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药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环药 业 股份 有 限公司募集资 金 管理 制 度为规范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 公司法 、 证券 法 、 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 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配股、 增发、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权证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并应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投说明书所承 诺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 效实施。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 二章 募 集 资金 专 户 存 储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 “专户” ) 内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 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内存储,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该专户 总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 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 情 况;(七)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 商业银行的告知 、 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和违约责任;(九)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终止协议, 公司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在每季度现场检查结束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检查报告。第 三章 募 集 资金 使 用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 公开和透明。 若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董事长、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 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 均须由有关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由主 管经理签字,财务部门审核,经联签后执行, 并报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后。第十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实 施, 投资项目的实施单位要细化具体的工作进度, 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 成,并定期向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处提供工作进度计划。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 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同时,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 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 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调整后预计分 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 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 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金额的 50%;(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六)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七)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 申购, 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的交易。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 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 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 、 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 公司应该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如适用)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 独立董事、 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下列内容:(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时间 、 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二十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 资金) 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 超募资金总额的 30%。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 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 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第 四章 募 集 资金 用 途 变 更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与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一致, 原则上不能变更。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能够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 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 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 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 , 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六) 独立董事、 监事会、 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 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第二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说明改变情况、 原因、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二十九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 金 (包 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 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 括补充流动资金) 的, 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二 条、 第二十四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第三十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募集资金金额 10%的, 应当经 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第 五章 募 集 资金 管 理 与 监督第三十一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 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三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 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 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 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 提 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 “保留结论” 、 “否定结论” 或 “无法提出结论” 的, 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 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 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 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 收到核查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第三十三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公司聘请的律师 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第三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 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包 括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资产购入后公司的盈利预测等。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 六章 信 息 披露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切实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九 条 公 司应当 真实、准 确、完 整地披 露募集资 金的实 际使用 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具 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 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当 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 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 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第 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将随着募集资金管 理 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 补充。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四环药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