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鸣纸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 , 优化董事会组成 ,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 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三名。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 员 (召集人 ) 一名 ,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 委员任期届满 , 连选可以连任 。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1(一 )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 、 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 ) 研究董事 、 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 )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 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 , 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 研究公司的董事 、 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一 )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 关 部门进行交流 , 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二 )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 、 控 股 (参股 ) 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三 )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 、 学历 、 职称 、 详细的工作经历 、 全部2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四 )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 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 经理人选;(五 )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 根据董事 、 经理的任职条件 ,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六 )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需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 (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 会议做出的决议 ,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 ,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3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 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试行。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 , 按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 公司章程 及 公 司治理实施细则 相抵触时 , 按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并立即修订 ,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 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