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管理规范
企业会计管理规范一、会计业务范围及其程序规范第一条 企业对会计工作进行规范,包括对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财产清查、成本核算的整个会计循环的规范。第二条 会计业务范围。 1.原始凭证的核签。 2.记账凭证的编制。 3.会计账簿的登记。 4.会计报表的编制、分析和解释。5.内部审核。6.会计档案的整理和保管。7.其他依法应办理的会计事务。 第三条 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 1.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记账凭证。2.根据合法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3.根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其中原始凭证的格式及其所载事项具备记账凭证条件的,可以代替记账凭证。二、会计凭证处理规范 第四条 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原始凭证应先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况者应当视为不合法。1.填写的数字计算错误。2.填写的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3.与法律和企业有关规定不符者。第五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1.支出凭证的审核。(1)支付款项应取得收款人的统一发票,但金额较小的可以用收据代替。(2)对于企业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有该企业的印章,并记明下列各项:该企业的名称、地址;商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单价及总价;交易日期。(3)对于个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下列各项:该用款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支付款项事由;实收金额;收到日期。 2.收入凭证的审核。(1)各项收入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者营业外收入,均应取得足够证明收入的凭证。(2)各项成品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销售或出售日期;客户名称及地址;销售成品或其他资产名称、数量;单价及总价;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印章。(3)收入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视为不合法: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合;收入与事实经过不符;数字计算错误;手续不全;其他与法律和企业有关规定不符的情况。 第六条 记账凭证的合法性。记账凭证有下列情况者,一般应视为不合法的凭证并予以更正。1.记账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 2.未依规定程序编制;3.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4.会计法规定应记载事项未经记明;5.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而未经其签名盖章(但各单位主管已在原始凭证上签章者,记账凭证上可以不签章) ;6.有记载计算错误而未遵照规定更正;7.其他与法律和企业规章不合的情况。三、会计记账处理规范第七条 企业在记账时必须以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为依据,账簿内的会计科目、金额摘要与记账凭证一致。第八条 账簿有下列情况者,视为不合法的账簿,应予以更正。如不更正,不得据以编制会计报表。1.账簿的登记未据规定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2.账簿的内容与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或总分类账内容与日记账不符;3.记载、计算等错误不依规定更正; 4.其他与法律不符者。第九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办理结账。1.会计年度终了;2.企业改组合并; 3.企业解散。第十条 结账企业应做下列各项的整理分录。1.所有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各科目及其他权责已发生而尚未入账各事项的整理分录;2.折旧坏账及其他应属于本结账期内的费用整理记录; 3.材料、产成品等实际存量与账面存量不符的整理记录。第十一条 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记载、书写错误,记账人员应立即画双红线注销更正,并于更正处盖章证明,不得挖补、擦刮或用药水涂抹。如错误于事后发觉而其错误不影响结算,应由发现人员将情况报告主任会计加以更正;若其错误影响结算或相对账户的余额,应另制传票加以更正。数字书写错误,无论写错一位或数位,均应将该错误数额全部用双红线划去,另行书写正确数字,并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第十二条 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有两面中间有空白时,应将空白页画双红线注销;如有误空一行或两行,应将误空的行画红线注销,画线注销的账页空行均应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第十三条 各种账簿的首页,应列启用单,标明公司名称、年度、账簿名称、册次、页数、启用日期,并由负责人及主任会计盖章;各种账簿的末页应列经办人员一览表,填明记账人员的姓名、职别、经办日期。第十四条 各种账簿账页编号,除订本式应按账页顺序编号外,活页式账簿应按各账户所用账页顺序编号,年度终了时应装订成册,总分类账及明细分类账应在账簿前加目录。第十五条 各种账簿除已经用尽者外,在决算期前不得更换账簿;可长期持续记载者,在决算期后可不用更换。四、会计报表编制规范第十六条 报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更正。1.其内容与会计账簿不符;2.编制不依程序或内容明显有错误; 3.编写计算等错误;4.未经负责人员核签;5.其他与法律和企业规定不符的情况。第十七条 各种会计报表均应留存底稿。会计报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给予任何其他企业或个人。第十八条 会计报表的方式应尽量使非会计人员易于了解,会计报表规格应大小一致以便装订