 并应 当 经 公 司 董事 会 审 议 通 过 、 会 计 师事 务所出 具 鉴 证 报 告 及 独 立 董 事 、 监 事 会 、 保 荐 机 构 发 表 明 确 同 意 意 见 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后方 可 实 施 。公 司 已 在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披 露 拟 以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预 先 投 入 的 自 筹 资 金 且 预 先 投入 金 额确 定 的 , 应 当在 置 换 实施 前 对 外 公 告 。第 十 七条下 条 件:公 司可 以 用 闲 置 募集 资 金 暂时 用 于 补 充 流动 资 金, 但 应 当 符 合以( 一 )不 得 变 相 改 变募 集 资 金用 途 ;( 二 )不 得 影 响 募 集资 金 投 资计 划 的 正 常 进行 ;( 三 )单 次 补 充 流 动资 金 时 间不 得 超 过 12 个月 ;( 四 )单 次 补 充 流 动资 金 金 额不 得 超 过 募 集资 金 净 额的 50%;( 五 )已 归 还 前 次 用于 暂 时 补充 流 动 资 金 的募 集 资 金( 如 适 用 ) ;( 六 )不 使 用 闲 置 募集 资 金 进行 证 券 投 资 ;( 七 )保 荐 机 构 、 独立 董 事 、监 事 会 单 独 出具 明 确 同意 的 意 见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用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的 , 应 当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过 , 并在 二 个 交 易 日内 公 告 下列 内 容 :( 一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 包 括 募 集 时 间 、 募 集 资 金 金 额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及投 资 计 划 等 ;( 二 )募 集 资 金 使 用情 况 ;( 三 )闲 置 募 集 资 金补 充 流 动资 金 的 金 额 及期 限 ;( 四 )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预 计 节 约 财 务 费 用 的 金 额 、 导 致 流 动 资 金 不 足 的 原 因 、 是 否 存 在 变 相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的 行 为 和 保 证 不 影 响 募 集 资 金 项 目4正 常 进行 的 措 施 ;( 五 )独 立 董 事 、 监事 会 、 保荐 机 构 出 具 的意 见 ;( 六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要 求 的其 他 内 容 。 超 过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金额 10%以 上的 闲置 募 集 资 金 补 充流 动 资 金 时 , 须 经 股 东大会 审 议 通 过 。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到 期 日 之 前 , 公 司 应 将 该 部 分 资 金 归 还 至 募 集 资 金 专户 , 并在 资 金 全 部 归还 后 二 个交 易 日 内 公 告。第 十 九 条 公 司 可 用 暂 时 闲 置 的 募 集 资 金 进 行 现 金 管 理 , 其 投 资 的 产 品 期 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且须 符 合 以下 条 件 :( 一 )安 全 性 高 , 满足 保 本 要求 , 产 品 发 行主 体 能 够提 供 保 本 承 诺;( 二 )流 动 性 好 , 不 得 影 响 募集 资 金 投 资 计划 正 常 进行 。 投 资 产 品 不 得 质押 , 产 品 专 用 结 算 账 户 ( 如 适 用 ) 不 得 存 放 非 募 集 资 金 或 用作 其 他 用 途 , 开 立 或 注 销 产 品 专 用 结 算 账 户 的 ,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备 案 并公 告 。使 用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产 品 的 , 应 当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 独 立 董 事 、 监 事 会 、 保 荐 机 构 发 表 明 确 同 意 意 见 ; 涉 及 交 易 金 额 超 出 董 事 会 权 限 的 应 同 时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投 资 产 品 的 发 行 主 体 原 则 上 为 商 业 银 行 , 发 行 主 体 为 商 业 银 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 监事会、 保 荐机构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后,均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 包 括 募 集 时 间 、 募 集 资 金 金 额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及投 资 计 划 等 ;( 二 )募 集 资 金 使 用情 况 ;( 三 )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产 品 的 额 度 及 期 限 , 是 否 存 在 变 相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的 行为 和 保 证 不 影响 募 集 资金 项 目 正 常 进行 的 措 施;( 四 )投 资 产 品 的 收益 分 配 方式 、 投 资 范 围及 安 全 性;( 五 )独 立 董 事 、 监事 会、 保 荐机 构 出 具 的 意 见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超 过 计 划 募 集 资 金 金 额 的 部 分 ( 下 称 超 募资金) 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5超 募 资 金 用 于 永 久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和 归 还 银 行 借 款 的 , 应 当 经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议 批 准 , 并 提 供 网 络 投 票 表 决 方 式 , 独 立 董 事 、 保 荐 机 构 应 当 发 表 明 确 同 意 意 见 并 披 露 。 公 司 应 当 承 诺 在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后 的 12 个 月 内 不 进 行 高 风 险 投 资 以 及 为他 人 提 供财 务 资 助 并 披露 。第 四 章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变 更第 二 十一 条 公司存在 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第 二 十二 条 公 司 应当 经 董 事 会 审议 、 股 东 大 会 决议 通 过 后 方 可 变更 募 集 资金 用 途 , 变 更 后 的 募集 资 金 投向 原 则 上 应 投资 于 主 营业 务 。第 二 十三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审 慎 地 进 行 拟 变 更 后 的 新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的 可 行 性 分 析 , 确 信 投 资 项 目 具 有 较 好 的 市 场 前 景 和 盈 利 能 力 , 有 效 防 范 投 资 风险 , 提高 募 集 资 金 使用 效 益 。第 二 十四 条 公 司 拟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的 , 应 当 在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后 2 个交易 日 内公 告 以 下 内 容:( 一 )原 项 目 基 本 情况 及 变 更的 具 体 原 因 ;( 二 )新 项 目 的 基 本情 况 、 可行 性 分 析 和 风险 提 示 ;( 三 )新 项 目 的 投 资计 划 ;( 四 )新 项 目 已 经 取得 或 尚 待有 关 部 门 审 批的 说 明 (如 适 用 ) ;( 五 )独 立 董 事 、 监事 会 、 保荐 机 构 对 变 更 募 集 资 金投 向 的 意 见 ;( 六 )变 更 募 集 资 金投 资 项 目尚 需 提 交 股 东大 会 审 议的 说 明 ;( 七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要 求 的其 他 内 容 。第 二 十五 条 公 司 拟将 募 集 资 金 投资 项 目 变更 为 合 资 经 营的 方 式 实施 的 , 应当 在 充 分 了 解 合 资 方 基 本 情 况 的 基 础 上 , 慎 重 考 虑 合 资 的 必 要 性 , 并 且 公 司 应 当控 股 ,确 保 对 募 集 资金 投 资 项目 的 有 效 控 制。6公 司 变更 募 集 资 金 用途 用 于 收购 控 股 股 东 或实 际 控 制人 资 产 ( 包 括权 益 ) 的,应 当 确保 在 收 购 完 成后 能 够 有效 避 免 同 业 竞争 及 减 少关 联 交 易 。 公 司 应 当 披 露与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进 行 交 易 的 原 因 、 关 联 交 易 的 定 价 政策 及 定价 依 据 、 关 联交 易 对 公 司 的 影 响 以 及相 关 问 题的 解 决 措 施 。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司 拟 对 外 转 让 或 置 换 最 近 三 年 内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 募 集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对 外 转 让 或 置 换 作 为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方 案 组 成 部 分 的 情 况 除 外 ) , 应当 在 董事 会 审 议 通 过后 二 个 交易 日 内 公 告 下列 内 容 并提 交 股 东 大 会审 议 :( 一 )对 外 转 让 或 置换 募 集 资金 投 资 项 目 的具 体 原 因;( 二 )已 使 用 募 集 资金 投 资 该项 目 的 金 额 ;( 三 )该 项 目 完 工 程度 和 实 现效 益 ;( 四 )换 入 项 目 的 基本 情 况 、可 行 性 分 析 和风 险 提 示( 如 适 用 ) ;( 五 )转 让 或 置 换 的定 价 依 据及 相 关 收 益 ;( 六)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会、 保 荐 机 构 对转 让 或 置 换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目 的 意 见;( 七 )深 证 证 券 交 易所 要 求 的其 他 内 容 。 公 司 应 当 充 分 关 注 转 让 价 款 收 取和 使 用 情 况 、 换 入 资 产 的 权 属 变 更 情 况 及 换入 资 产的 持 续 运 行 情况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实 施 地 点 的 , 应 当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过 , 并 在 二 个 交 易 日 内 公 告 , 说 明 改 变 情 况 、 原 因 、 对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实 施 造成 的 影响 以 及 保 荐 机构 出 具 的意 见 。第 二 十 八 条 单 个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完 成 后 , 上 市 公 司 将 该 项 目 节 余 募 集 资金 ( 包 括 利 息 收 入 ) 用 于 其 他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 应 当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 保荐 机 构发 表 明 确 同 意的 意 见 后方 可 使 用 。 节余 募 集 资金 ( 包 括 利 息收 入 ) 低于 50 万 元 人 民 币 或 低 于 该 项 目 募 集 资 金 承 诺 投 资 额 1%的 , 可 以 豁 免 履 行 前 款 程 序 ,其 使 用 情况 应 当 在 年 度报 告 中 披露 。公 司 将 该 项 目 节 余 募 集 资 金 ( 包 括 利 息 收 入 ) 用 于 非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 包括 补 充流 动 资 金 ) 的, 应 当 按照 本 制 度 履 行相 应 程 序及 披 露 义 务 。第 二 十九 条 全 部募 集 资 金 投资 项 目 完 成 后 , 节 余 募集 资 金 ( 包 括 利 息 收 入 )占 募 集资 金 净 额 10%以 上 的 ,公 司 使 用 节 余资 金 应 当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一)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会 发表 意 见 ;7( 二) 保 荐 机 构 发表 明 确 同意 的 意 见 ;( 三) 董 事 会 、 股东 大 会 审议 通 过 。节 余 募 集 资 金 ( 包 括 利 息 收 入 ) 低 于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10%的 , 应 当 经 董 事 会审 议 通 过 、 保 荐 机 构 发 表 明 确 同 意 的 意 见 后 方 可 使 用 。 节 余 募 集 资 金 ( 包 括 利息 收 入 ) 低 于 300 万 元 人 民 币 或 低 于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1%的 , 可 以 豁 免 履 行 前 款程 序 , 其使 用 情况 应 当 在 年 度报 告 中 披露 。第 五 章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与 监 督第 三 十条 公 司会 计 部 门 应 当对 募 集 资金 的 使 用 情 况设 立 台 账, 详 细 记 录募集 资 金 的 支 出 情 况 和 募 集 资 金 项 目 的 投 入 情 况 。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应 当 至 少 每 季度 对 募集 资 金 的 存 放与 使 用 情况 检 查 一 次 ,并 及 时 向审 计 委 员 会 报告 检 查 结果 。 审 计 委 员 会 认 为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存 在 违 规 情 形 、 重 大 风 险 或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没有 按 前 款 规 定 提 交 检 查 结 果 报 告 的 , 应 当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 董 事 会 应 当 在 收到 报 告后 二 个 交 易 日内 向 深 证 券 交 易 所 报告 并 公 告。第 三 十一 条 董 事 会应 当 每 半 年 度全 面 核 查募 集 资 金 投 资项 目 的 进展 情 况 ,出 具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并 披 露 。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目 实 际 投 资 进 度 与 投 资 计 划 存 在 差 异 的 , 公 司 应 当 解 释 具 体 原 因 。 当 期 存 在 使 用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产 品 情 况 的 , 公 司 应 当 披 露 本 报 告 期 的 收 益 情 况 以 及 期 末 的 投 资 份 额、 签 约 方 、 产品 名 称 、期 限 等 信 息 。年 度 审 计 时 , 公 司 应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出 具 鉴 证 报 告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对 董 事 会 的 专 项 报 告 是 否 已 经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主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 及 相 关 格 式 指 引 编 制 以 及 是 否 如 实 反 映 了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实 际 存 放、 使 用情 况 进 行 合 理 保证 , 提出 鉴 证 结 论。 鉴 证 结 论为 “保 留 结 论” 、 “否 定 结 论 ”或 “无 法 提 出 结 论 ”的 ,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就 鉴 证 报 告 中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提 出 该 结 论 的 理 由 进 行 分 析 、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并 在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 保 荐 机 构 应 当 在 鉴 证 报 告 披 露 后 的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对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并 出 具 专 项 核 查 报 告 , 核 查 报 告 应 当 认 真 分 析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提 出 上 述 鉴 证 结 论 的原 因 , 并 提 出 明 确 的 核 查 意 见 。 公 司 应 当 在 收 到 核 查 报 告 后 二 个 交 易 日 内 向 深 圳8证 券 交易 所 报 告 并 公告 。第 三 十二 条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关 注 募 集 资 金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与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情况 是 否 存 在 重 大 差 异 。 经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同 意 , 独 立 董 事 可 以 聘 请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对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出 具 鉴 证 报 告 。 公 司 应 当 积 极 配 合 , 并 承 担 必 要 的费 用 。第 三 十 三 条 公 司 与 保 荐 机 构 应 当 在 保 荐 协 议 中 约 定 , 保 荐 机 构 应 当 至 少 每半 年 度 对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一 次 现 场 核 查 。 保 荐 机 构 在 调查 中 发 现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存 在 重 大 违 规 情 形 或 重 大 风 险 的 , 应 当 及 时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告 。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 保 荐 机 构 应 当 对 上 市 公 司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放 与 使用 情 况 出 具 专项 核 查 报告 并 披 露 。第 六 章 附 则第 三 十四 条 公 司 、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控 制 人 、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人 员 及 其 他 公 司 员 工 在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管 理 方 面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件 、 公 司 章 程 及 本 制 度 的 规 定 ,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触 犯 法 律 的 ,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公 司的 法 定 代 表 人是 确 保 募集 资 金 安 全 使用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运 用 募 集 资 金的项 目 公司 的 法 定 代 表人 是 确 保募 集 资 金 安 全使 用 的 直接 责 任 人 。第 三 十五 条 本 制 度自 公 司 股 东 大会 审 议 通过 之 日 起 生 效施 行 , 由 公 司 董事会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订 。 此 后 , 本 制 度 若 出 现 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监 管 部 门 制 定 的 相关规定不一致之情形,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江 苏 四 环 生 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二 O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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