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山东 晨 鸣纸业集团股份 有 限公司对外 担 保决策制度(201 3 年 11 月 15 日经 2013 年 第二 次临 时股 东大 会 批准)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 维 护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规 范 山 东 晨 鸣 纸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下称 “公司” ) 的对外 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 , 保证公 司财务安 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下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 等有关法 律、 法规、 规 范性文件和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 二条 本 制 度 适 应 于 公 司 及 公 司 的 全 资 、 控 股 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子 公司” )。第 三条 本 制 度 所 称 对 外 担 保 是 指 公 司 以 自 有 资 产 或 信 誉 为 任 何 其 他 单 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 资产抵押、 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 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 子公司发生对外 担保事项 视同本公司对外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第 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一) 遵 守 公 司 法 、 担 保 法 等 法 律 、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并 符 合公司章程 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二) 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三) 对 外 担 保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 公 司 的 分 支 机 构 不 得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 未 经 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四) 对 外 担 保 必 须 要 求 被 担 保 人 提 供 反 担 保 等 必 要 的 防 范 措 施 , 且 反 担 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五) 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第 五条 公司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相关责任人应当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 -第 二章 对 外 担 保申 请 的 受 理与 调 查第 六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在 审 议 对 外 担 保 议 案 前 充 分 调 查 被 担 保 人 的 经 营和资信情况, 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 营运状况、 行业前景和信用情 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 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一) 企 业 基 本 资 料 ( 包 括 企 业 名 称 、 注 册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经 营 范 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二)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三) 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四)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五)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六)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七)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经理或行政处罚的说明;(八) 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第 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 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财 务 部 应 审 慎 核 查 担 保 资 料 与 主 合 同 的 真 实 性 与 有 效 性 、 未 决 及 潜 在 的 诉讼,防止被担保对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降低潜在的对外担保风险。第 八条 公 司 财 务 部 直 接 受 理 被 担 保 人 的 担 保 申 请 或 接 报 其 他 部 门 转 报 的担保申请后, 应当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进行调查或复审, 拟定调查报告, 进行 风险评估并提出对外担保是否可行的意见。第 九条 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日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核。第 三章 对 外 担 保审查第 十条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经 公 司 主 管 财 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审 核 后 由 公 司 财 务 部递交董事会秘书 以提请董事会进行审查。 财务部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被担保人- 2 -资信状况的调查报告, 包括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公司其他承办担保事项部门的核查结果。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上述调查报告与核查结果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发展前景、 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进一步审查, 对该担保 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 析。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其他补充资料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补充。第 十 一 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 认真审查被担保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 并不得通过为该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议案:(一)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二)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三) 产 权 不 明 、 转 制 尚 未 完 成 、 或 成 立 不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产 业 政策的;(四)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五) 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六) 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或本年度预计亏损的;(七)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商业信誉不良的企业;(八)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第 四章 对 外 担 保的 审 批 权 限第 十 二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总 额 ,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 的 任何担保;(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人民币;(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3 -上述担保事项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外, 公司对外提供的其他担保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 除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第 十 三 条 独 立 董 事 应 在 董 事 会 审 议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 对 合 并 范 围 内 子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时发表独立意见,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第 十 四 条 股 东 大 会 和 董 事 会 在 审 议 为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提供 的 担 保 议 案 时 , 该 股 东 和 董 事 或 受 该 实 际 控 制 人 支 配 的 股 东 和 董 事 应 回 避 表决。第 五章 担 保 合 同第 十 五 条 对 外 担 保 经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后 , 必 须 订 立 书 面 担 保 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担保合同约定事项应明确、 具体。第 十 六 条 担 保 合 同 订 立 时 , 财 务 部 应 会 同 公 司 法 务 部 对 担 保 合 同 有 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第 十 七 条 公 司 董 事 长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根 据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代 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 董事、 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 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财务部不得越权 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第 十 八 条 签 订 互 保 协 议 时 , 财 务 部 应 及 时 要 求 对 方 如 实 提 供 有 关 财 务报告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 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 超出部分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第 十 九 条办理担保登记。法 律 规 定 必 须 办 理 担 保 登 记 的 , 财 务 部 必 须 到 有 关 登 记 机 关第 六章 公 司 对 外担 保 的 执 行与 风 险 管 理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及 分 支 机 构 的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经 公 司 有 权 部 门 批 准 后 ,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4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 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代表 该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第 二 十 一条 担 保 合 同 订 立 后 , 公 司 财 务 部 应 及 时 通 报 监 事 会 。 监 事 会 要严格检查该担保是否按本制度履行了相关审查、审批、决议程序。第 二 十 二条 公 司 财 务 部 建 立 对 外 担 保 档 案 制 度 , 对 担 保 合 同 、 资 料 及 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 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 准确、有效。 由专人负责担保合同的跟踪管理以及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生产经营、 公 司重大变化信息的收集与记录, 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关注其生产经 营、 资产负债、 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 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建立相关财务 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第 二 十 三条 财 务 部 与 各 部 门 应 当 关 注 被 担 保 人 的 生 产 经 营 、 资 产 负 债 变动、 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 分立、 合并、 法定 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债务归还情况等,持续跟踪评估担保的风险程度。第 二 十 四条 如 出 现 被 担 保 人 经 营 状 况 严 重 恶 化 或 发 生 公 司 解 散 、 分 立 等重大事项的, 董事会有义务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 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 若被担保人 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第 二 十 五条 担 保 的 债 务 到 期 后 需 展 期 并 需 继 续 由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的 , 应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第 二 十 六条 公 司 如 需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 须 报 董 事 会 批 准 , 在 向 债 权 人 履 行了担保责任后公司 应当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等有效措施追偿。第 二 十 七条 债 权 人 将 债 权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的 ,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外 , 公 司应当拒绝对增加义务承担担保责任。第 二 十 八条 公 司 作 为 一 般 保 证 人 时 , 在 主 合 同 纠 纷 未 经 审 理 或 仲 裁 ,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第 二 十 九条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债 务 人 破 产 案 件 后 , 债 权 人 未 申 报 债 权 的 , 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5 -第 三 十 条 保 证 合 同 中 保 证 人 为 二 人 以 上 的 且 与 债 权 人 约 定 按 份 额 承 担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过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第 三 十 一条 公 司 为 债 务 人 履 行 担 保 义 务 时 , 责 任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措 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第 三 十 二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公 司 对 子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进 行 定 期 审 查 , 如 有 可 能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的 对 外 担保,公司应当对其进行纠正。第 七章 法 律 责 任第 三 十 三条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相 关 部 门 及 人 员 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或本制度的规定, 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第 三 十 四条 相 关 责 任 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公 司 章 程 或 本 制 度 规 定 , 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 或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承担保证责任就擅自承担的,应 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第 八章 附 则第 三 十 五条 本 制 度 未 尽 事 宜 或 者 与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部 门 规 章 相 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第 三 十 六条含本数。本制度所称“ 以上” 、“ 之 间” 、“ 以下 ”含本数;“ ”超过、“ 低于” 不第 三 十 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改时亦同。第 三 十 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二一三 年十 一月十 五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