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鸣纸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 事 (非独立董事 ) 及高级管理人 员 (以下简称经理人员 ) 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公 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 负责制定 、 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对董 事会负责。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 、 董 事(非独立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 独立董事占三名。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 员 (召集人 ) 一名 ,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 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1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 , 工作组设在人事部 , 具体工作由公司人事部负责 , 资本运营部协助 , 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 , 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 )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 、 职责 、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二 )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 、 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 ) 审查公司董 事 (非独立董事 )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 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第九条 第十条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 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2(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三 )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 位 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四 )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业 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一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 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二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 价 标准和程序 , 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三 )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 酬 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需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 会议作出的决议 ,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3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 法规 、 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试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 , 按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 公司章程 和 公 司治理实施细则 相抵触时 , 按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并立即修订 , 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4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 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